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講合同的履行

2022-12-14 12:21:06 字數 4868 閱讀 9877

一、合同履行的原則

(一)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地、正確地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

(二)合同履行的原則1、實際履行原則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義務。實際履行是合同履行中的本質要求,但它不是絕對的,在有些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無須實際履行。2、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又稱正確履行或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履行合同。適當履行是實際履行原則的補充和擴張,它是判斷當事人的履行是否正確的標準。3、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僅應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還應當協助對方履行義務。合同法中規定的通知、協助等義務,都是這一原則的體現。4.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同原則,是指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講求經濟效益,維護對方的利益。這一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債務中,既要考慮自己一方的利益,同時也要考慮他人的利益和國家、社會的利益。

二、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合同履行的主體

履行主體,就是履行合同債務和接受履行的人,即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或者與合同的性質相符合,第三人也可代替履行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64條和第65條規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被稱為「涉他合同」或「第三人合同」。涉他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約定了義務的合同。

(二)合同履行中關於合同條款漏洞補缺的規則1、當事人協議補缺

2、根據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補缺3、根據法律規定補缺(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2)價款或報酬不明確的(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3、根據法律規定補缺(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2)價款或報酬不明確的(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合同法61條.62條之規定)

注:合同條款漏洞的存在一般不應影響合同的成立.

例如,甲學校與乙服裝廠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為學生定做學生服1000套。雙方約定開學前5日錢貨兩清。服裝廠如期完成加工任務後,甲學校以資金困難為由,請求乙服裝廠先提供服裝,待開學向學生收取服裝費後再結清酬金。

服裝廠拒絕了學校的請求,雙方發生糾紛。(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66條)

1、概念: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

2、條件:a、須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義務;b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且已屆清償期;c、對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d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的3、效力

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性,當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債務,此權即行消滅。

(二)先履行抗辯權(合同法67條規定)

1、概念: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後履行一方當事人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2、條件:a、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產生的互負債務;b、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須由一方當事人後為履行;c、先履行一方到期不履行或履行不當。3、效力

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非永久性,只是暫時阻止先履行一方請求權的行使。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則先履行抗辯權即歸於消滅,當事人應恢復履行。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當事人不承擔遲延的責任。

(三)不安抗辯權(合同法68條.69條)

1、概念: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有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時,有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2、條件:a須基於同一雙務合同有對價關係的互負債務;b、一方須有先履行的義務且已屆履行期;c、後履行一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d、後履行一方沒有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的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不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3、效力

對方提供擔保的,應恢復履行

先履行一方有權中止合同,但同時應負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允許中止履行方可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的擔保的情況下)

參見合同法第69條規定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區別

預期違約是英美法系設立的制度,分為明示和默示毀約兩種,

默示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合理理由預見另一方在履行期屆滿

時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明示預期違約,指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本條為預期違約的法律依據。

1、兩者前提條件不同2、兩者依據原因不同3、構成要件上不同4、法律救濟手段不同

案例分析:

2023年3月29日,杭州華能熱電廠(以下簡稱「華能熱電廠「)與天津泰友煤業****(以下簡稱「天津泰友」)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乙份,合同約定:由天津泰友於2023年的4月、5月、6月每月分兩次向華能熱電廠供給大同優混煤共35000噸,靠港價237元/噸,付款期限為貨到驗收合格後30日內,付款方式為現匯結算方式或部分承兌匯票(期限乙個月)。2023年4月8日,天津泰友從天津港發貨17268噸。

4月10日,該運煤船抵達寧波鎮海錨地,華能熱電廠派員前去辦理接港等手續,鎮海港埠公司告知來人天津泰友已更改收貨人。4月11日,天津泰友書面函告華能熱電廠,懷疑其所需煤炭不完全自用,可能將此船煤炭在鎮海港零售,加大回款風險,要求華能熱電廠採用即時清結辦法準備好全部貨款,或提供相應的抵押擔保,否則無法繼續履行合同。

2023年4月25日,華能熱電廠提起訴訟,稱:被告濫用不安抗辯權,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價值195萬元的8200噸煤炭供貨義務。被告天津泰友答辯稱:

