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人書面放棄索賠保險人仍應承擔保險責任

2022-12-15 15:48:05 字數 3479 閱讀 7782

【案情】

原告:安某某。被告:葛某某、淮南市宇順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丁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鳳陽支公司。

2023年7月24日,葛某某駕駛貨車撞到正常行駛的安某某駕駛的手扶拖拉機,造成安某某受傷和拖拉機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葛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安某某無責任。安某某受傷後花去醫療費用30278元。

事故發生後,被告丁某某支付給原告醫療費用30278元,其餘費用丁某某拒不支付。肇事車輛實際車主是丁某某,法定登記車主為淮南市宇順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淮南宇順運輸公司),葛某某系丁某某僱傭的駕駛員。2023年12月10日,丁某某以淮南宇順運輸公司(丁某某)名義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鳳陽縣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鳳陽縣支公司)處為該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均為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

其中第三者責任險保單中載明被保險車輛的車主為淮南宇順運輸公司。2023年3月,被告丁某某向財保鳳陽縣支公司申請賠付醫療費時承諾:本案僅就傷者安某某的醫療費部分按貴公司條款規定進行索賠,放棄其他部分的索賠權利。

財保鳳陽縣支公司在交強險專案下向丁某某支付醫療費賠償款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專案下支付醫療費賠償款14050元。2023年7月8日,安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丁某某、葛某某、淮南宇順運輸公司賠償各項損失36114元,財保鳳陽縣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財保鳳陽縣支公司辯稱,1、公司已經履行了賠付保險金的義務,被告丁某某向公司提出醫療費理賠申請時,承諾放棄其他部分的索賠權利。

2、本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基於保險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與本案原告無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本公司不應再承擔任何費用。【審判】

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肇事車輛在被告財保鳳陽縣支公司處投保了乙份強制保險,依照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因此,被保險車輛在強制保險合同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人應

當依照該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先行賠償;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的部分,由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投保人丁某某對財保鳳陽縣支公司在交強險專案下的承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損害了第三人利益,其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財保鳳陽縣支公司機動車商業險保險單中特別約定保險車輛車主是淮南宇順運輸公司,故丁某某未經被保險人淮南市宇順運輸****的授權和同意在商業險專案下對保險公司的承諾不具備法律效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

一、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法院判決: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鳳陽縣支公司在強制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安某某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3945元,賠償原告安某某直接財產損失915元,兩項合計4860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二、,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宣判後,在法定期間內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一、關於承諾書的效力

本案丁某某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交付保險費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財保鳳陽縣支公司是與投保人訂立合同,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保險人。丁某某在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中載明被保險車輛的車主為淮南宇順運輸公司。

淮南宇順運輸公司即是保險事故在其財產上發生而受到損失時享有向保險人要求賠償或給付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根據上述規定,在受害人安某某的

經濟損失確定後,應由被保險人淮南宇順運輸公司申請保險人財保鳳陽縣支公司向第三人安某某直接賠付。丁某某在支付了受害人的醫療費後,應以被保險人淮南宇順運輸公司的名義並取得該公司授權後向保險人財保鳳陽縣支公司申請賠付醫療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依照該法規定的精神,被保險人只能就其已經支付的受害人的經濟損失部分向保險人申請賠付,不能就未向受害人支付的款項申請保險人賠付。投保人丁某某未取得被保險人淮南宇順運輸公司的授權而單方面向保險人財保鳳陽縣支公司承諾:「本案僅就傷者安某某的醫療費部分按貴公司條款規定進行索賠,放棄其他部分的索賠權利。

」首先,丁某某作為申請賠付的主體不符合保險法的規定;其次,本案被保險人只有代替受害人申請保險人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權利,而不能未經受害人同意放棄受害人向保險人理賠的權利。因投保人丁某某的書面承諾分別行使了被保險人淮南宇順運輸公司和受害人安某某的民事權利,而其承諾行為未經淮南宇順運輸公司和安某某的授權,故其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關於交強險的賠付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的責任承擔不需考慮事故第三人有無過錯,只要保險車輛與事故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保險公司即應賠償。本案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交通事故,作為保險人的財保鳳陽縣支公司即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先行賠償。

」的規定,先行向受害人賠償其經濟損失。財保鳳陽縣支公司辯稱該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基於保險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與本案原告無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拒絕賠付的觀點違背了國家建立強制保險制度的目的。因為交強險不僅具有分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風險的功能,而且兼具社會救濟的保障功能,交強險不僅有利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而且有助於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保監會《交強險理賠實物規程(2008版)》第六節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賠款的賠償處理規定:「發生受害人人身**或財產損失,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保險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賠:(三)被保險人死亡、失蹤、逃逸、喪失索賠能力或書面放棄索賠權利。

」本案被告財保鳳陽縣支公司僅就交強險專案下的醫療費部分進行了賠付,受害人有權依照《交強險理賠實物規程(2008版)》第六節的規定,直接向財保鳳陽縣支公司申請索賠交強險專案下的死亡傷殘賠償金(包含喪葬費、死亡補償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財產損失。三、關於受害人權益的保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體現的是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保障,同時,突出「以人為本」的特點。

本案投保人向保險人書面承諾放棄除醫療費以外的其他索賠,損害了受害人的利益。財保鳳陽縣支公司以投保人的承諾作為不予賠償的抗辯理由,保險人和投保人有惡意串通損害受害人利益之嫌。投保人的承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該承諾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作者:鳳陽縣法院馬繼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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