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講

2021-03-03 21:54:33 字數 3192 閱讀 8199

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第一節合同的內容

一、 概述

(一)合同內容的含義

從民事法律關係而言,指合同關係的內容,即當事人的債權和債務。

從內在結構而言,指合同的各項條款。

(二)合同內容的特點

1. 合同內容是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合意形成的

合同條款vs合同內容:兩者不一定一一對應

2. 合同內容由要素、常素和偶素構成

3. 合同條款在例外情況下也可以通過合同解釋的規則予以填補

二、合同的條款和分類

(一)合同的條款——約定優先

第12條

1. 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2. 標的

3. 數量和質量

4. 價款(買賣合同)或報酬(提供服務的合同)

5.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 違約責任

7. 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合同條款的分類

1. 必備條款和非必備條款

必備條款——合同性質確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

2.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3. 明示條款和默示條款(implied terms)

我國司法實踐不承認默示條款,合同法中也未規定。

第二節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

一、合同權利(合同債權)

(一)合同權利在性質上是一種債權

(二)合同債權的權能

1. 請求履行的權利。

2. 保全債權的權利。

3. 請求保護債權的權利。

4. 處分權能。如轉讓債權,免除債務而拋棄債權,抵銷債務而處分債權。

(三)合同權利的特點

1. 只能由一方向與之有合同關係的另一方提出

2. 合同權利的享有及其內容具有非公開性。

3. 合同權利一般受期限限制。

二、合同義務(合同債務)

(一)合同義務

債務不同於責任。

(二)合同義務的分類

1. 約定義務與法定義務

(1)約定是合同內容確定的主要方式

(2)法定義務:

①法律、行政法規設立的作為和不作為義務

②依據誠信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

主要包括:通知義務、告知義務、保護義務、照顧義務、保密義務、協作義務

2. 主要義務和次要義務

(1)主要義務:根據合同性質而決定的直接影響合同成立及當事人訂約目的的義務。

主義務可以由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同性質確定。

一方不履行主義務,另一方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全部義務。

(2)次要義務

3. 給付義務和受領義務

給付義務: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應當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的義務。

受領義務:債務人交付一定的標的物時,債權人應根據法律或合同約定,及時受領標的物的義務。

第三節格式條款

一、 格式條款的概念和特徵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

第39條

格式條款vs示範合同:是否未與對方協商。

(二)格式條款的特徵

1.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一方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單方擬定)

2. 格式條款適用於不特定的相對人

3. 格式條款的內容具有定型化的特點

4. 相對人在訂約中居於附從地位

二、格式條款的規制

(一)規制的必要性

對契約自由原則的衝擊,造成消費者損害

(二)格式條款的規制

1. 格式條款訂入合同

第39條

格式條款提供者的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

《合同法解釋(二)》

第6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型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39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9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1款關於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第10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1款的規定,並具有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2. 格式條款的解釋

第41條

(1)通常理解

(2)對條款提供者作不利解釋,維護消費者利益

(3)格式條款和非格條式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3. 格式條款的無效——部分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40條

(1)第52條

(2)第53條

(3)格式條款提供者免除自己責任、加重相對人責任

(4)格式條款提供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5)《消費者權益保**》第24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減輕、免除其責任,否則無效。

第四節合同漏洞填補和合同的解釋

一、合同漏洞填補

(一)當事人在存在合同漏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如何履行合同義務:

第60條

(二)當事人不能依據第60條規定履行,提起訴訟,由法院考慮如何填補漏洞

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根據第62條的任意性規定來確定——>根據第125條的合同解釋方法

二、合同的解釋

(一) 文**釋:依合同適用的詞句進行解釋。

(二)整體解釋:不拘泥於個別文字而立足於合同訂立全過程及合同全部條款進行解釋。

(三)目的解釋:按最符合合同目的的方法進行解釋

(四)交易習慣解釋:依相應的交易習慣進行解釋

(五)誠信解釋: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五節合同的形式

一、口頭形式

二、書面形式

第11條

第10條

《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2012)第1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默示形式

四、合同欠缺法定或約定形式的法律後果

(一)一般後果:合同不成立

(二)特別後果:合同無效

(三)其他特別後果:租賃6個月以上,應書面,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四)因履行而**

第36條、第37條

合同法第九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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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講繼承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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