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違約金比例

2021-03-04 01:21:34 字數 1365 閱讀 1570

約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相對於法定違約金而言,具有更強的針對性、靈活性,體現了當事人的自主意志。特別是在一些違約損失難以量化的情況下,約定違約金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我國合同法第114條對約定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於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法律無明文規定,有人認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定違約金,超過的就是無效。

實踐中也常常遇到約定違約金過高的問題。

筆者認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當事人對違約金的比例或者金額的約定原則上有效,應予以支援。約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應為違約部分的貨款或酬金的總額的20%。這裡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違約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種違約金。

從法律上講,《民法通則》第122條第2項和《合同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該法條對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未作限制,允許當事人用約定違約金來彌補某些法定違約金過低的缺陷。如原《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通用產品的法定違約金的比例只是違約部分貨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機,如供貨方在因市場**變化使自己產品變為緊俏時,可能徑行違反合同不供貨,即使按最高數額支付違約金,仍大有利可圖。這顯然不利於經濟秩序的穩定,不利於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定當事人通過協商,在法定違約金之上議定約定違約金是完全必要的。

通過較高的約定違約金可以起到預防違約的積極作用。但這樣的約定也不是無限制的,根據《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法》第114條第2項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中的實際情況,將約定違約金的數額限制在違約部分的貨款總額或酬金總額20%之下較為適宜。20%的比例主要是參照合同法關於定金金額的限制來確定的。

但如果有關法律對違約金數額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特別規定辦。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違約金數額由雙方商訂,同等對待,一般最高不應超過違約金部分運量應計運費的10%。對此,約定違約金的最高比例也應為違約部分運量應計運費的10%。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對違約金最高數額的限制,不同於違約方對另一方的實際損失所做的賠償。如果當事人認為,自己遭受的損失大於約定的違約金金額,當事人完全可以選擇主張賠償損失這一救濟方式。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對具體合同的違約金條款進行認定時,應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訂立合同的一般原則性規定。即要看其是否有顯失公平、是否有脅迫、欺詐、乘人之危等情況的存在。如果發現有屬於法律關於可撤銷的合同的規定的,受害一方可以依法主張撤銷合同;有屬於法律關於無效合同規定的,就應認定該違約金條款為無效。

論勞動合同法中的違約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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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考試合同法講義違約金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

合同違約金規定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 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則應該按照相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處理 如果有關條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