雙方簽訂合同後,其發現原告資產情況嚴重惡化,涉及多起訴訟,且均敗訴,又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已毫無履約能力,我方停止向其供貨,是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合法行為,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至庭審日止,原告華能熱電廠在餘杭市人民法院有被執行案件5件,執行標的537.7萬餘元,其廠內全部發電機組,在市供電局的電費結算帳戶,已被餘杭市人民法院查封和凍結,主廠房已抵償給餘杭市亭趾信用社。

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發現原告隱瞞其負債經營的實際情況,如繼續履行合同將有不能對待給付的危險,即中止履行合同,並函告原告要求準備好全部貨款,或提供相應的擔保才能繼續履行合同後,在原告至庭審日未能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情形下,中止履行交貨義務,且確有證據證明原告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尚有500餘萬元債務在法院強制執行程式中,完全有喪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可能。據此,被告不安抗辯的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供給價值195萬元的8200噸煤炭之訴請,依法不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該院於2023年6月13日判決:駁回原告杭州華能熱電廠的訴訟請求。

2000.10.8某市棉紡公司與某縣紡織品****簽訂購銷棉布合同,主要約定:

由棉紡公司分四批供給紡織公司棉布計款120萬元,每批供貨計款為30萬元,供貨時間分別是11月8日前(一批).12月8日前(第二批),2023年1月8日前(第三批),2023年2月28日前(第四批).付款時間為第一批.

第二批均在第二批收貨時付款,第三批.第四批均在第四批收貨付款.由供方送貨,違約按未履行部分4%00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棉紡公司依約將第一.第二批貨送至紡織公司,紡織公司均驗收入庫,並稱暫時無

款,出具60萬元欠條,後經棉紡公司多次催要,

紡織公司於2000.12.25前付款35萬元,同時棉紡公司已知紡織公司於2000.

12.23向該縣法院申請破產,並從法院處影印了破產申請書.棉紡公司於12.

26.向紡織公司發通知:鑑於你公司已無力償還第一批.

第二批所供貨款餘額25萬元,違約在先,且有申請破產意向,故中止雙方所訂合同的履行,若你公司在10日內提供有效擔保,我公司可繼續履行合同,否則我方有權解除合同,特此通知.

紡織公司接通知後,在10日內未提供擔保.棉紡公司於2000.3.

6.向法院起訴,請求紡織公司支付下欠貨款,並自2000.12.

9.按日4%00付違約金.紡織公司反訴請求棉紡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未履行部分日4%00的違約金.

問:試結合所學合同法原理分析棉紡公司的行為是否是違約行為?能否得到法律保護?本案將如何處理?

甲在乙經營的酒店進餐時飲酒過度,離去時拒付餐費,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後回酒店欲取回自己遺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費為由拒絕交還,對乙的行為應如何定性?a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b是行使不安抗辯權c是自助行為d是侵權行為

案情:甲家具製造公司與乙家具銷售公司於2023年3月1日簽訂乙份木材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於2023年6月1日交付家具600套,而乙公司收到家具後乙個月內支付家具款60萬元。甲公司在簽訂合同後積極組織生產,到5月1日已經完成500套家具。

此時,乙公司出現經營危機,欠債頗多,乙公司為避債,將存款和一些裝置抽調重新組建另一公司。於是甲公司於5月10日向法院起訴,主張乙公司預期違約,要求解除與其的合同,並主張賠償,理由是乙公司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的行為足使甲公司相信乙公司到期將不履行合同。乙公司辯稱,其不存在預期違約行為,對於抽逃資金的行為,依據《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的規定,甲公司只能在6月1日時行使不安抗辯權,並履行通知的義務,只有在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擔保,才能解除合同。

意見分歧:一、乙公司抽逃資金的行為使其喪失了履行能力,這種行為能夠清楚的表明其不向甲公司履行合同,應該成立預期違約,可以支援甲公司的訴訟請求;二、甲公司應該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得直接解除合同。

本章複習思考題:

1.試述合同履行的各項規則。

2.簡述同時履行抗辯權應具備的條件。3.試述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和效力。4.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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