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2021-03-03 23:27:49 字數 1048 閱讀 9647

問:在試用期期間,是否有資格享有四險一金?

答: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關於勞動合同的效力

問:約定是勞動合同中員工和企業所作的,不是法律條文中規定的,是否必須遵守?

答:約定只要內容合法就要遵守,如果約定本身是違法的,就是無效的。只要雙方地位平等,內容合法就可以。

問:當用人單位出現合併、變更,或兼併、破產的情況,勞動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答:用人單位合併、分立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繼續有效。如果有其他情況,比如改制,股份制改造,或者有新的股東加入,勞動合同的條款可以作一些變更,雙方就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重新協商。

問:在法律規定中,勞動合同有幾種情形是無效的,但是法條說得很籠統,只是說違反法律還有行政法規的規定,到底違反哪種規定勞動合同無效?您解釋一下。

答:乙個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乙個是採取欺詐脅迫的方式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我們提到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工不能結婚,違反了《婚姻法》是違法的。

違反行政法規的,有一些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沒有職工的保險,扣壓職工的證件,都是屬於違法行為,這種約定就是違法的。只要有這種約定,合同就是無效的。當然合同的個別條款無效,不影響整個勞動合同的履行。

如果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其他條款繼續有效。

■關於勞動合同的續簽

問:合同期滿不打算續簽,公司強迫續簽,有權拒絕嗎?

答:合同終止以後,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強迫你續簽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的變更

問:單位出具的標準合同,想增加或變更裡面的事項,怎樣做?

答: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由用人單位來制定的,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處於主導權,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中,有自己的權利,要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條款才有效,而且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空白的,可以雙方協商,把協商的內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崗位、工資約定等等。如果勞動者認為還有其他條款需要約定,可以在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問:在合同變更中,公司跟員工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怎麼辦?

答: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不能作出變更,維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要承擔勞動法約定的違約責任。

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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