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合同條款的起草與審查

2021-03-04 02:54:05 字數 5134 閱讀 5493

二十九個條款詳解完美合同的攻防之道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任何合同都是特定的交易主體經過博弈,在特定的時間、空間、背景下,以特定的交易條件就特定標的所達成的利益平衡。因此,合同中的任何權利義務都應該是有限的。合同在本質上是一種經濟行為,法律人的職責是將相關的權利義務明確化、合法化,最大限度地減少合同履行過程或結果的不確定性,以規避風險和損失。

今夜,分享本文旨在讓你在面對常見合同條款的起草和審查時,教會你如何根據客戶的交易需求以及法律環境、交易背景等情況的不同,以最優的方式表述最優的內容,同時倡在融會貫通合同法精神的基礎上,順理成章地完成合同的起草等工作。

一、陳述與保證條款

1.陳述與保證條款,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一方就與合同交易事項有關的事實作出陳述;

(2)該方保證合同訂立時上述事實的真實性;或一併保證上述情形在特定期間內持續處於其所陳述的狀態;

(3)該方違反上述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合同相對方的救濟方式。

2.此類條款旨在減少或控制當事人之間因合同交易事項的資訊不對稱帶來的交易風險。

例如,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人通常無從確證目標公司是否存在未曾披露的債務,或目標公司在股權交割之前是否會再發生其他變故。

二、定義條款

1.定義條款,旨在對合同中較為複雜的或可能發生歧義的詞語賦予明確的含義,以便在合同中準確、一致的表述。

2.被定義的詞語,不應超出其在該合同語境下語**釋的合理範圍。

3.定義條款,常設定在合同中的下列位置:

(1)合同正文首部,常為合同第1條或第2條;

將「合同當事人條款」作為合同正文的第1條時,「定義條款」常為第2條。

(2)合同正文後部;

(3)作為合同定義附件。

4.設定定義條款時,需注意:

(1)定義條款應僅限於解釋特定詞語的含義,不應涉及當事人之間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

(2)通常含義足以清晰表達的,不必定義;

(3)經過定義後的詞語,在合同中應通篇一致,並可以特別的字型或格式(如下劃線)表明其在合同中是被特別定義的詞語;

(4)需定義的詞語較少的,可採用附帶解釋、括號解釋等方式處理,不必專設定義條款。

三、標的條款

1.標的描述應盡可能具體、明確,可操作,可證明。

2.合同訂立時尚不能具體確定的資訊,應明確具體確定的方式,或哪一方當事人有權以何種方式進行確定。

3.合同標的不明確,可能導致合同不成立;合同標的之範圍、要求描述不清,極易發生爭議。

四、數量條款

1.標的數量,應盡可能具體、明確、可操作、可證明;並應一併考慮約定:

(1)計數(量)之方式;

(2)計數(量)之依據;

(3)計數(量)之程式;

(4)計數(量)的證明及其形式要求。

2.合同訂立時尚不能具體確定數量的,應明確具體確定的方式,或哪一方當事人有權以何種方式進行確定。

五、質量標準條款

1.《合同法》未將合同標的之質量瑕疵與「標的與合同描述不符」區分對待。

例如,標的物本身的質量合格,但標的物的種類與合同約定不符。

2.約定的質量標準,應盡可能具體、明確、可操作、可證明。除非有特別需要,通常應保持與下列質量標準之間的協調一致:

(1)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

(2)出賣人提供的有關標的物的質量說明;

(3)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

(4)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3.採用樣品買賣方式的,應在合同中對樣品的封存方式及封存時間等進行說明,以便確定該封存樣品與合同之間的聯絡。

