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害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2021-03-04 00:34:12 字數 1182 閱讀 9091

1、完全賠償原則

所謂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換言之,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且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的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

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於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合同法》中所稱的完全賠償是指對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同時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2、合理預見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之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的範圍限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從該條規定來看,《合同法》採取了合理預見原則。所謂合理預見原則,又稱之謂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內容:(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方;(2)預見的時間為合同訂立之時;(3)預見的內容為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範圍;(4)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採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與同型別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3、減輕損害原則

減輕損害原則,也稱之為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並造成損害以後,受害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損害部分。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也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並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19條明確規定,即「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又稱之為損益同銷。它是指受害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範圍。即違約方僅就其差額部分進行賠償。

堅持這一原則,更能體現民事責任的補償性,有利於平衡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損益相抵是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一規則,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和所獲得的利益是基於對方違約行為而發生,即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

因此,損益相抵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淨損失的規則,是計算受害人所受真實損失的規則,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則。

違約損害賠償的理解與適用

二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原則。1 完全賠償原則。即受害人因違約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得到賠償。2 可以見性原則。即違約方僅對其在訂約時能夠遇見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不可預見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適用可以見性原則應把握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1 預見的主體是違約人 2 預見的時間是訂立合同之時,而非違約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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