說說對於離婚賠償制度的一些想法

2021-05-19 19:41:11 字數 910 閱讀 5787

(四)增加第三者的賠償責任

我國離婚損害賠償中應該增加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從而更好的捍衛無過錯的婚姻關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設立賠償制度的目的。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配偶相互之間享有的權利的內容,但明確規定了配偶應「相互忠誠、尊重」的原則性條款,配偶間享有排他性的性生活權利,這既是相互的權利,也是相互的義務,除了過錯方對此忠誠義務的違反應受懲治外,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同樣侵犯了無過錯方配偶所享有的這種排他性的權利,自然應當受到的懲治。

(五)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1.賠償原則

第一,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夫妻感情的破裂,常常是由混合原因所造成,完全是因一方的過錯,而另一方無過錯並非離婚的常態。雖然過錯相抵不能成為離婚損害賠償中實施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虐待等行為的過錯方抗辯的理由,但可在具體的損害賠償金額中運用,可根據雙方過錯的程度確定最終賠償的金額。

第二,共同賠償原則。在離婚案件中,由於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占有較大的比例。為了防止第三者非法干預、妨害、破壞他人的婚姻關係,可以援引此原則。

婚姻法雖未明確規定受侵害方可以向第三者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但不能以此否定追究第三者賠償責任的可行性。

第三,適當限制與自由裁量原則。侵害人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是無形的損害,雖然可以用金錢來評價,但卻無法與損害結果等同。即「無形的損害用有形的東西來衡量,很難衡量準不含直接物質損失內容的相當價值。

」適當限制就是說防止無過錯方在無具體執行標準的情況下漫天要價,在審判實踐中應綜合考慮客觀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家庭條件過錯及損害結果的大小等,使得賠償金額更加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根據最高院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確定精神賠償金額的因素可知,法官在審判中應通過自由裁量原則,來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

2.賠償標準

第一,依據過錯方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後果。

第二,過錯方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

第三,「無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第四,過錯方的財產。

論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離婚損害賠償概述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提綱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在當今實行無過錯離婚制度下,為保障離婚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而建立的一種權利救濟制度。我國2001年 婚姻法 修正案順應了穩定婚姻家庭關係的需要,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引入我國,填補了法律空白,但離婚損害賠償作為我國一項新的婚姻法律制度,僅有婚姻法第46條及有關3條司法解釋的立法格局還不能...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探析

內容摘要 配偶權反映了婚姻關係的實質,是直接標誌和象徵婚姻關係的法律範疇,在調整婚姻家庭關係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礎。完善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必要在 婚姻法 中明確規定配偶權,並對配偶權所派生身份權的範圍 配偶權是絕對權且受民法保護做出具體規定。圍繞配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