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違約損害賠償案例問題

2021-03-04 01:21:34 字數 889 閱讀 1657

原告:b市某食品公司

被告:h市糖業公司

(一)案情

原告於2023年5月10日在被告處訂立乙份購銷白糖的合同,合同規定:由被告供給原告白糖200噸,每噸1 900元,質量按國標。交貨時間為2023年8月初,交貨地點為b市火車站。

貨到付款。原告按合同規定須預交10萬元,逾期不交貨或不付款,每天按貨款總值的2%計算違約金。同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匯去8萬元預付款,同年8月5日,被告將100噸白糖運抵b市火車站。

原告向被告匯去11萬元,並催促被告儘速發來另100噸貨。同年8月10日,被告覆函提出希望推遲一月發貨,並提出因白糖****,希望將每噸白糖價由1 900元提至2 000元,原告於8月15日覆函表示可以推遲一月,但價款不能變。同年8月25日,原告因急需原料,遂以每噸2 000元的**在市場上購買了50噸白糖。

至同年9月15日,原告催促被告發貨,被告仍堅持按市價每噸2 000元購買提貨。9月20日,原告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但至2023年9月底,白糖**急劇**,每噸跌至1 800元,被告於10月15日提出交貨,原告拒絕,並於10月30日在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在合同訂立後一再違約,應自2023年8月6日起每天按貨款總值的2%計算違約金,並應賠償其按市價購買白糖的損失。

被告辯稱:原告按規定應交10萬元預付款,僅交8萬元,應自2023年7月25日起每天按貨款總值的2%計算違約金,由於白糖**已**,給被告也造成了損失,原告也應負賠償責任。

(二)對本案的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主要是被告違約,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並應賠償未交付100噸白糖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第二種觀點認為:儘管被告構成違約,但原告也有違約行為,因此本案屬於雙方違約,應由雙方分擔損失或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被告雖已違約,但原告自願推遲,已免除了被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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