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內容

2021-03-04 04:30:41 字數 3778 閱讀 2436

一、合同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的、適當的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內容,是整個合同法的核心。

合同履行以合同成立為前提,依據和動力的所在是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履行的含義:1.履行是當事人實施合同的行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實施;2.履行是當事人全面、適當完成合同義務的行;3.履行是整個實施合同過程中的行為。

三、合同履行其特徵:1.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最基本的體現;2.

合同履行是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標的的行為;3.合同履行是合同當事人全面、正確完成其合同義務的行為;4.合同履行是合同當事人完成其合同義務的全過程;5.

合同履行是合同債權債務關係消滅的主要原因。

合同履行地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這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麼,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因此,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原則應理解為: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確定。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抗辯權

合同履行抗辯權可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等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即依照誠信原則,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無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同時在對方當事人未按合同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也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一般適用於買賣、租賃、互易等雙務合同中,但其有嚴格的構成條件:1.須當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負債務;2.

須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履行是可能的。

二、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並且在後履行方於一合理期限內未能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它是兼有抗辯權與形成權性質的複合性權利,而且是一種積極性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8條規定: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條規定:

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辯權的構成條件:1.

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3.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4.

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原則不是僅適用於某一類合同履行的準則,而應是對各類合同履行普遍適用的準則,是各類合同履行都具有的共性要求或反映。

一、全面履行原則

《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定,確立了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二、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

三、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後至履行完畢前,合同存在的基礎和環境,因不可歸屬於當事人的原因發生變更,若繼續履行合同將顯示公平,故允許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地的相關案例分析

一、案例簡介

2023年2月,原告贛州市某建築設計院(以下稱「設計院」)與被告雲南省某水電公司(以下稱「水電公司」)就某水利水電工程簽訂了乙份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水電公司委託設計院對某水利水電工程進行設計,設計費為130000元。後由於水電公司拖欠設計費,設計院多次催討無果,便於2023年2月以其經營地為合同履行地向贛州市某區人民法院(以下稱「區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水電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認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雲南省某縣,案件應由被告住所地雲南省某縣法院管轄。

二、法院的審查與裁定

區法院接到被告提交的管轄異議材料之後,依法作出裁定書,認為:原告設計院與被告水電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合同的履行地,對管轄亦未進行書面約定;雖然設計專案的建設地點在被告轄區,但因建築工程設計合同在原告經營地履行,原告經營地位於區法院轄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屬於區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遂於2023年3月作出裁定:

駁回被告水電公司提出的管轄異議。

三、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除《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之外,現行《合同法》、《民法通則》對「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較為明確的規定。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具體個案也發布了不少有關合同履行地的批覆、通知、覆函等等。從這些有關的批覆、通知、覆函中可知,司法實踐中一直採用特徵履行地的規則來確定管轄。該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徵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佔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

其依據在於,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乙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徵的義務,在雙務合同中,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徵,是區別此合同與彼合同的標誌特徵,故以該特徵為依據確定合同履行地。

儘管從法律到司法解釋,就「合同履行地」的規定都是較為明確的,但關於如何確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履行地的問題至今尚無針對性的明文規定。於是便需要分析。事實上,根據特徵履行地的規則並不難判斷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

首先,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屬於加工承攬合同的範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8日《關於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的函》([1989]法經[函]字第22號)、202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的**答覆》的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承攬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應當以承攬人(即設計單位)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加工行為」為出圖、曬圖行為,該行為履行地應為特徵履行地。眾所周知,出圖、曬圖需要的人力、物力均離不開設計單位的經營場所,因此其特徵履行地為設計單位所在地。

故在合同對履行地沒有另外約定的情形下,履行地應為設計單位所在地。

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義務人交付的既不是貨幣,也不是不動產,而是建設工程設計圖紙,屬於《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標的」。

因此,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即設計單位所在地。

綜上,本案中,區法院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的履行地,採用特徵履行地規則確定合同履行地為設計單位所在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7論合同履行的規則

7論合同履行的規則?論經濟法律關係的要素?合同擔保的形式1 經濟法律關係的要素是指構成經濟法律關係的必要條仵,由主體 內容 客體三個要素構成。l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搬念 2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 3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範圍 國家機關 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 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

進出口合同的履行

2 要認真作好調查研究,弄清事實,分清責任。這必須會同生產部門和運輸部門對與商品有關的各方面進行周密調查,然後把單證材料和實際情況結合起來進行分析研究,查清貨物發生損失的環節 原因,並確定責任屬於何方 3 要合理確定損失程度 金額和賠付辦法。2.試述對信用證的審核內容是什麼?答 在實際業務中,通常是...

第五講合同的履行

一 合同履行的原則 一 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地 正確地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二 合同履行的原則1 實際履行原則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義務。實際履行是合同履行中的本質要求,但它不是絕對的,在有些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無須實際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