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完善

2023-01-01 18:51:02 字數 982 閱讀 1650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完善作者:趙澤宇

**:《當代旅遊》2023年第02期

摘要: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救濟手段,同時也有效地監督與威懾經營者,使其合法誠信經營。

隨著中國改革向深水區發展,懲罰性賠償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也將不斷地被立法與司法機關所完善,進一步得到發展,為中國廣大消費者保駕護航。鑑於此,本文帶著問題從不同方面的分析,進而來提出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制度;權益;建議

一、明確職業打假人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條件中的消費者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法官在審理判定乙個具體案件時就如同套數學公式,將具體事實套入法律規定中去,一步步進行比較,最終得出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是法律所規定禁止的行為,從而得出是否應當處罰行為人。在立法過程中明確中國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條件有利於更好的指導司法實踐。

明確職業打假人屬於中國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條件中的消費者。職業打假人,顧名思義就是以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經營者為職業的人,而《消費者權益保**》中並未對知假買假行為和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此類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從而導致此問題在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都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應當明確職業打假人屬於中國懲罰性賠償制度中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條件中的消費者,理由有二:

第一,正如前文所述,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為保護消費者而設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性質上屬於私法,消費者這一概念在私法上並未明確其內涵,使得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存在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案例二和案例三中一審法院均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因就在於法院法官認為職業打假人不屬於懲罰性賠償制度中的主體之消費者的身份。對知假買假者加以明確其消費者身份有利於保證司法實踐的統一性,限制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第二,明確職業打假人消費者的身份有利於實現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律價值。

確認其消費者主體資格,對於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和打擊不良商家具有積極的意義,也更有助於淨化市場環境,促進消費市場良好有序地發展。

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經驗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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