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

2021-03-04 00:37:18 字數 537 閱讀 5348

司法實踐中,對於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後再轉讓債權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時,一般是予以認可的。但是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轉讓債權時有諸多的限制,這些規範性檔案在法律層級上並不屬於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宜作為認定轉讓無效的直接法律依據,但出現上述規範性檔案中禁止性規定的情形時,哪些因素應作為認定債權轉讓效力的參考因素在實踐中有爭議。

為了依法妥善解決審理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4月3日公布了法發〔2009〕19號《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紀要》對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損害國家利益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確定合同無效的情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規定了在11種情形下,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具體包括: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

(二)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涉及國防、軍工等****和敏感資訊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轉讓或限制轉讓情形的。

(三)與受讓人惡意串通轉讓不良債權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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