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侵權和違約責任

2021-03-04 00:35:44 字數 5595 閱讀 1041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

內容提要:本文採用比較法學的研究方法,對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和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從性質、責任主體、歸責原則、責任的構成要件、承擔責任的方式、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了分析和比較。在此基礎上,著重研究了產品質量違約責任與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兩種不同產品質量責任

隨著社會經濟的繁榮,產品品種越來越多,伴隨而來的產品質量問題也越來越多,如何正確認識這些產品質量糾紛準確適用法律和保護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效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該條款對產品質量規定了三項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為不合格產品,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責任稱為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指因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產品適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給使用者造成損失後,由產品的生產者和經銷者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裡的損失既包括不合格產品對使用者的經濟效益的影響,也包括不合格產品給使用者及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的損害。

因此,這種民事責任既包括了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又包括了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責任,即產品質量侵權責任。鑑於這二種責任分別由不同的實體法調整,本文試就它們各自的內容、特點及處理談點淺見。

二、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的區別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都是行為人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但因責任基礎不同而有很大的區別:

(一)兩種責任的性質不同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等屬於乙個階位的民事責任。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不特定人)的人身、財產損害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按此規定,不符合有關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指標、行業指標的產品也被視為一種「缺陷」。有學者針對我國這樣的立法指出,判斷產品危險合理與否存在兩種標準:

一般標準,即乙個善良之人在正常情況下對產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法定標準,即國家或行業對於某些產品制定的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專門指標。那麼這兩種判斷標準是否有重疊的區域?它們的關係又是怎樣的呢?

普遍認為,當存在國家或行業具體的安全標準時,只要證明該產品沒有達到這一標準,即無須再去證明它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險,直接認定存在「缺陷」;假如沒有有關特殊的安全標準,則適用普遍標準加以判斷。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與一般侵權責任有著重要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侵權人主觀方面要件的不同。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一般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一般侵權責任則採取過錯責任原則。

同時,產品質量侵權責任與產品質量違約責任也不同:責任的性質不同。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是因侵權損害的發生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它所侵犯的是財產權、人身權等絕對權利;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是以合同關係為前提的,違約人是因違反合同而承擔責任,債權債務關係設立在前,違約行為發生在後,所侵犯的是合同雙方的相對權利。

責任的根據不同。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中的侵權行為條款來處理;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是依照合同雙方依法訂立的合同條款及合同法的規定來調整。責任的後果和承擔方式也不盡相同。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後果有財產內容與非財產內容二種。它主要是財產責任,也可採用非財產責任形式,如消除危險、恢復名譽等非財產性的承擔責任方式。由於產品質量侵權責任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行為人還可能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但這並不是說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同時也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只有在侵權行為確實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行為人才負財產內容的民事責任。

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是基於合同關係發生的,是一種財產責任,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則只要有一方違約,不論是否已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如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等都具有財產內容。

(二)責任主體不同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責任主體有三種:基本主體或直接責任主體為生產者、銷售者,這個基本主體在我國產品質量法中有明確的規定。生產者,也稱產品製造者。

生產者在產品責任主體中居於核心的位置;銷售者。銷售者一頭聯結著生產者,另一頭聯結消費者,因而是產品責任中處於中間地位的人。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次位主體在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中有規定,「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另外《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規定:(1)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我國法律上對產品責任的次位主體所作的確認。

產品責任的法律擬制主體,這種法律擬制主體,是指法律規定只有在擬制情形出現後才承擔產品責任的主體。這種主體與生產者、銷售者無合同關係,是《產品質量法》所作的特別規定。據此,產品責任的法律擬制主體就是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廣告宣傳機構。

法律擬制主體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對消費者利益保護的重大突破,為消費者行使賠償請求權拓寬了救濟的途徑。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的責任主體是銷售者,權利主體是使用者或消費者,即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其他人無權提起產品質量違約責任之訴。

(三)歸責原則和免責要件不同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屬於特殊侵權責任,對產品質量責任屬過錯責任抑或無過錯責任,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學者有不同觀點。通說認為,民法通則第122條所規定的產品質量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或稱嚴格責任,即無論產品製造者、銷售者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對產品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而依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生產者所承擔的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銷售者所承擔的責任,屬於過錯責任。

