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合同

2021-03-04 09:59:56 字數 5649 閱讀 7857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檔案、健康告知書、變更申請書、復效申請書、宣告、批註、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範圍:凡十六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範圍: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或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其它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限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後的第乙個五周年時生存,且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20%給付生存保險金。以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每屆滿五周年時生存,且合同有效,則按每屆遞增保險金額的5%給付生存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死亡,或自保險單生效一百八十日後因疾病所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雙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三、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身體高殘,或自保險單生效一百八十日後因疾病所致身體高殘,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雙倍給付高殘保險金,高殘保險責任終止。高殘保險金給付後,被保險人仍可領取生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身體高殘,或自保單生效一百八十日後因疾病所致身體高殘,投保人免交自被保險人被確定身體高殘之日起的分期保險費。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殘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自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內(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所致;

五、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六、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七、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八、戰爭、軍事行動、**或武裝叛亂;

九、核**、核輻射或核汙染。

發生上述第五項情形時,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將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費的情形,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扣除欠交保費及利息。

第五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最低保險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

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可選擇躉交(一次交清)、年交;年交方式交費期限可選擇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交納全部保險費或分期交納保險費。分期交納保險費的,投保人交納首期保險費後,應當按保險單載明的交費日期交納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第七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九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生存保險金:

1、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被保險人身故,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

1、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交費憑證;

2、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殘,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保險費免交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高殘保險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六、如為**人申領,應提供委託人授權委託書及**人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交納、寬限期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自保險單所載明的生效對應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並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納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保險費的墊交

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當時所具有的現金價值淨額足以墊交應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在投保時或寬限期滿前有書面反對宣告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交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墊交保險費及利息達到保單現金價值數額時,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被保險人因疾病造成身故或身體高殘,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退還保單現金價值。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六條位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位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位址傳送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八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九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視同被保險人意外身故,按本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墊付身故保險金。

若日後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已申領的身故保險金及利息於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

第二十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釋義

愛滋病:是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簡稱。

愛滋病病毒:是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的簡稱。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單平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利息:「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乙個營業日頒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1%。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複利5%。

醫療機構:是指經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區、縣級以上的綜合性公立醫院。

身體高殘:本合同所述「身體高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七)咀嚼、吞嚥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保險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痺、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咀嚼、吞嚥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的狀態。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本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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