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後果有哪些

2022-08-19 22:27:04 字數 739 閱讀 2421

勞動合同不僅可以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同時可以保障用人單位的權益,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承擔很多後果。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後果有哪些。

1、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乙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

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無許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秘密。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秘密,不簽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採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7、在勞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十分被動。不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一旦產生勞資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違法在先,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後果。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關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一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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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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