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轉讓

2021-12-23 15:05:00 字數 1927 閱讀 8546

2023年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內部資料

經濟法(注會)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轉讓

● 詳細描述:

合同的轉讓分為債權轉讓、債務承擔及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一)債權轉讓

1.條件:

(1)債權讓與生效:債權讓與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即可,無須徵得債務人的同意。

(2)對債務人生效: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生效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基於特定身份訂立的,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託合同、雇用合同);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效力:

(1)訴訟時效中斷: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2)從權利: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但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禁止轉讓的除外。

(3)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示例】甲與乙的債權債務於2023年12月31日到期,2023年12月31日訴訟時效結束,債權人乙在2023年1月5日將債權轉讓給丙,丙對甲提出訴訟要求還款,甲可以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經過為由提出抗辯。

(4)抵銷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其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承擔

1.模式: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or並存的債務承擔

2.條件:債權債務合法+可移轉性+與第三人協議+債權人同意(並存時不需要同意)

3.效力:

(1)訴訟時效中斷: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2)抗辯權: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從債務: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1.意定的概括轉移: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移**合併或分立

(1)合併: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分立: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上圖說明:a欠b100萬,a分立成c和d,第一種情況,c、d和b達成了協議,約定c償還70%,約定d償還30%,這樣約定,b只能向c追償70萬,向d追償30萬;第二種情況,c、d沒有和b約定,而是c、d二人內部約定c承擔

70%,d承擔30%,這個約定對b是沒有約束力的,所以對b的債權來說,由c、d對b的債權承擔連帶責任。

例題:1.甲委託乙銷售一批首飾並交付,乙經甲同意轉委託給丙。丙以其名義與丁

簽訂買賣合同,丙依約向丁交付首飾,但丁拒絕向丙支付首飾款。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乙的轉委託行為無效

b.丙與丁簽訂的買賣合同直接約束甲和丁

c.丙應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對丁的權利

d.丙應向丁披露甲,丁可以行使丙對甲的權利

正確答案:c

解析:(1)選項a: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2)選項b: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只有在「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情況下,該合同才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本題並沒有指明「第三人當時知道」;(3)選項

cd:受託人(丙)因第三人(丁)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因丁拒絕向丙支付首飾款,導致丙不能向甲付款),受託人(丙)應當向委託人(甲)披露第三人(丁),委託人(甲)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丙)對第三人(丁

)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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