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保險人提示 說明義務之履行

2022-04-14 11:00:02 字數 1720 閱讀 1780

根據經濟學「不對稱資訊」分析模型③,保險市場是一典型的資訊不對稱市場。這必然要求保險人將影響投保人行使保險請求權的原因、事由、資訊依法披露給投保人。三、保險人提示、說明義務履行之標準

關於保險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方式及其是否履行的判斷標準,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第一,「形式說」,即投保人在證明保險人已履行保險條款說明義務的宣告書上簽字, 這意味著保險人說明義務已盡;第二,「實質說」,保險人能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第三,「主觀說」,保險人的說明達到自己所認為的清楚明了的程度即可;第四,「客觀說」,以相對人是否理解合同條款內容及含義來判斷保險人是否履行了說明義務。

實踐中考察,「形式說」的義務履行標準是極低的, 「主觀說」前提是保險人對投保人知識水平作出合理估計,它卻忽略了保險合同的高度專業性,同時也加劇了投保人的弱勢地位。因此,我認為,「實質說」及「客觀說」更接近於立法者旨趣。

具體來講,我們可以從說明方式、說明範圍、說明程度等方面綜合考察。

第一,從說明方式看,保險人應當考慮保險條款的性質與投保人的實際知曉水平,對不同投保人採取不同的說明方式。保險人可以選擇以口頭或書面兩種方式對相關條款進行說明。以口頭形式盡提示、說明義務簡便易行,但事後糾紛時保險人易陷入舉證困境,且投保人過後則易於遺忘。

筆者認為,保險人應當遵循 「書面為主、口頭為輔」的基本原則。面對特殊的投保人,比如老、弱、病、殘或文盲、半文盲等,保險人要盡特別提示說明義務。例如面對盲人投保人,保險人就應將全部條款一一宣讀使其盡知,或使用盲文使其知曉。

第二,從說明範圍來看,應當在對提示、說明範圍合理界定的基礎上來考察保險人是否盡到了該義務。關於合同內容中對於已經知悉的內容,保險人可以簡單說明④。對於費率、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賠付等直接關乎投保人決定是否投保的最基本考慮因素,保險人都應當作為重點事項予以特殊說明。

現實生活中,投保人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自己所得到的損失賠付,免責條款是影響投保人投保的最重要事項。因此,筆者認為,賠付條款與免責條款在保險合同中居於同等重要的地位,保險人對其都應負有特殊說明的義務。

第三,從說明程度上看,應以足以使「理性外行人」⑤理解和知悉的「充分合理」的方式為履行標準⑥。一般來看,對於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人應當使用比較醒目的、區別於其它字型的形式標識,如黑體、加粗字型、加下劃線等能夠引起投保人足夠注意的提示。在司法實踐中,以黑體或加粗等字型標識多具有形式意義上的證據使用。

對於何種程度可以視為「明確」,我認可 「理性外行人」標準。即除保險專家外,具有普通知識水平和智力的理智的外行人。這就要求保險人提示、說明語言要文句簡易,通俗易懂。

總之,保險能最大限度地分散社會風險,為《保險人對格式條款、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規定選擇一具有可操作性的標準,對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注釋:①奚曉明.「明確說明在於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了解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真實含義及法律後果」,選自《保險法保險合同章條文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23年。

②賈林青.《保險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3年7月第3版。

③樊啟榮.「由於個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環境的複雜性,資訊的不對稱和不完全性,契約當事人和契約的仲裁者無法證實或觀察到一切,就造成了契約的不完全性」,《保險契約告知義務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3年。

④覃有土,樊啟榮.「對於被保險人已經知悉或者應當知悉的內容,保險人則無須進行說明」,《保險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年。

⑤覃有土.《保險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23年。

⑥温世揚.《保險人訂約說明義務之我見》,載於《法學雜誌》,2023年2月。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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