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勞動合同法中的違約金問題

2021-03-04 01:21:35 字數 1895 閱讀 5454

違約金,是現代民法體系中為實現誠實信用原則、保證合同履行而發展出來的乙個重要工具。違約金是依法強制違約方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貨幣的一種經濟制裁,一般在合同的約定條款中載明。一般學者認為,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性質。

懲罰性違約金具有懲戒作用,不論是否存在經濟損失,違約方均應支付,且違約方在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後,仍需承擔繼續履行合同和賠償損失的責任;賠償性違約金是雙方當事人預先估算的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總額,違約方支付賠償性違約金,不再承擔繼續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的責任。

民法屬於私法領域,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在民法領域適用並無不當。而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質,屬於社會法。社會法是以一種特殊的標準衡量當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

這些特殊的標準源於社會弱者的「身份」認定,是以特殊身份來決定利益的分配,使這種分配結果有利於具有「弱勢身份」的一方。社會法正是以調整主體的不平等關係為己任,注重實質平等。因為勞動法上存在強勢主體和弱勢群體之分,違約金一旦適用,極易被強勢主體所濫用。

所以,在勞動合同立法時,只有首先確定該違約金條款的性質,才能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更有利於勞動糾紛的解決。

二、我國勞動合同立法中違約金制度

我國《勞動法》未對這一違約責任的方式作出規定,但在勞動合同的實踐中,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被普通適用。我國多數學者把違約金的規定分為兩大型別:任意約定違約金和限制約定違約金。

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法將違約金設定為限制約定違約金。如果將違約金規定為任意約定違約金,一方面任意約定違約金條款易演變成用人單位制約勞動者的手段。另一方面也無法保護勞動者合法的擇業權利。

三、《勞動合同法》中對違約金的限制是否過嚴

(一)關於違約金的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中對違約金只限於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況是合理的。因為違約金並不是針對正常勞動關係的擔保,違約金所對應的義務,不是勞動關係中的原有義務,而是基於用人單位履行了乙個特殊投入的先行義務,從而使勞動者增加了乙個相應義務。

《勞動合同法》對可設定服務期的情形限制有些過嚴。其中提出的三個限制條件即「脫產」、「6個月以上」、「專業技術培訓」。但眾所周知,對技術人員的培訓,通常需要和實際工作相結合,長期脫產培訓反而不利於將技術知識應用於實際生產。

而且以崗定人的企業也不可能將乙個崗位閒置6個月。企業給予員工的培訓具有多種形式,並不侷限於脫產專業技術培訓,例如mba培訓、海外培訓等等。這些培訓需要企業投入大量成本,但這些培訓並不屬於草案規定的6個月以上脫產專業技術培訓,無法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二)違約金的數額限制方面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違反約定服務期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攤的培訓費用;如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現實中大量存在的用人單位通過約定高額違約金限制勞動者合理流動的現象,不僅擴大了有限經濟能力勞動者的財產責任,同時也阻礙了勞動法追求的通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使勞動者與生產資料優化配置目標的實現。違約金的數額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並且需將違約金應當公平合理的原則具體化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則,具體如下:

1.違約金只能具有賠償性,而不能具有懲罰性,並且將所要賠償的損失限定為用人單位已支付的特殊待遇。所以,違約金數額不得超出勞動者已得特殊待遇的數額。

2.違約金數額應當受剩餘服務期與原約定服務期之比例得制約。換言之,在勞動者已履行部分服務期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已履行服務期在原約定服務期中所佔比例,相應減少違約數額。

3.考慮到勞動者的財產承受能力,違約金應當與勞動者的報酬掛鉤。

4.仲裁機構或法院應當依職權或應勞動者請求對違約金是否公平合理的問題進行審查,認為違約金數額有失公平合理的,應當適當減少違約金數額。

《勞動合同法》中對違約金的限制性規定充分體現了保護勞動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利益。我們認為在違約金的數額限制上是合理的,關於服務期約定的限制條件有些過嚴,應在實際適用的過程中加以完善,這樣才能真正的實現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34勞動合同法施行後違約金問題

勞動合同法施行後違約金問題 仲裁委員會判例 中國人力資源法律網付迎濤律師提請hr朋友關注本案例.這是因為對於 勞動合同法 施行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經存在的違約金條款效力問題,一直存在著不同的聲音.中國新華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的兩名飛行員提出辭職後,遭到航空公司共計1500餘萬元的索賠。...

合同法違約金比例

約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相對於法定違約金而言,具有更強的針對性 靈活性,體現了當事人的自主意志。特別是在一些違約損失難以量化的情況下,約定違約金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我國合同法第114條對約定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

勞動合同法,違約

篇一 勞動合同法 規定兩種情況辭職要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規定兩種情況辭職要付違約金 作者 祝健 入庫時間 2007年12月20日 李先生大學畢業後到一家軟體公司工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李先生必須為公司服務5年,如果李先生提前終止合同,應一次性賠償公司違約金2萬元以及公司為其支付的各種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