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履行承諾和合同約定的函

2022-08-14 02:39:04 字數 606 閱讀 5985

菏澤鑫逸文化發展****:

貴司與我司就菏澤「曹州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工程」專案在2023年10月簽訂了《工程總承包施工合同》,我司按照貴司的要求以及合同約定在簽訂合同後即將工程質量保證金壹仟萬元(¥:10000000元)打入貴司指定的賬號,並及時組織人員和材料完成了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建設等工作。

同時貴司也在簽訂合同時承諾將抓緊時間完成本專案正式開工所必須的一切正規合法手續。

然而時至今日已近4個月,我司已經完成了合同約定開工前應該完成的各項工作,但是貴司承諾應該完成的工作至今未見到有實質性進展。我司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應該得到全面的、嚴格的履行。

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約定,合同簽訂後二個月內非我司原因不能達到開工條件,貴司應該無條件返還我司繳納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壹仟萬元。同時將本工程後續的工作安排及時間節點(招投標工作何時開始和完成時間、達到合同約定開工面積的開工時間等不僅限於這些的工作)用書面方式告知我司,以便我司能按照這些時間節點安排後續的工作。

如果貴司在2023年3月底還不能完成本專案所有的合法手續並按合同約定開工,我司將要貴司承擔按合同約定時間開始至正式開工時我司所承受全部的損失。

此致敬禮

恆元建設控股集團有發公司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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