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險合同

2021-03-04 09:58:11 字數 5327 閱讀 7742

本章共分四節:

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第四節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

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本節的內容有: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

二、保險合同的特徵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又稱為保險契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保險合同的特徵

1.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保險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都要求保險雙方當事人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

保險人承保及賠付,很大程度上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告知和保證事項為依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如實告知保險標的的風險情況,不履行保證事項,會影響到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合同一般是保險人單方面擬訂的,投保人可能對保險合同的專業術語及相關內容不清楚、不熟悉,保險人及其**人在進行展業宣傳及承保時,如果不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如免責條款),勢必損害到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2.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保險人應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賠付保險金的義務,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3.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體現為投保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換取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承諾。

4. 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則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是充分協商合同的重要內容,而是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做出取捨的決定而訂立的合同。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一般是由保險人事先擬定並統一印製出來,投保人對其內容若同意則投保,若不同意一般也沒有修改其中的某項條款的權利。對於保險人單方面制訂的保險合同內容,投保人一般只能做出「取或舍」的決定,因此,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險合同是射倖合同。

射倖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所謂射倖,就是僥倖、碰運氣的意思。

保險合同之所以是射倖合同,源於保險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或者說是因為保險合同履行的結果是建立在保險事故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基礎上的。

6.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採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即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式或採取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如必須採取書面形式,需要簽證、公證或經有關機關批准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

由於保險合同的成立標誌著保險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確立,關係到責任的認定,因而如果保險雙方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投保人應填寫投保單,保險人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因此,保險合同應該是要式合同。

第二節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本節的內容有: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直接訂立保險合同的人,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在保險合同中,通常約定了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

1.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還應該具備兩個條件:

(1)投保人應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投保人應該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保險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二)保險合同的關係人

保險合同的關係人是指與保險合同的訂立間接發生關係的人。在保險合同約定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的關係人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1.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被保險人是否一定是投保人?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有何特點?

法人能否成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的概念僅限於人身保險合同。

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是否還享有受益權?

(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保險合同的輔助人是指輔佐、幫助保險雙方當事人訂立及履行保險合同的人。它通常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證人。在我國一般又將保險合同的輔助人稱為保險中介人。

1. 保險**人

保險**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代表的利益主體

我國的保險**人有三種形式:***理人、兼業**人和個人**人。

業務範圍

法律責任

2.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單位。

代表的利益主體

法律責任

業務範圍

3.保險公估人

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鑑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立場法律責任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物件。

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而是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標的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要內容,是保險利益的載體,而保險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合法利益,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將會失去客體要件而無效。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一)保險條款

1. 保險條款一般分為基本條款和特約條款。

(1)基本條款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是指規定保險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基本事項的條款。

(2)特約條款

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是由保險雙方當事人根據特殊需要,共同約定的條款。特約條款可以包括附加條款、保證條款和協會條款。

附加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基礎上,約定的補充條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條款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附加條款是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中使用最普遍的條款。

保證條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特定事項進行保證,以確認某項事實的真實性或承諾某種行為的條款。保證條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遵守的條款。

協會條款是指保險行業為滿足某種需要,經協商一致而制定的條款。如倫敦保險人協會制定的有關船舶和貨物運輸的條款。

2. 根據合同約束力的不同,保險條款還可以分為法定條款與任意條款。

(1)法定條款

法定條款是指根據法律必須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的條款。也就是說,法定條款是法定的必須載明的事項。。

(2)任意條款

任意條款,又稱為任選條款,是指由保險合同當事人根據需要約定的條款。

(二)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1. 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3. 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物件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或身體。

4. 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 保險期限

6. 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是財產保險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以貨幣估計的價值額。

適用險種

7.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三種關係:

足額保險

超額保險

不足額保險

8. 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

9. 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10. 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1. 訂立合同的時間

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本節的內容有: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二、保險合同的變更

三、保險合同的終止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意思表示一致而進行的法律行為。

(一) 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式

1. 要約

要約是要約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進行的意思表示。

一般投保人填寫投保單的行為被視為要約。

2. 承諾

承諾是受約人對要約人提出的要約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向要

約人表示願意完全按照要約內容與其訂立合同的答覆。

保險人根據投保單的內容簽發保險單、保險憑證或暫保單等行為通常被視為承諾。

(二)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

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保險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三)保險合同的訂立形式

1.投保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一種書面形式的要約。

2.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證

明。3.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又稱為小保單,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是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

證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的一種書面憑證。

4.暫保單

暫保單又稱為臨時保單,是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出立前發出的臨時性的保險單證。暫保單的有效期一般為30天

二、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合同當事人、關係人對合同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係人的變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變更,保險人一般不會變更。

1.財產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以標的的轉讓為前提

(1)一般財產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2)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2.人身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1)投保人的變更。

(2)被保險人的變更。

(3)受益人的變更。

(二)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

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

保險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主動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保險人同意後,應在原保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三、保險合同的終止

(一)保險合同的解除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解除的主體:

1.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

由於保險合同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的,因而在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可以隨時提出解除保險合同。

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

按照各國的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一般不能解除保險合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在下列情況下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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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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