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租賃合同案例

2021-03-04 04:42:54 字數 3471 閱讀 6746

本案是廠房租賃合同糾紛最典型的案例,值得研究。在現代合同糾紛中特別是廠房租賃合同糾紛中最常遇到的就是承租方違反合同的相關規定給出租方造成相關損失,那麼出租方怎樣維權才能彌補損失,獲得賠償,。

(一)原告起訴狀

原告:何某,男,54歲,漢族,北京市朝陽區垡頭村民,住朝陽區垡頭**小區,*****

原告:王某,男,58歲,漢族,北京市朝陽區垡頭村民,住朝陽區垡頭**小區,*****

被告:北京***公司,住通州區**號,法定代表人:***,*****。

案由: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給付違約金1200000元。

3、立即騰退所租賃的場地及建築物。

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23年6月8日,原被告簽訂《場地廠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位於通州區場地廠房出租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為20年,租金為6萬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如逾期違約超過1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向乙方收取違約金。;如乙方對租賃物進行裝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並經甲方同意。

合同簽訂後,原告便按照約定履行了場地交付等合同義務;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間,被告卻實施了擅自建房,不維修房屋設施等一系列違約行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2023年度租金;2023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郵寄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乙份。

原告認為:被告擅自建造廠房、不維修房屋設施、拒付租金等違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特訴至貴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通州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何某王某

年月日(二)律師**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

受本案北京*******的委託,由我作為其訴訟**人依法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現根據庭審調查及雙方的舉證質證情況,發表以下**意見,請予以採納:

一、原、被告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合法、有效,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原告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簽訂的合同的時間為2023年 6月8日。

二、被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

1、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了2006.7.15-2010.7.15租金共計72萬元及其他管理費用。

2、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對出租房屋進行維修、保養,並新做了防水工程,完全符合承租人的相關法律義務。

在被告已經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且合同生效、履行已超四年之久,原告卻因為自身的利益而非法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中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三、原告怠於收受租金及提起訴訟主觀上為惡意。

1、原告往年收取租金都是其本人或委託相關人員來被告處收取租金並簽寫收條,但2023年6月15日至今,原告都未曾提及收取租金一事,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我方提交委託書,而是直接於2023年7月向我司郵寄《解除合同通知書》,這是不符合常理和交易習慣的。其主觀上就是不願意接收租金,故意拖延時間,並以此為藉口來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2、原告提交的證據二《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為其虛構,並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所簽訂。

(1)在該《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中,只有出租人(甲方)的資訊,承租人(乙方)的資訊為空白,合同中租賃面積和新建廠房面積都為空白,在最後的蓋章處也沒有乙方的相關人員簽字,簽訂時間也沒有,僅有乙個公司印章,完全不符合合同訂立的基本構成部分,也不符合實踐當中簽訂合同的慣例,為其單方虛構。(註明:原告曾經以辦理其他手續借用過被告公司印章)

(2)原告都在起訴書中寫到:「2023年 6月8日,原告與被告分別以甲、乙方身份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而且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中也確認了2023年6月原告和被告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但原告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最後的印章是「北京*******」,而事實上,被告公司營業執照是在2023年7月才下發,印章也是在2023年7月後期才刻製出來。

怎麼會在原告提交的2023年 6月8日《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上出現公司印章呢?因此,可以判定原告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是虛假的,該份《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書我方不予認可。

基於原告在起訴書及《解除合同通知書》確認「2023年 6月8日,原告與被告分別以甲、乙方身份簽訂了《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這一說法,正好說明了我方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的真實性,而且原、被告雙方提交的「收條」也印證了我方提交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即在簽訂本合同後,時間上是可以相互佐證的,也符合邏輯。

四、關於付款方式: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所有合同當中未曾提到被告公司賬號,也未約定原告必須將轉讓款項匯入被告公司賬號。合同都已經履行了四年之久,為什麼被告卻遲遲拖延不來受領租金呢?理由就是「被告欲想通過拒絕受領租金來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繼而獲得拆遷補償款。

」完全違背了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為典型的見利忘義,有失誠實信用的行為。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接受租金為惡意違約行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援。請法院綜合以上情況給予考慮,依法駁回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

**人:王少明

2023年 8月21日

(三)通州區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查發現,被告作為承租人,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租金和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法院認為:本案中如解除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會導致被告利益失衡,故對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判決《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宣判後,原告向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四)案件訴前簽發的律師函

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通知書

王某、何某:

本公司於2023年7月 10日收到你方郵寄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對於該通知書的內容我方不予認可,我司是完全按照2023年6月雙方簽訂的《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履行相關合同內容的。現針對你方在《解除合同通知書》稱我司存在所謂的「違約行為」作出如下答辯:

一、我司新建房屋施工建設是按照《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約定進行,是在經過你方同意並經你方同***村民委員會協調後,取得了該村民委員會的蓋章許可。

二、根據《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四條專用設施與場地的維修、保養的規定,我司已定期對出租房屋進行了維修和保養,並獨自承擔了相關費用。

三、關於你方在通知書中稱我司「拒付租金」更是無中生有。2023年6月22日,一位自稱是你方「股東」人員給我司負責人**聯絡租金一事,並告訴他第二天來公司領取現金或提供賬號都可,但此後該「股東」一直沒來,給其打**一直都未接通或處於停機狀態。隨後你方就向我司郵寄了《解除合同通知書》。

根據《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第二條第二款之約定:「乙方(我司)於每年的6月15日前見甲方(你方)委託書後,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但至今你方都未按照合同約定事先書面提交委託書,也未指派相關人員來我司收取租金或提供賬號。

按照2023年至2023年收取租金的慣例,每次都是你方安排相關授權人員來我司親自領取租金並書寫收據,因此你方上述行為已構成違約。

綜上所述,我司正式通知你方:我們要求你方按照《場地廠房租賃合同書》繼續履行,否則將依法追究你方違約責任。

通知人:北京*******

合同本身就是意思自治的產物,怎樣通過合同將自己的權利最大化,同時通過免責條款減少自己的義務,這是在起草合同中最應當注意的地方,也只有充分掌握起草的關鍵才能更好地維護好自己的利益。

廠房租賃合同

四 其他費用 1 租賃期間,使用該廠房所發生的水 電 煤氣 等通訊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並在收到收據或發票時,應在三天內付款。2 租賃期間,乙方應按月繳納物業管理費,每日每平方公尺物業管理費為元。五 廠房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1 租賃期間,乙方發現該廠房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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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甲方 武漢子鑫廢舊 承租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甲 乙雙方在自願 平等 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廠房出租給乙方使用的有關事宜,雙方達成協議並簽定合同如下 一 出租廠房情況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廠房座落在武漢市江夏區五里界街錦鏽幫浦站內租賃建築面積為乙個生產廠房加三間小房,房型別為磚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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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應以自己的名義與所招收的工人建立勞動關係,並保證不得因其與工人之間的糾紛而影響到甲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七 租賃物的維護和維修 1 所租賃的廠房在使用過程中由乙方自行維護和維修。2 所租賃的裝置乙方應按照其使用效能合理使用,如有損壞乙方應自行修復或照價賠償 乙方不得將該裝置租 借他人使用,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