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審查起草合同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2021-03-04 04:30:41 字數 1672 閱讀 1291

應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實踐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對合同各方權利的規定過於抽象原則,對合同各方的義務規定不明確不具體,或雖對各方的義務作了詳細規定但沒有違約責任條款或對此規定不清,合同雖規定了損失賠償但沒有計算依據,整個交易程式不清晰,合同用語不確切等等。「實現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實現利益均衡的具體保證」,尤其像建設工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bot合同諸如此類的履行周期長、影響因素多、風險大的合同,更需要對於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

關於合同可操作性問題,西方發達國家律師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鑑。君不見,在美國甚至我國港澳台地區,乙份「簡單」的個人房屋租賃合同,可能長達十幾頁,各方權利義務規定得清清楚楚,違約責任非常詳盡,對可能產生歧義的名詞還用一章作出「定義」,雖然讀起來有點拗口,但執行過程中不容易產生歧義、誤解和扯皮。從某種意義講,合同就是立約方對合同所涉事項的事先「規劃」和「設計」,這種規劃和設計既包括對立約各方「角色」的規劃和設計,也包括對交易程式的「規劃」和「設計」,還包括立約各方如果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不能達成共識一旦「訴諸法律」的「規劃」和「設計」。

工程建設,如果規劃不當,設計不周,後果可以想象,同樣,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後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現代俗語解釋,合同就是立約各方制定的遊戲規則,沒有詳細的規則,何談遊戲?

應注意合同結構的合理性

合同結構是指合同各個組成部分的排列、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組成,即首部、內容、結尾。首部一般包括標題、合同編號、雙方當事人名稱、住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傳真、電子信箱、開戶行、賬號等;內容一般包括簽訂合同的依據和目的(常見的鑑於條款)、標的物、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點和期限、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及終止、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方式、法律適用、保密、權利放棄、權利轉讓、繼承者和受讓人、修訂、可分割性、全部協議(常見的取代條款)、未盡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數及儲存、附件等;合同結尾一般包括簽約單位蓋章及簽約單位授權代表簽字、簽約時間、簽約地點等。

實踐中,嚴格按上述順序排列的合同並不多見,對一般條款或通用條款如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方式、法律適用、保密、通知,大部分合同均未敘述。

合同內容繁多,並無固定模式,如何編排,取決於律師個人習慣、經驗和對合同所涉事項的精湛理解乃至律師的心境和態度。

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無疑是合同內容重中之重,筆者的經驗是以各方權利和義務為中心編排合同其它內容,通常做法是:在對合同標的物、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點和期限等合同必備條款進行敘述後,採取專章的形式對各方權利與義務進行界定,然後就是各方的保證和承諾,緊接著就是違約責任條款及爭議解決方式,其他條款統統放在合同後半段或以「一般規定」作單章敘述。這樣做有三個好處,一是能抓住重點,二是敘述方便,三是能夠保證合同整體框架的協調。

追求合同結構合理性就是要讓合同整體框架協調、各條款功能互補,從而避免和減少合同條款之間的矛盾和歧義。

應注意合同體例的適用性

合同體例通常是指合同簡繁及合同各條內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內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簡要;有的合同採取先有「章」,後有「條」,「條」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項」,有的合同只有「條」、「款」、「項」,有的合同乾脆就按「

一、二、三 ┅┅ 」順序排列。合同體例既要視委託人要求和委託人情況而定,又要與合同所涉事項、金額、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難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異、因事而異,不能千篇一律。

由上可知,乙份好的合同應該是:目的正當,內容、形式和程式有效,各方權利與義務關係均衡,具有可操作性,並且結構合理,體例適應,此乃律師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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