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案例 2019

2022-11-30 05:03:03 字數 1775 閱讀 3875

保險合同案例分析

一、某通訊公司與保險公司合作向其手機使用者贈送保險案例(合同主體)

【案例背景】某通訊科技股份****擬與某保險公司合作開展「增值業務贈送保險」業務,使用者可在訂購、使用或撥打由該通訊公司提供的無線增值業務的同時獲贈由該通訊公司贈送的某交通工具乘客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即由該通訊公司作為投保人,使用其增值業務的使用者為被保險人,該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保險期間一年。

【問題】該通訊科技股份****能否作為投保人為使用其增值的使用者購買人身保險?

二、保單被盜案例(保險合同書面形式)

【案例背景】2023年,吳某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人壽保險,合同約定,一次性支付9380元,吳某到60周歲,每年可領取1200元至身故。但2023年當吳某60歲時,發現保險單不見了,但找到了繳費憑證。當他拿著繳費憑證向保險公司要求履行義務時,保險公司給他的答覆是7年前吳某已經退保了並提供了「吳某」簽字的退保申請書和保單原件。

吳某想起之前家裡曾遭遇小偷,應該是小偷冒領了退保金。保險公司稱第二代身份證是2023年起才有身份證識別系統,由於技術限制,退保的2023年保險公司無法有效識別身份證真偽。

【法院見解】:保單中條款明確規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憑保險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三、保險合同要約與承諾(美國)

【案例背景】美國一保險公司由郵局寄發傳單,標題是「車禍及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單」,保險金額1.5萬美元,保險費25美分,保險期限30天,限16歲至70歲,死亡給付1.5萬美元,傷害給付7500美元至1.

5萬美元不等,列表載明。投保者只須將傳單的上半截扯下,填入出生日期,受益人姓名與關係,並籤姓名,連同保險費25美分郵寄保險公司即可。請分析該法律行為中要約和承諾方。

四、因保險**人展業過失導致保險合同中遺漏險種(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背景】 叢某於2023年在某公司**人施某幫助下投保該公司既有理財功能又有重大疾病保障功能的險種。由於施某過失,未將重大疾病險加入投保單,叢某沒仔細審核在投保單上確認簽字,保單於2023年1月2日生效。2023年6月16日,叢某經醫院診斷為卵巢癌,遂向該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核賠過程中發現保單中並沒有重大疾病險的記載,也沒有收取該險種的保費。保險公司認為該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沒有成立,不能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問題】1、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是否成立? 2、由於保險**人展業過失導致在保險合同中遺漏了保險險種,該責任應由誰承擔?

五、保險合同生效:附條件或附期限

2023年4月29日,某公司為全體職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並當即簽發了保險單。但在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間自2023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23年4月30日,該公司的職工王某登山,不慎墜崖身亡,事故發生後,王某的親屬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拒絕承擔責任。

請分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什麼?是否合理?

六、保險合同解除及保險合同法律規範時間效力適用

【案例背景】 2023年10月,王某為其妻投保了5萬元人身保險,交納3000多元保險費,指定受益人為王某。投保時,王某在投保書中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欄中均填寫「無疾病」。之後,王某一直按時交納保險費。

2023年2月,王妻患癌症死亡。王某申請賠付,保險公司經審核,認為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於是準備給付;後經舉報,保險公司查明王妻在2023年12月已被確診為胃癌,保險公司因此拒賠,請分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其他條件同上,假設王妻於2023年11月死亡,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本案例應如何處理?

【提示】參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保險案例分析的方法(步驟)

1、分析問題是什麼。 2、理論應該是什麼。 3、解決方式。

保險合同案例2019

四 因保險 人展業過失導致保險合同中遺漏險種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背景 叢某於2007年在某公司 人施某幫助下投保該公司既有理財功能又有重大疾病保障功能的險種。由於施某過失,未將重大疾病險加入投保單,叢某沒仔細審核在投保單上確認簽字,保單於2008年1月2日生效。2008年6月16日,叢某經醫院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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