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一、技術合同概述2
二、技術合同的基本條款7
三、簽訂與履行技術合同應注意的問題12
律師為防止發生糾紛,參與的非訴訟法律事務,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幫助委託人審查、製作合同,以及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提供法律服務。筆者在參與技術合同的審查、製作及**糾紛的訴訟過程中,將有關技術合同實務操作的基本知識加以系統整理,輯錄如此,以就教於同仁。
一、技術合同概述
(一)技術合同的概念
《技術合同法》第2條規定:技術合同是「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公民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合同。」技術開發,是指知識形態商品的生產。
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是指知識形態的商品以不同形式的交換。技術合同實際上是知識形態商品生產和交換的法律形式。它是法律主體就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專案、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和諮詢服務專案所達成的設立、變更、種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技術合同的型別
根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特點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內容,將技術合同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四種基本型別。反映了從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現有技術的轉讓、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直到利用科學技術知識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各個階段,把市場經濟的機制引入了科技工作的全過程。
1、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以及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發展研究等領域所進行的新的探索,完成新的設計。
技術開發合同的專案內容比較廣泛,可以是:
(1)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發展研究的新的科學理論成果;
(2)新型產品、工藝、材料、系統等先進技術或適用技術成果;
(3)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新方案;
(4)保護、改造環境的新方案;
(5)引進技術的改進和創新;
(6)動植物新品種;
(7)科研機構、工廠企業的技術改造;
(8)其他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專案。
技術開發合同有委託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承包合同三種。
2、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是特定的現有技術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技術是商品,而當事人對這種無形的知識形態的商品的占有,是通過取得智財權和技術權益實現的。因此,技術轉讓從本質上講師對技術權利的轉讓。
特定的現有技術的某種智財權或者技術權益的轉移,是技術轉讓合同的特點。因此,作為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應當是現有技術,即合同當事人一方已經掌握的技術。
第二、應當是特定技術,即它必須是一項產品技術或工藝技術,包括產品的零部件或工藝的一部分。(在實際生活中,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決策諮詢或者解決技術問題服務的過程中,也伴隨著知識、技術、經驗的傳授,但這種知識的轉移在一定程度上是隨機的,不特定的。因而,不是技術轉讓而是技術諮詢或者技術服務。
)第三、應當是相對完整的和成熟的技術。
第四、轉讓方對這種技術擁有許可權或者轉讓權。
技術轉讓分為:
(1)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即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擁有的合法的專利申請權移交另一方。
(2)專利權的轉讓,即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擁有的有效的專利權移交另一方。
(3)專利實施權的轉讓,即當事人一方許可另一方實施其專利。這時,轉移的不是整個專利權,而是在一定範圍內實施專利的權利。
(4)非專利技術使用權、轉讓權的轉讓,即當事人一方將其擁有的非專利技術提供另一方,並且通過合同確認另一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轉讓該項技術的權利。
3、技術諮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專案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估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當事人可以就下列技術專案的分析、論證、評價、**和調查訂立技術諮詢合同:
(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專案;
(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專案;
(3)其他專業性技術專案。
4、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例如:
(1)生產新產品
(2)採用新工藝
(3)使用新材料
(4)提高現有的產品質量
(5)改善現有的材料效能
(6)改造現有的工藝流程
(7)提高勞動生產率
(8)降低產品的成本
(9)節省材料和能耗
(10)改善經營管理
(11)改進勞動保護和安全條件
(12)其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問題
技術服務的合同內容主要是進行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例如:
(1)產品設計
(2)工藝編制
(3)工藝計算
(4)材料配方
(5)裝置改造
(6)製造技術改造方案
(7)提出改善經營管理計畫
(8)複雜的理化、生物測試
(9)複雜的產品、材料效能的分析和鑑定
(10)計算機程式設計和檢索
(11)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
