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服務期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單位可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約定)
一、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專項培訓服務協議,勞動者服務期未滿辭職,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二、因勞動者的以下過錯,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可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並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
雖有約定,勞動者不需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一、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因單位有下列違法情形,勞動者在服務期未滿辭職無需支付違約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未實際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不需支付違約金。
論勞動合同法中的違約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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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服務期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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