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章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2021-03-05 09:14:26 字數 5175 閱讀 2201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作為一種法律事實,是當事人自由約定,協商一致的結果。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合法,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相當於法律的效力。

當事人就必須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都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合同法為私法。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過任意性法律規範而不是強制性法律規範調集成同關係。合同法通過任意性規範或引導當事人的行為,或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不完整。

合同法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即合同法中的強制性規範,被嚴格限制在合理與必要的範圍之內。

3.合同法是財產交易法。合同法與物權法均屬財產法範疇,其中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歸屬及利用的財產關係,是從靜態角度為財產關係提供法律保護,而合同法則調整財產的流轉關係,即商品交換關係,即從動態角度為財產關係提供法律保護。

(三)《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雖然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平等主體之間有關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設立、變更、終止的協議均在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但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遁用《合同法》的調整。

另外,在涉外合同中,能否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原則上,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對此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

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只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合同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將合同分為不同的種類。合同的分類有助於正確理解法律、訂立和履行合同,有助於正確地適用法律處理合同糾紛,還可對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促進作用。通常,在立法與合同法理論上對合同作以下分類: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對合同規定有確定的名稱與調整規則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規定了確定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又稱典型合同。如《合同法》在分則中規定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各類合同。

無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規定有確定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區分兩者的法律意義在於法律適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適用《合同法》分則中關於該種合同的具體規定。

對無名合同則只能在適用《合同法》總則中規定的一般規則的同時,參照該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類似的規定執行。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是否相互負有對價義務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此處的對價義務並不要求雙方的給付價值相等,而只是要求雙方的給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牽連的關係即可。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當事人承擔叉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價義務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區分兩者的法律意義在於,因為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的給付義務具有依存和牽連關係,因此,雙務合同中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和風險負擔的問題,而這些情形並不存在於單務合同中。

(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成立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還要其他現實給付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認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有實際交付標的物或者有其他現實給付行為才能成立的合同。

確認某種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必須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有約定。常見的實踐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定金合同等。根據《合同法》及《物權法》的規定,贈與合同、質押合同不再是實踐合同。

區分兩者的法律意義在於:除了兩種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實踐合同中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給付義務的違反不產生違約責任,而只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還可以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等型別,關於這幾種分類的意義在第一章第二節「民事法律行為」部分有闡述,仳處不贅。

三、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法律關係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與物權法律關係中物權的絕對性相對應合同法律關係具有相對性特徵。合同的相對性,可以拓展為「債的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只能基於合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不能向無合同關係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合同的相對性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一)主體的相對性

主體的相對性,指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具體又包括:(1)只有合同關係當事人相互之間才能提合同上的請求,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

(2)合同關係當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當然,這種主體的相對性也有例外,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這就賦予了租賃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另外,合同法關於債的保全的規定亦是如此。

(二)內容的相對性

內容的相對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並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在雙務合網中,合同內容的相對性還表現在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而因為另一方承擔義務才使一方享有權利,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的。由於合同內容及於當事人,因此,權利人的權利須依賴於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

從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原理,可以引出如下幾項具體規則:(1)合同規定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並不及於第三人。(2)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3)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三)責任的相對性

責任的相對性,是指合同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責任的相對性,要求:(1)違約當事人應對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違約當事人同樣應當對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

(2)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債務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雖然合同關係具有相對性,但可能因為「物權化」或者保障債權實現,這種相對性在一定條件下也會被打破。從《合同法》的規定來看,下列情形下就屬於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1.《合同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囚條關於債的保全的規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債權人可以向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的規定,使得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賃權對抗新的所有權人,突破了合同關係的相對性。

3.《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三關於分包人與承包人共同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單式聯運合同中某一區段的承運人與總的承運人共同向託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因為實際上在這兩種合同中,分包人與發包人,託運人與某一區段的承運人並無合同關係。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程式——要約與承諾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即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除依據合同性質不能**的以外,當事人可以委託**人訂立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採用書面形式對於固定證據、警告當事人鄭重其事、區分磋商與締約兩個階段均有重要意義。採用口頭形式的合同雖方便易行,但缺點是發生爭議時難以舉證確認責任,不夠安全。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願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一般程式包括要約、承諾兩個階段。

(一)要約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出。根據《舍同法》規定,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此項條件要求該意思表示已經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必要內容;(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1.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如懸賞廣告,則視為要約。

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宣告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在實踐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如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要約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要約是在要約尚未生效的情形下發生的。如果要約已經生效,則非要約的撤回,而是要約的撤銷。

要約也可以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耍約人作出,並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1.承諾期限

要約確定的期限稱為承諾期限。對於承諾期限的起算,法律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

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入另有約定的除外;(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一般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期間。

2.承諾的生效時間。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個人理解 莫貪心,二選一 6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債權人 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

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合同的相對性 主體上的相對性內容上的相對性違約的相對性 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保全措施,代位權和撤銷權買賣不破租賃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程式 實際履行原則涉外合同格式條款免責條款的無效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時間 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1m 追認直接有效,純獲...

第5章旅遊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導讀 通過本章的學習,學習者應當了解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掌握相關規定在旅遊合同訂立 履行 變更 解除和違約問題中的適用,了解在實踐中因旅遊合同所產生的爭議以及相關的解決措施。5.1 概述 5.2 旅遊合同的訂立 5.3 旅遊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5.4 旅遊合同的變更 5.5 違約責任 5.1 概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