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範本

2021-03-04 00:47:33 字數 4485 閱讀 7084

合同編號:

投保方(甲方供電公司公司

保險方(乙方

投保方: 供電公司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保險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方(單選):□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談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職員工人身意外保險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標的及構成

第一條合同標的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職員工人身意外保險。共計職工人。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保險期限

第二條員工人身意外保險期間為12個月,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甲方如提前申請退保或保單保險金額為零時,保險責任即時終止。

第二章合同的內容

第三條甲方就其公司在職員工人身意外保險,委託給乙方進行運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務費用,對被保險人發生的人身意外費用,按甲方的報銷規定在委託的人身意外保險金中給付。

第四條乙方根據《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國壽綠洲團體定期壽險條款》等相關條款進行承保,承諾對委託的人身意外保險資金按合同約定進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擔人身意外費用理賠相關服務。

第三章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第五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甲方於年月日前向乙方繳納年度的保險費圓。保險金額為元/人,共計圓元),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甲方在付清保險費後,乙方開始履行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按年度計算。甲方應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險費

第四章雙方權利義務

第七條甲方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乙方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甲方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乙方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乙方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甲方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乙方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乙方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乙方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八條甲方應在訂立合同時或按雙方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乙方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九條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時,甲方或被保險人應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乙方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乙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其危險性增加時,乙方在接到通知後,自職業變更之日起,就其差額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乙方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的,乙方在接到通知後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並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乙方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並未依本條第一款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乙方按其原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乙方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乙方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條甲方住所或通訊位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通知的,乙方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位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傳送給甲方。

第十一條在保險期間內,甲方因其人員變動,需增加、減少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經乙方同意出具批單在本保險合同中批註後,方可生效。

(一)被保險人人數增加時,乙方在審核同意後,於收到甲方的保險合同變更申請之日的次日零時予以起保,並按約定增收未滿期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人數減少時,乙方於收到甲方的被保險人變動通知書之日的次日零時起對其終止保險責任(如減少的被保險人屬於已離職的,乙方對其所負的保險責任自其離職之日起終止),並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五章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二條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甲方、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乙方。

(一)甲方、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乙方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三條索賠申請人向乙方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乙方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乙方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給乙方: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入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5、被保險人的戶籍登出證明;

6、若申請人為**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7、乙方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或燒傷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給乙方: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身份證明;

4、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或燒傷鑑定診斷書;

5、若申請人為**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6、乙方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索賠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

第十四條保險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和第十三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乙方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而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乙方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並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後作相應扣除。

第十五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後經人民法院宣告為死亡的,保險人應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乙方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六條索賠申請人對乙方請求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六章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處理

第十七條訂立本保險合同時,甲方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權。甲方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申請通知保險人,由乙方在本保險合同上批註。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乙方不負任何責任。甲方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本保險合同殘疾或燒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乙方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變更。

第七章違約及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合同雙方須嚴格按照合同執行,任何違反的一方都應承擔總投保金額的 %的違約金,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乙方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甲方、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甲方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三、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八、被保險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九、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十、戰爭、軍事衝突、**或武裝叛亂;

十一、**、核輻射或核汙染。

第二十條如遇國家正式發布的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對合同的執行發生重大影響,致使本合同的目的難以達到時,雙方須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為準,並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

第八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採取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其他約定

第十七條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後,甲方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

(一)甲方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

1、解除合同通知書;

2、保險單;

3、保險費交付憑證;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甲方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乙方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乙方收到上述證明檔案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被保險人未滿期淨保險費。

(三)在本保險合同中,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八條在保險期間內,經甲乙雙方約定,可以採用附加條款或批單的方式變更本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這種附加條款或批單是本保險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本保險合同條款與附加條款或批單不一致之處,以附加條款或批單為準,附加條款或批單未盡之處,以本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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