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險合同案例

2022-08-18 00:39:07 字數 967 閱讀 1623

法律條文:

第五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案例:a公司與e公司分屬兩個不同國家的承包公司,兩公司同在d國相鄰的兩個工地承包工程。一次,e公司因電焊違章操作引起一場大火,恰好當時風力較大,火焰隨風朝a公司的工地蔓延。

眼看燒及a公司一部分木結構的建築。為避免火勢蔓延,a公司果斷將剛實施完

畢的一排木結構工棚迅速拆除,從而免遭了火災。事後,a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

公司則認為e公司系另一國公司,沒有在其總部或分支機構投保,而a公司拆除的剛剛竣

工的木結構工程系保險內的工程,不應該擅自拆毀,因此,不予賠償。

評析:根據保險公司理賠的原則:當災害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為了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而進行施救、保護、整理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多數國家的財產保險條款中都明文規定:發生火災時隔斷火道,將未著火的房屋拆毀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給予賠償。

根據上述原則,保險公司拒絕支付a公司的賠償費是沒有道理的。a公司為避免遭受更大的災害,拆毀了一部分已完工的木結構工程,從而避免整個工地遭火災的毀損,這是完全必要的。如果保險公司通過查證,認定事實,就應該給a公司支付這筆搶救費,而不應因e公司不在其名下投保就拒絕支付a公司的損失賠償。

試想如果a公司不採取這一果斷措施,必使受害面進一步加大,而保險公司的賠償數目將無疑會大大增加。當然,這裡最關鍵的一點是風力、風勢是否的確對a公司的工地已形成了威脅,如果不能以充足的理由證明這一點,a公司則很難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合同條款:

該被保險人之損失防止義務,亦稱為施救義務,為法定之義務,屬於強行性規定,不的以約定排除其適用,故無論合同條款是否約定,該被保險人都有損失防止之義務。且施救之費用承擔當然也不因合同之約定而有施救人承擔。

保險合同案例2019

四 因保險 人展業過失導致保險合同中遺漏險種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背景 叢某於2007年在某公司 人施某幫助下投保該公司既有理財功能又有重大疾病保障功能的險種。由於施某過失,未將重大疾病險加入投保單,叢某沒仔細審核在投保單上確認簽字,保單於2008年1月2日生效。2008年6月16日,叢某經醫院診...

保險合同案例 2019

保險合同案例分析 一 某通訊公司與保險公司合作向其手機使用者贈送保險案例 合同主體 案例背景 某通訊科技股份 擬與某保險公司合作開展 增值業務贈送保險 業務,使用者可在訂購 使用或撥打由該通訊公司提供的無線增值業務的同時獲贈由該通訊公司贈送的某交通工具乘客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即由該通訊公司作為投保人,...

合同案例法庭實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原告張某,男,漢族,1973年6月23日出生,住 市昌平區回龍觀龍興園北區19 3 202室。被告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 北京分公司,營業場所 市 區金融大街23號平安大廈。負責人羅某,保險股份 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委託 人任某,女,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 北京分公司職員,住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3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