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明確說明義務及履行

2022-08-29 19:12:02 字數 875 閱讀 6569

一、明確說明義務概述

第一,制度概述。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首先將明確說明義務的範圍定義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其次對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除應當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外,還規定了保險人應當在投保單、保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義務。

第二,明確說明義務概念分析。明確說明義務的物件為免責條款。狹義的免責條款是指完全免除當事人責任的條款,廣義的免除條款則既包括完全免除責任條款,也包括限制責任條款。

筆者認為明確說明義務中的免責條款應採用廣義,即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

明確說明義務內容。《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

」該條規定說明了兩個問題,一是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有對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二是規定了保險人未明確說明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即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但《保險法》並沒有進一步規定保險人履行該義務的方式、範圍或內容及標準。

二、當前明確說明義務履行存在的問題

《保險法》實施後,保險人針對明確說明義務的普遍措施為:在投保單上加註宣告條款,宣告保險人已盡明確說明義務,並要求投保人簽字確認。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保險人的舉證責任,但目前因明確說明義務履行發生的糾紛仍呈增長趨勢。

就目前產生的糾紛原因分析來看,明確說明義務在保險業務中尚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

第九章保險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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