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2022-04-05 22:34:32 字數 960 閱讀 7756

摘要: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上要求投保人和保險人履行的一項重要義務,雙方能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直接關係到各自的利益,進而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文章對保險合同簽定時如實告知義務的幾個問題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提出即要強調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也要重視保險人如實告知的觀點。

關鍵詞:保險法保險合同投保人保險人最大誠信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經營活動的特殊性決定了保險活動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即要求保險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的整個過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誠實守信,而如實告知則是最大誠信原則的主要內容之一。

現代保險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如實告知義務是對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共同約束,雙方必須遵守。

1 如實告知義務的概念和特點

最大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保險合同雙方應當將那些足以影響締結合同關係決定的重要事實情況,如實地告知對方,以保證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建立在真實的意思表達基礎上。在保險法上,這稱為「如實告知義務」。

如實告知是各國保險合同法的乙個重要規則,也是保險合同中的基本行為規範。與一般的合同義務比較,如實告知義務有如下特點:第一,它是一種保險合同中特有的民事義務型別。

一般合同中也有欺詐和錯誤陳述等有關告知的問題,但其只是基於一般的誠實信用原則,與合同的效力一般沒有必然關係。而如實告知義務是基於一種最大程度的善意和誠信要求,它構成乙個保險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礎。所謂保險法上的最大誠信原則,其主要體現就是如實告知義務。

第二,它是一種法定義務。鑑於事實告知對於保險關係的決定性意義,保險立法一般都對告知義務作明確規定,使之成為一種當事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第三,它本質上是一種前合同義務。

如實告知主要發生在合同訂立時,從合同法理論上講,應當屬於前合同義務。第四,它是一種不真正義務。如實告知是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的一種附隨義務,當事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相對方無法強制其實際履行,一般也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而只能解除合同或免於承擔保險責任,違反方只是承擔權利減損或利益喪失的不利後果。

因此,法理上告知義務屬於不真正義務,對當事人形成一種非利益的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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