技術服務合同常見一下幾種型別:
(1)技術諮詢服務合同,一方委託另一方就一定的技術專案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估報告和意見的技術服務合同。
(2)技術輔助服務合同,技術交易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產品設計、工藝編制、工程計算、產品及材料鑑定、理化及生物測試和分析、情報收集、檢索和整理以及計算機服務的技術服務合同。
(3)技術中介服務合同,一方為促成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而進行聯絡、介紹和提供簽約機會的技術服務合同。
(4)技術培訓合同,掌握技術的一方受委託方的委託或聘請,舉辦專業技術知識和生產實踐經驗及人才的培訓,其結果有助於提高產品質量和科學管理水平,增加社會經濟效益等培訓活動的技術服務合同。
二、技術合同的基本條款
技術合同的條款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
(一)合同型別
當事人除了註明技術合同外,還應當寫明技術合同的型別。技術開發合同應當寫明是委託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還是技術承包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寫明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分為普通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獨佔實施許可合同三種),還是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二)專案名稱
用簡明的詞句概括專案的名稱,以便於適用國家有關財政、信貸、稅收和獎勵的規定。
(三)合同標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寫明技術合同的型別、技術範圍和對技術的具體要求。
1、標的內容,即技術合同的型別。應對所涉及的技術成果,研究、服務或諮詢專案的具體內容作出確切的說明。如規定提供詳細的技術資料的清單、份數,提供技術服務的詳細專案,研究課題要達到的明確目的,如是專利技術,應寫明專利的型別、發明專利的名稱、申請日、公布日、批准日、有效期限等,如是非專利技術,要明確轉讓方是否要將技術轉讓給其他方。
2、標的範圍,即標的的技術範圍。在技術合同中,對轉讓何種技術或提供何種服務或諮詢,轉讓對某種技術的何種權利,研究、開發何種技術課題等,應作出明確規定。技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將在明確規定的範圍內形式權利和履行義務。
如轉讓製氧機製造技術,必須明確是製造什麼系統、什麼型號、什麼規格的製氧機的專門技術,轉讓方不負有轉讓其他型號的製氧機製造技術。
3、標的的要求,即對技術的具體要求。根據雙方確定的技術合同將達到的經濟、技術目標,列舉完成合同所規定任務的具體標準,如轉讓生產技術應達到的技術指標和技術引數,掌握某些技術的標準(如技術人員的技能和熟練程度等),技術服務所應達到的要求(如準確性等),技術諮詢所要解決的問題等。
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條款內容多、技術性強、要求具體是技術合同中很重要的部分,它是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根據,也是將來檢驗合同履**況的法律依據。
(四)履行的計畫、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1、履行的計畫、進度和期限
除了簡單的技術諮詢服務可給予當即解答,當即結算外,其他技術合同的目標實現都要有乙個過程。給這個過程制定乙個詳細的計畫,規定它的進度和期限是十分必要的。它們主要是指標的的實現和交付、接受的時間限制,這是衡量技術合同是否合理和明確責任所必須的指標,是確定技術合同是否按時履行的標準。
如:技術開發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有必要再合同中寫明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總體計畫、年度計畫和具體步驟,以及每一階段所要達到的目標。培訓專業人員的技術服務合同,應寫明培訓計畫、分階段計畫、每一階段的進度及完成培訓任務的最後期限。
技術合同的期限不急包括標的交付、接受時限,還有一些特殊的時限,如對某項技術的使用權期限、專利權期限、保密期限等。
2、履行的地點和方式,在合同中應明確
(五)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寫明負有保密義務的主體、保密的事項和技術範圍、保密期限和保密責任等。
(六)風險責任的承擔
在訂立技術開發合同時,當事人對於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風險責任。在合同中應約定如何承擔,或約定按比例分擔,或由當事人一方預先向另一方支付一筆不可預見費,當合同因不可克服的技術因素不能旅行時,已支付不可預見費的一方不再分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七)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合同履行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訂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包括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後續改進技術的提供和反饋等。
(八)驗收標準和方法
規定鑑定或驗收的機構和人員的組成,鑑定或驗收的標準,分幾批驗收,抽樣多少,合格率多少。
(九)價款或者報酬及其結算方式
當事人雙方應根據技術開發的理化成本,技術所帶來的經濟效益,供求關係以及實施技術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商定價款或報酬的多少和支付方法。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費支付加預收入門費的方式。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實施專利和使用非專利技術後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採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或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記賬目的方法。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期限最長等於專利有效期限,使用費的支付年限亦同。非專利技術轉讓費得使用費支付年限,根據國外的經驗一般不超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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