筆者認為,依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關於產品質量責任在法律適用上應優先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質量法在規定產品責任的同時,也允許生產者、銷售者通過一定的抗辯事由以獲免責。其中,生產者的免責條件,為其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而銷售者的免責條件,是其能夠證明產品缺陷並非出於自己的過錯,且能夠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產品質量違約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的一般歸責原則,其免責範圍比產品質量侵權責任要廣。

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是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基礎,它是因合同當事人在交付產品不符合要求時而產生的責任,具有相對性和任意性。所謂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所謂任意性,是指違約責任儘管也有強制性的特點,但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一方的違約責任作出事先的約定,如違約金數額和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等,而且還可以通過設定免責條件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基於該合同所應當承擔的產品質量義務,不以造成損害為要件。

(四)適用的法律不同

《民通通則》第122條規定:「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對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它作為一種型的民事責任帶有一種鮮明的民事賠償責任屬性,但不限於民事賠償責任;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又稱瑕疵擔保責任)本質上是合同責任,即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合同關係,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而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責任適用債的有關規定。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適用《民法通則》以及《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債的規定和《合同法》的規定。

(五)訴訟時效不同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即使用者、消費者在產品售出後一年內要求銷售者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即修理、更換、退貨、賠償。

(六)訴訟管轄規定不同

從程式法上的規定來看,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案件分屬二種不同的專屬管轄範疇,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案件與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案件均適用特別地地域管轄的規定,但其所適用的具體規定不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實體上,它們也是二種不同的民事法律關係。

所以,法院應以不同的案由,分別立案處理。

三、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的競合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並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產品質量糾紛產生的責任可能兼具兩種責任性質:即產品質量違約責任與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競合。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責任,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為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當某一行為既符合違約要件、又符合侵權要件時,則形成民事責任中產品質量違約責任與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競合。現實生活中有不少類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致買受人受傷等等。

(一)產品質量違約責任與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競合的主要特徵

l、必須是同一不法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兩個以上的不法行為引起產品質量侵權責任與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同時發生的,應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承擔不同的責任。

2、同一不法行為既符合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符合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使兩個民事責任在同一不法行為上並存。

3、必須是同一民事主體。引起產品質量侵權責任與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同時發生的同一不法行為,是由乙個民事主體實施的。這一不法行為同時符合產品質量侵權責任與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因而,其可能承擔雙重責任的主體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雙重請求權的主體也是同一人。

4、只能發生同一給付內容。一方面,在產品質量侵權責任與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同時並存的情況下,受害人不得同時行使兩種請求權,因為這會導致明顯不公平的後果,違反公平正義觀念,當事人只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如同時並存獲多次滿足,對行為人是不公平的,體現了求償權的「唯一性」;另一方面,對於受害人由兩種請求權中擇一行使應當允許,體現了求償權的「選擇性」。

(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與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競合的取捨

通過對以上兩種民事責任的區別及其競合的特徵等的分析可以看出,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和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有許多不同之處。在複雜的現實生活中,同一種不法行為有時具有多重性質,可能同時符合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和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理論上稱為「責任的競合」。作為一種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行為,即所謂「侵權性的違約行為」;同時作為一種違約行為又直接導致了侵權後果的發生,即所謂的「違約性的侵權行為」。

在此種情況下,既可以追究請求相對人的違約責任,也可以追究其侵權責任。但是,由於兩種責任的不同,權利人是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卻可能產生迥異的法律後果。筆者認為,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法定或約定的雙重權利義務,同一不法行為既符合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符合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在這種情況下,實行由原告自主選擇的原則,一般而言,在舉證責任方面,若違約方不能證明其無過錯即推定其有過錯,而侵權責任一般由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方有過錯;在責任形式方面,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包括違約金、賠償金等而不包括人身責任(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產品質量侵權責任包括賠償責任、人身責任而不包括違約金責任。

權利人不能就同一產品質量糾紛同時根據兩種責任提出訴訟請求,只能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一種,請求權人應從不法行為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賠償範圍、訴訟時效、責任形式、免責條款諸方面綜合考慮,以最終確定採取何種訴訟請求。應當注意的是,在發生競合的情況下,生產者、銷售者的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或《刑法》有關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為保護使用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生產者、銷售者除承擔民事責任外,應當依據法律有關規定實行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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