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2021-03-04 09:42:00 字數 4715 閱讀 3386

1、勞動合同的特徵:①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②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較強的決定性;③勞動者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地位在發生變化。

2、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合法原則、公平原則、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一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3、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①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除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除外;②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①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勞動者不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②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8、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9、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③自2023年1月1日之後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10、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勞動合同必備條款: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③勞動合同期限;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⑥勞動報酬;⑦社會保險(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五項保險);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12、目前我國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三種型別。

13、標準工時制: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定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②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法定假日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

15、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以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16、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17、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18、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19、①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②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③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0、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21、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每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2、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按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23、勞動合同約定條款:①試用期;②服務期;③醫療期。

24、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上述1年以上不包括1年,3年以下不包括3年,3年以上包括3年。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5、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6、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7、服務期與勞動合同一般期限在時間長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長於後者。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8、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29、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30、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①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3個月;5年以上的6個月;②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25、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最低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如醫療期內遇合同期滿,則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

26、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7、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義務性規範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法律約束力。

28、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未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企業公示或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可以採用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會議精神傳達等方式。

29、變更勞動合同的自願原則有絕對自願一致和相對自願一致之分。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如果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30、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協商解除的法律特徵如下:①平等,②自願協商一致,③協議解除不受合同終止條件的約束,④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1、法定解除

32、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①勞動合同期滿的;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④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⑥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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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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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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