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2021-03-04 02:54:05 字數 2098 閱讀 8261

從理論上說,籤任何合同都要仔細審查合同的內容,看它是否對自己不利,甚至是否隱含陷阱。就勞動合同而言,看看基本保障自己的條款:工作時間、報酬、保險等福利條款。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需要員工審核、修改、確認後才去籤。但這些在目前的環境條件下,對於大部分員工而言,基本上沒有自己說話的份。老闆說:

我們合同都一樣,你不要改,簽字吧。這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典型特點,就是裡面有很多霸王條款,單方面強制條款。

但不籤行嗎?目前大部分求職者共同的想法是:先簽著再說,在這個工作中先搞著,不行再換,走的時候看他能把我怎樣。

話雖如此,真要提前走人,你沒顧慮?因為確實涉及到一些利益和責任上的事,這些東西有必要了解,做到知彼知已、心中有數。以下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基本注意事項。

如合同期限是三年,你提前走人,法律是允許的,這是你的合法權利。只要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他就必須要辦,不論何種原因,這是法律規定的權利:絕對權,無需他人同意,但你會構成違約。

有些同志可能奇怪:這矛盾啊,既然是我合法的權利行為,怎麼還會違約。合法的行為並不意味著不違約,符合法律不一定符合約定,這是兩個概念。

既然違約就有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

但在現實中,對於大部分私營企業而言,你提前走,老闆對付你並不是讓你拿違約金或賠償金。對付你主要就是一招:剩餘的工資甚至獎金、提成賴著不給你。

當然有些大的單位,如銀行、機關、學校等,是真叫你掏違約金的,他之所以叫你掏,是除了工資、獎金以外,你還有更重要的東西在他手裡,如人事檔案,或者福利房產權的變更,等等。你要走,沒有人能攔得住你,但是他要你掏錢,也是有依據的。

為了盡量避免日後的麻煩,就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謹提供如下資料和建議,供參考。

第一,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書面的勞動合同還是要簽訂的,這是你日後證明自己是員工、享有勞動者權利的有力證據,假如以後單位對你剋扣工資甚至非法侵害,你向有關部門投訴,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成立的憑證。有這個東西在你手裡,單位要有所顧忌的。所以簽訂完合同,自己手裡一定要有乙份,有些單位把兩份都收去,要據理力爭。

補充一下,勞動合同是在試用期裡籤,不是等試用期結束再籤。有些單位不想承擔試用期的用工責任,說等試用期結束籤正式的勞動合同,違法。進公司第一天就應該籤。

第二,防止簽訂無效合同

用人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否在年檢有效期內;從事的工作是否合法,如從事盜版工作就不合法;生效條件是否能夠達到,正常的生效條款是: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合生效。有時候是:

本合同經公證後生效,但永遠不拿去公證,這樣這份合同就永遠是無效。

第三,試用期的規定要合法,不能過長。

試用期過長對勞動者不利,因為他會隨便找個藉口找你走,而不在試用期裡,他讓你走是要有代價的,是要支付補償金的。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2023年10月21日)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四,收取押金或和證件是違法

有的單位想抓住人,不讓你隨便跳槽,讓你交押金或把學歷證件、身份證件上

交公司,這是違法的。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資訊;

(二)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五,待遇條款要明確

如工資水平、職務、工作條件、保險等有關自己利益的。這些條款不能含糊,如:按公司規定支付乙方工資、辦理保險等。

這就含糊,都是按他的規定,而他根本就沒有規定,全是憑感覺在辦事。這些條款明確的好處除了上班期間保障你的收益外,如果他違反了,你想提前走人,就比較簡單。《勞動法》第3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六,其他注意事項

1:未簽合同先知法: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行為以及處理今後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勞動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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