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2021-03-04 00:34:12 字數 3604 閱讀 8261

在民法領域中,民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是兩類基本的民事責任。從民事責任角度看,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共同之處有以下幾個方面:(1)都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2)就其性質來說,都具有明確的補償性;(3)都是救濟損害的主要方法;(4)都具有制裁性。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的共同之處以及民事關係的複雜性和民事違法行為的多重性,常使這兩類責任發牛競合的現象。但競合現象並不能抹煞兩類責任之間的區別,也不應導致兩種責任制度的完全融合。由於兩類責任在法律上存在著重大的差異,因此對兩類責任的不同選擇將極大地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換言之,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訴,還是依侵權法提起侵權之訴,將產生完全不同的後果。具體來看,兩種責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1)歸責原則的區別:

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的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根據我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

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受損害方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合同之訴中,只要受損害方有輕微的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2)舉證責任不同:

在違約責任中,債權人無須證明債務人之故意過失,而僅需證明債權的存在及損害的發生。債權人證明此二點請求賠償時,債務人除根本否認未履行而證明其已履行外,應證明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方得免責。

在侵權責任中,侵權行為的被害人應證明行為人的過錯。這一舉證責任,關係至為重大,被害人往往因不能舉證而無法獲得賠償。近世立法學說判例,為使被害人能有獲得滿足之較多機會,無不從免除被害人對於過錯之舉證責任方面去下功夫,所謂無過錯責任、推定過錯,唯在免除被害人對於過錯之舉證責任。

所以從總體上講,侵權責任貫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侵權行為的被害人一般應當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當然在某些特殊侵權責任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畢竟是例外現象。

(3)義務內容的區別:

合同的義務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係確定的。違約責任是違反的具有相對權的作為義務。根據大陸法各國的規定,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只應承擔極低的注意義務。

在侵權行為中則不存在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係決定的問題,侵權責任為違反具有絕對權的不作為義務。某些形式上的雙重違法行為,依據侵權法己構成違法,但依據合同法卻可能尚未達到違法的程度,若當事人提起合同之訴,將不能依法受償。

(4)時效的區別:

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對合同之訴和侵權之訴規定了不同的時效期限。有些國家(如德國)的民法規定:「侵權之訴適用短期時效,合同之訴適用長期普通時效。

」還有些國家(如法國、英國)的法律對合同之訴和侵權之訴規定了同樣的時效,只是對某些特殊的案件規定了短期時效。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來看,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適用2年時效規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但在**質量不合格的商品,延期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時效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

(5)賠償範圍不同:

侵犯財產權利的侵權賠償,應當用相當的實物或現金賠償,如果受損害方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加害人也應賠償這些損失;非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生命權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非法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雖未造成財產損失的,也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在違約損害賠償中,通常依當事人的事先約定,雖然損害賠償範圍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對於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

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6)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不同: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說,違約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成立。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即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但當事人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即便就不可抗力來說,當事人也可以就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但法定的免責條件不限於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

在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如果受損害方認為對方可能有法定的抗辯事由能夠對抗侵權責任的構成時,則可以選擇違約責任的請求權行使,提出請求,使自己的賠償請求能夠實現。

(7)責任方式不同:

侵權責任包括財產性的損害賠償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如賠禮道歉、具結悔過等。違約責任基本上是財產性責任,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支付賠償金,支付違約金,定金罰則。

(8)義務主體不同:

違約責任的義務方只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的義務方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9)適用抵銷不同:

因故意侵權行為新產生的債務,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的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此種債務如允許抵銷,則意味著債權人可任意侵犯債務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這顯然是有違公序良俗的,而違約責任的債務人符合抵銷條件的則可以主張抵銷。

(10)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

在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對債權人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在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的合同中,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由債權人向債務人追究違約責任,而不是第三人向債務人追究違約責任;由第三人履行義務的合同中,第三人不履行的,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在侵權責任中,貫徹了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後果負責,由於第三人的過錯而造成侵權責任的,由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如由於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動物致人損害的,受害人應要求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違約責任中,債務人的**人或使用人,對於債務不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依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樣的責任。但是,**人或使用人實施侵權行為給被**人和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由**人或使用人承擔責任,除非**人知道被委託**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活動的,或者被**人知道**人的**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人和**人負連帶責任。

(11)訴訟管轄不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可以看出,違約責任管轄法院比較廣泛,當事人可以約定管轄法院。

在上述總結的十一點區別當中,傳統觀點認為: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主要區別在於:1、違約責任是因違反約定義務而承擔的責任,侵權責任是因違反法定義務而承擔的責任;2、違約責任是對履行利益,即期待的利益侵害的救濟,而侵權責任是對固有利益,即現有利益侵害的救濟。至於立法及學說中散見的兩者之間的其他方面的區別,多是一種技術性的安排設計,而非由於兩者本質屬性所決定的。

由於兩者有這樣的區別,因此對其加以區分是有必要的,但僅僅是區分仍然不夠,還必須保證兩者在具體的救濟措施上有異,並且這種差異也是必要的,這樣我們才可以說,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分野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期待利益、履行利益等因素是造成兩者分立的直接原因,而需要對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造成的結果給予不同的法律規制,則是兩者分立的較為深層的原因。

比較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

儲繼波20100138 1 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承擔的繼續履行 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2 兩者共性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都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

論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

法制沙龍 論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 吳好彤 廣西師範大學法學院 廣西桂林 摘要 在民事法律 競合是由乙個法律事實的出現引 起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權利的現象。本文將從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概念 競合原因 具體形態和解決方式展開論述,並借鑑學術界的理論和研究成果,對侵權與違約責任競合問題作進步的 一它也侵犯...

論合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及其處理

三 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 一 各國立法的規定 眾所周知,處理合同責任競合法律後果的原則,是採取擇一方式,只能從兩個請求權中選擇乙個行使 乙個請求權行使後,另乙個請求權即行消滅。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我們並不能同時提起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而只能擇其一。我國 合同法 第122條規定 因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