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法庭實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2022-09-18 01:09:02 字數 1058 閱讀 3251

原告張某,男,漢族,2023年6月23日出生,住**市昌平區回龍觀龍興園北區19-3-202室。

被告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北京分公司,營業場所**市**區金融大街23號平安大廈。

負責人羅某,**保險股份****北京分公司總經理。

委託**人任某,女,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北京分公司職員,住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3號平安大廈。

委託**人尹某,男,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北京分公司職員,住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3號平安大廈。

原告張某(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某某保險股份****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被告的委託**人任某、尹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23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購買了平安康盛終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險(2004)。保險合同關於保費一項約定:標準保費每年3880元,職業及弱體加費每年320元,保費合計每年4200元,交費年期為20年。

投保後,自2023年至2023年即第2、第3保單年度,原告參加體檢,體檢結果均顯示肝功能各項指標正常。原告在2023年12月即第3份保單年度交費時提出,就職業及弱體加費一項變更合同約定,遭到被告拒絕。現要求1、被告返還原告第1、第2保單年度職業及弱體加費640元;2、被告不得向原告收取第3-20保單年度職業及弱體加費5760元;3、被告承擔原告申請恢復合同效力進行體檢的相關費用並繼續承擔保險費責任;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被告雙方經共同確認達成的和議,我公司的收費標準不存在任何過錯,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2日,原告購買了被告平安康盛終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險(2004)。標準保費每年3880元,交費年期20年。2023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核保決定通知函,審核意見加費每年320元,共20年。

原因體檢B肝e抗體和核心抗體陽性。原告簽字接受核保決定。2023年、2023年原告連續兩年按約向被告交納了保費。

2023年12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就職業及弱體加費一項變更合同約定,被告未能同意。以上事實,有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交費憑證、保險合同條款、體檢報告、投保書、核保決定通知函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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