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新《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

2021-03-04 00:34:12 字數 4271 閱讀 3535

內容提要:合同締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實現,而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可能使得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實現。因此,研究違約行為及其救濟方法,對於保護合同當事人有著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布實施,將中國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於世界,結束了中國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然而,在理論上進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國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論內涵,則為剛剛開始。其中研究合同法的違約責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國違約責任的分類、內容和形式,無論是對於合同法的實踐還是理論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違約責任概述

(一)違約行為

1.違約行為的概念:違約行為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

這裡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

2.違約行為的構成:違約行為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

3.違約行為的分類: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體系作如下劃分:

(1)預期違約

大陸法系國家因強調實際違約,對預期違約一般都未作具體規定,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將違約行為等同於實際違約,但在審判實踐中適用預期違約規則追究違約人的預期違約責任的案例早已出現,2023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海門市對外**公司訴南通市東方飼料**公司購銷合同預期違約不能交貨案」中,法院確認飼料公司預期違約成立並判其承擔責任,2023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08條關於預期違約的規定使我國合同法中違約制度得以完善和發展。

a.預期違約的概念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breach)亦稱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願提供必要的履約擔保。

預期違約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實際違反合同義務。所以,有些學者認為此種違約只是「一種違約的危險」或「可能違約」,它所侵害的不是現實債權,而是履行期屆滿前的效力不齊備的債權或「期待權色彩濃厚的債權」.

b.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可見,我國合同法與英美法的預期違約一樣,可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類。

a.明示毀約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a)明示毀約方必須明確地、肯定地、自願地、不附加任何條件向對方提出違約的意思表示,如果毀約方在作出違約表示時附有條件,則其毀約的意圖是不確定的,不構成預期違約。

(b)必須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向對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在履行期到來後才提出毀約的屬於實際違約。

(c)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妨礙對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絕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內容或附屬義務,不構成預期違約。

(d)明示毀約無正當事由,即毀約方無法定的解除權、撤銷權,不可抗力,合同無效等正當理由。

b.默示毀約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a)一方預見到另一方到合同履行期到來之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預見的內容一般包括對方資金緊張,支付能力欠缺,欠債過多無法清償債務,商業信用不佳,資產變賣等情況。

(b)一方的預見有確切的證據,預見是一種主觀臆斷,具有強烈的主觀因素,為平衡雙方的利益,預見方必須以一定的證據來說明自己判斷的恰當性。

(c)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證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間內提供充分的保證,若對方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充分的保證,則不構成預期違約。

(2)實際違約

a.拒絕履行: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b.不適當履行: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不適當履行分為以下幾類:

a.履行在數量上不完全;

b.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等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者標的物隱有缺陷;

c.加害給付,所謂加害給付,是指履行對債權有積極的侵害,也就是超過履行利益或者於履行利益之外發生的其他損害的違約形態;

d.履行方式的不完全;

e.違反附隨義務的不完全履行

c.遲延履行

a.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構成債務人遲延,一是存在著有效的債務;二是能夠履行;三是債務已屆履行期限;四是債務人未履行。

b.債權人遲延:又稱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於已提供的給付,未為受領或未為其他給付完成所必要的協助的事實。

債權人遲延的構成,須具備以下要件:一是債務內容的實現以債權人受領或其他協助為必要;二是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提供了履行;三是債權人受領拒絕或受領不能。

d.其他違約行為

(二)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

在現在合同法上,違約責任僅指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完全分離,屬於民事責任的一種。

2.違約責任的特點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

(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

(4)違約責任的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願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並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二、違約責任的種類

我國《合同法》共規定了五大類違約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件下:

(1)存在違約行為;(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採取補救措施: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規定: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其責任構成如下:(1)違約行為;(2)損失;(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合同法》第115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1)違約金責任的構成:

a.違約行為發生,至於違約行為的型別,應視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

b.原則上要求違約方有過錯,或者是故意,或者是過失。

(2)違約金約定的無效

a.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合同無效、被撤消、不被追認或不成立,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

b.在違約金系賠償損失額預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並存,使守約方獲取「不當得利」,可以認定違約緊的約定無效;

c.在法定違約金場合,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違反法律規定,無效,一般都是部分無效。

(3)定金與違約金能否併罰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條規定否定了違約金與定金的並罰。

三、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綜觀各國立法實踐,對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兩種。目前我國關於《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究竟是採嚴格責任原則還是採過錯責任原則仍然存在爭論。

主張採用嚴格責任原則的學者有以下幾個理由:1.嚴格責任的確立並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於嚴格責任的規定;2.

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3.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4.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的發展趨勢;5.

確立嚴格責任,有助於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此外,從《合同法》第107條關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此條文中並沒有出現「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的字樣,因此可以認為《合同法》採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即當事人一方只要有違約事實就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論其主觀心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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