4.合同訂立時尚不能具體確定的,應約定確定之方式,或哪一方當事人有權以何種方式進行確定。

六、質量責任條款

1.《合同法》對於有關質量責任的規定較為簡略

《合同法》第111條、第155條。,應根據委託人之實際需要特別設定,並應注意與付款條件的配合,以便控制交易中的質量風險。

2.《合同法》對於買方的拒收權設定的行使條件較為嚴格且不確定

《合同法》第148條。。為保護買方利益,可另行約定拒收條件。

3.如有必要,可一併約定質檢機構、檢材取樣和送檢方式,以及檢測費用的承擔等內容。

4.《合同法》規定的檢驗期間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賣方利益而設定的。超過檢驗期間,收受合同標的一方未提出異議的,將視為交付時標的物的質量、數量無瑕疵,買受人不再享有相應的瑕疵責任請求權。

為保護買方利益,應力爭約定較長的檢驗期間,但一般不應超過兩年;有質量保證期的,不應超過該質量保證期。

5.合同約定質量保證金的,可同時約定:

(1)質量保證金的退還條件、退還期限和退還方式;

(2)質量保證金可予扣除的情形及扣除的方式;

(3)質量保證金可不予退還的情形。

6.有關質量責任,可根據具體情形約定專項違約金。基於同一違約行為及損害結果,該專項違約金與上述質量保證金不能並用。

7.合同約定質量保證期的,應同時約定賣方在質量保證期內的處理義務和責任。即使買方未在檢驗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買方仍有權要求賣方承擔上述質量保證期內的處理義務和責任。

七、稅費負擔條款

1.我國稅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於稅收的徵收均明確規定了納稅義務人,但是對於實際由哪一方當事人繳納稅款並未作出強制性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由納稅義務人以外的當事人承擔相應稅費。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23年第3期)。但是該合同約定並不影響稅收徵管法律關係中納稅義務人依法應承擔的納稅義務。

2.除非合同交易事項可能涉及的稅費種類及金額已完全具體確定,有關稅費的負擔應設定兜底條款,以免遺漏。

3.如有必要,可約定納稅義務人在依法納稅後,向合同約定的相應稅費負擔者的追償權。

八、所有權保留條款

1.當事人可就動產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

《合同法》第13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4條。所有權保留條款的主要價值在於:在債務人未依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包括債務人破產清算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條。,債權人可依合同約定或依法律規定行使取回權。

2.依所有權保留條款行使取回權的,買賣合同並不當然解除。

3.如有必要,可向委託人進行相應提示:

(1)第三人如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出賣人不得主張取回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6條第2款。

(2)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不得主張取回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6條。

九、違約金條款

1.依違約金的約定方式,通常將其分為一般違約金與專項違約金。

2.合同約定之違約金應「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3條。違約金係以賠償非違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嚴厲懲罰違約方。因此,約定的違約金可略高於對方之違約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但不宜過高。

3.設定違約金條款時,可建議委託人根據其商務經驗,就對方可能發生的特定違約行為可能使委託人遭致損害的範圍及金額進行預估,並在此基礎上略作增加。

4.非金錢債務之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普遍存在證明困難,約定相應的違約金條款更顯重要。

5.司法實踐中,法院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並予適當減少時,認定「過高」之標準及「減少」之幅度極不平衡。

6.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第2款。在實際損失無須確切證明的前提下,該「30%」並不具有數學計算之意義。

十、逾期付款違約金條款

1.合同可就負有金錢支付義務一方遲延履行該義務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而不應使用「罰款」、「罰金」、「滯納金」或「利息」。

2.如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過高,違約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3.結合司法實踐情況,合同約定「每日萬分之五」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通常可被裁判機構接受。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終字第5號、(2001)民二終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4.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沒有約定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的,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逾期付款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第4款。對工程欠款,則依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逾期付款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

5.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時間通常應為付款義務一方相應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將會給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之起始時間的確定帶來不便。

十一、違約定金條款

1.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即「定金罰則」)。

《合同法》第115條。

2.設定違約定金條款時,應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定金部分的解釋。

(1)合同約定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5)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應注意區分違約金與違約定金法律後果的不同,根據合同交易事項的特點擊擇使用。

4.應注意區分違約定金與履約保證金的區別:

(1)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8條。

(2)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投標法》第60條。

十二、解約定金條款

1.解約定金條款應表明下列內容: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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