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案例2019

2021-03-04 04:41:21 字數 1567 閱讀 3232

四、因保險**人展業過失導致保險合同中遺漏險種(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背景】 叢某於2023年在某公司**人施某幫助下投保該公司既有理財功能又有重大疾病保障功能的險種。由於施某過失,未將重大疾病險加入投保單,叢某沒仔細審核在投保單上確認簽字,保單於2023年1月2日生效。2023年6月16日,叢某經醫院診斷為卵巢癌,遂向該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核賠過程中發現保單中並沒有重大疾病險的記載,也沒有收取該險種的保費。保險公司認為該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沒有成立,不能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問題】1、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是否成立? 2、由於保險**人展業過失導致在保險合同中遺漏了保險險種,該責任應由誰承擔?

五、保險合同生效:附條件或附期限

2023年4月29日,某公司為全體職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並當即簽發了保險單。但在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間自2023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23年4月30日,該公司的職工王某登山,不慎墜崖身亡,事故發生後,王某的親屬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拒絕承擔責任。

請分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什麼?是否合理?

明確您的保單是否有效,主要是保單是否已經生效,或者因為未及時繳費而導致保單的效力中止,或者已經過了保障的期限保單已經無效。因為索賠的前提條件必須是保單有效。

本案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保險責任期間開始於2023年5月1日,而保險事故發生在2023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險責任期間外,所以,保險公司對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之外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因此,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該時間可以約定在合同生效前某一時間點,也可以約定在合同生效後某一時間點。

還有十三條

這裡就涉及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和保險責任期的區別。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可以和保險責任期相同,但在保險合同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兩者就可能不一致了。

保險合同的有效期是指保險合同自生效到終止的期間。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危險發生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者約定人身保險事件發生時,保險人所承擔的經濟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從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開始到終止的期間為保險責任期。在此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反之,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才是被保險人真正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時間。

六、保險合同解除及保險合同法律規範時間效力適用

【案例背景】 2023年10月,王某為其妻投保了5萬元人身保險,交納3000多元保險費,指定受益人為王某。投保時,王某在投保書中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欄中均填寫「無疾病」。之後,王某一直按時交納保險費。

2023年2月,王妻患癌症死亡。王某申請賠付,保險公司經審核,認為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於是準備給付;後經舉報,保險公司查明王妻在2023年12月已被確診為胃癌,保險公司因此拒賠,請分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其他條件同上,假設王妻於2023年11月死亡,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本案例應如何處理?

【提示】參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保險案例分析的方法(步驟)

1、分析問題是什麼。 2、理論應該是什麼。 3、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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