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再保險合同

2022-08-18 08:39:09 字數 2961 閱讀 7800

(4)對攤回的準備金的處理: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

(5)對賠付款項金額的處理: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衝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準備金餘額的當期,衝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餘額;同時,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計人當期損益。

(6)對再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處理:在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計人當期損益,同時,轉銷相關應收分保準備金餘額。

(7)對損餘物資和代位追償款的處理:在取得和處置損餘物資、確認和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等而調整原保險合同賠付成本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攤回賠付成本的調整金額,計人當期損益。

(8)對分保保證金的處理:在分出分保業務賬單時,將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入分保保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轉銷相關存入分保保證金。

(9)對純益手續費的處理: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攤回分保費用,計人當期損益。

(10)對非比例再保險合同的處理:根據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調整分出保費時,將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在能夠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時,將該項應攤回的賠付成本計人當期損益。

3.在「分人業務」的會計處理部分,包括:分保費收入的確認、分保費用的處理。純益手續費的處理。分保相關準備金的處理,分保保證金的處理。

(1)分保費收入的確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再保險合同成立井承擔相應保險責任,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分保費用的處理:在確認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用,計人當期損益。

(3)純益手續費的處理:根據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入支付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人當期損益。

(4)分保準備金的處理:再保險接受人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按《原保險合同》相關規定處理。

(5)分保保證金的處理:再保險接受人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將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出分保保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轉銷相關存出分保保證金。

4.「列報」部分,包括保險人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專案、保險人在利潤表中應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專案、保險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資訊。

二、新準則與原會計制度差異比較

新準則對比《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主要變化有:

1.規定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分出業務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分保分出入應當於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確認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於提取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當期確認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攤回分保賠付費用。

這突破了目前實務中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業務賬單確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的做法,基本消除了與國際慣例的差異。

2.明確了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應單獨確認的原則。分保分出入不得將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直接衝減有關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負債,也不應娜保險合同產生的費用或收入直接衝減有關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收入或費用。

這一原則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分出與業務相關責任準備金,以充分揭示分出業務引起的信用風險;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分出保費。攤回分保手續費。攤回分保賠付費用等專案。

3.確立了分人業務會計處理的基準和備選方法。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一般採用精算等專門方法預估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我國實務中一般於收幫浦。分保業務賬單時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差異較大。

考慮到預估需要專門技術方法及可靠經驗資料作為支撐,我國目前尚不完全具備條件,新準則稿採取了與國際慣例逐步趨同的方法,規定將預估方法作為基準方法,將根據分保業務賬單處理作為備選方法。

三、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差異比較

新準則涉及的內容,包含例朋日發布的《國際會計腳憚4號——保險合同),新准貝「和國際會計準則的主要差異有:

1.適用範圍不同。新準則適用於規範保險人簽發的再保險合同;而國際會計準則適用於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合同,持有的再保險合同,簽發的具有相機參與分紅特徵的金融工具。

2.目標不同。新準則是為了規範保險人簽發的再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資訊的列報,國際會計準則的目標是在理事會完成保險合同專案第二階段之前,規範所有簽發保險合同的主體對保險合同的財務報告。

3.內容有所差別。新準則包括總則、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分人業務的會計處理、列報共四章;而國際會計準則包括引言、目標、範圍、確認和計量、披露。生效日期和過渡性規定共六部分。

4.規範的具體會計方面有所不同。新準則涉及普通再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披露的所有方面,而國際會計準則僅僅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和披露要求作了有限改進。

四、執行新準則對企業財務狀況影響分析

1.新準則規定,為真實反映保險人承擔的賠付保險金責任,新準則要求保險人應當在會計期末對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並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這也是對我國保險會計的重大突破。而原來的《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則沒有硬性規定。這一規定使得再保險公司的費用增加,利潤減少。

2.新準則規定,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分出業務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分保分出入應當於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確認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於提取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當期確認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攤回分保賠忖費用,突破了目前實務中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業務賬單確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的做法,實現了和國際慣例的趨同。這種做法貫徹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既可能使再保險公司利潤增加,也可能使再保險公司利潤減少。

3.新準則規定確立了分人業務會計處理的基準和備選方法。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一般採用精算等專門方法預估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我國實務中一般於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新準則採取了與國際慣例逐步趨同的方法,規定將預估方法作為基準方法。

將根據分保業務賬單處理作為備選方法,這種做法也貫徹了權責發生制,既可能使再保險公司利潤增加,也可能使再保險公司利潤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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