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效力案例

2021-03-04 00:35:44 字數 5359 閱讀 6228

【例題】1(法人的行為能力)

裝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項工程後,將剩餘的木地板、廚衛用具等賣給了物業管理公司乙。但甲營業執照上的核准經營範圍並無銷售木地板、廚衛用具等業務。甲乙的買賣行為法律效力如何?a

a.屬於有效法律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c.屬於可撤銷民事行為屬於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例題】2(附條件的合同)

甲打算賣房,問乙是否願買,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說:「 如果明天早上7點你家屋頂上來了喜鵲,我就出10萬塊錢買你的房子。」甲同意。

乙回家後非常後悔。第二天早上7點差幾分時,恰有一群喜鵲停在甲家的屋頂上,乙正要將喜鵲趕走,甲不知情的兒子拿起彈弓把喜鵲打跑了,至7點再無喜鵲飛來。關於甲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c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無效 c.乙有權拒絕履行該合同 d.乙應當履行該合同

解析:本題公布的答案是c,但是本校認為該題的答案為b。

首先,本題屬於附條件的合同,雖然甲有主觀阻止條件成就的故意,但是,甲還沒有實施行為的時候,他的不知情的兒子把喜鵲打跑了,因此,促使條件沒有成就,因此,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了,但是因為條件沒有成就而未生效。 另外,《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根據此規定可知,無論從生效條件未生效或是從違反法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形式的規定而無效來看,甲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都沒有生效,因此b項是正確選項。

【例題】3(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效力)

小剛現年10歲,某日逛商場時看到某品牌彩電正舉行優惠展銷,想起父母曾提起過要買彩電的事,就趕回家告訴父母,但家中無人,父母都沒聯絡上。但優惠的彩電數量有限,他便拿出自己的積蓄,以3900元的**買了一台,因購彩電還附贈獎券,小剛隨便就抽了一張,其父母得知此事後誇獎了他。三天後,獎券中獎結果揭曉,小剛獲一等獎。

商場遂主張小剛中獎無效,則( a )

a.小剛中獎合法有效b.小剛中獎無效;

c.商場有權撤銷小剛購買彩電的行為,從而收回獎券;

d.商場有權催告小剛父母追認,若小剛父母未作表示的,則小剛購買彩電的行為無效,商場有權收回獎券。

分析:本案涉及兩層法律關係:(1)在買賣彩電的合同中,小剛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他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小剛的父母誇獎了他的行為,實際上也就是對他的行為的追認。(2)小剛中獎是否有效?首先要確定某人對獎券是否有所有權,即可確定其中獎是否有效。

附獎券的貨物買賣,獎券隨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獎券實際上是標的物的從物,既然買賣主物的合同有效,主物所有權轉移,從物之所有權自然也隨之轉移,所以獎券應歸小剛所有。中獎屬純獲利益的行為,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的行為能力為由主張無效。另外,與10周歲的孩子訂立合同,該相對人很難認為是善意,不享有撤銷權。

【例題】4(無權**)

甲委託乙前往丙廠採購**,乙覺得丙生產的**市場看好,便自作主張以甲的名義向丙訂購。丙未問乙的**許可權,便與之訂立了買賣合同。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bc

a.甲有追認權; b.丙有催告權; c.丙有撤銷權; d.構成表見**。

解析:本題中,乙並沒有使丙信其有代為購買**的權利的表象,所以,本題應屬於無權**。丙無法知道乙的具體許可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乙無權採購**,屬於善意相對人。

但丙未詢問即訂立合同,尚未達到合理信賴的程度,因此也不構成表見**。

【例題】5(表見**)

甲公司業務經理乙長期在丙餐廳簽單招待客戶,餐費由公司按月結清。後乙因故辭職,月底餐廳前去結帳時,甲公司認為,乙當月的幾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簽單的餐費。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a.甲公司應當付款b.甲公司應當付款,乙承擔連帶責任;

c.甲公司有權拒絕付款d.甲公司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解析:本題中,乙曾經是甲公司的業務經理,儘管乙已經辭職,但丙並不知情,丙有理由相信作為「業務經理」的乙是有**權的,換言之,乙的行為構成表見**,甲公司應對乙的行為負責。

【例題】6

a公司經銷健身器材,規定每台售價為2000元,業務員按合同價5%提取獎金。業務員王某在與b公司洽談時提出,合同定價按公司規定辦,但自己按每台50元補貼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與王某簽訂了訂貨合同,並將獲得的補貼款入賬。

對王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d

a.屬於無權**; b.屬於濫用**權; c.屬於不正當競爭; d.屬於合法行為;

解析:公司成員一般包括兩大類,一類是能夠代表法人的人,如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成員等,通常他們所從事的行為被稱為代表行為,其性質被認為是公司法人的行為,後果直接歸屬於法人。還有一類是不能代表法人的一般雇員,他們在從事民事活動的過程中,與公司之間的關係通常被認為是一種職務上的**關係。

在本題中,a公司經銷健身器材,王某作為a公司的一名業務員,在參加民事活動的過程中,與公司之間具有職務上的**關係,有權與b公司簽訂購買健身器材的合同。王某的行為屬於有權**。同時,a公司規定的每台健身器材售價為2000元,王某與b公司簽訂的合同,定價也是按a公司的2000元,這樣王某的行為並沒有損害到被**人a公司的利益。

唯一的不同是,王某從a公司給的每銷售一台100元的獎金中拿出50元補貼b公司,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是王某的一種個人贈與行為,如果有損害的話,也是損害到王某自己的利益,與a公司沒有任何關係。王某的行為不屬於濫用**權。所謂濫用**權是指違背**權的設定宗旨和**行為的基本準則,有損被**人利益的行為。

在本題中,王某與b公司簽訂的合同,定價是按a公司的2000元,王某的行為並沒有損害到被**人a公司的利益,所以不是濫用**權的行為。

【例題】7(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甲因出國留學,將自家一幅名人字畫委託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間,乙一直將該字畫掛在自己家中欣賞,來他家的人也以為這幅字畫是乙的,後來乙因做生意破產急需錢,便將該幅字畫以3萬元**賣給丙。甲回國後,發現自己的字畫在丙家中,詢問情況後,向法院起訴。

下列有關該糾紛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bd)

a.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b.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對該幅字畫享有所有權

d.丙對該幅字畫享有所有權

【例題】8(無權處分)

黃某將其結婚禮服借給喬某使用,喬某卻以自己的名義將該禮服賣給攝影樓。攝影樓老闆知道該禮服是黃某的,就找到黃某要求其承認,黃某大怒,多次向喬某索要,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攝影樓與喬某之間買賣禮服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確的?a

a.無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變更或撤銷

【例題】9(無權處分)

農民甲去外地經商,將自家的打穀機留給自己的兄弟乙使用。乙後來也決定到外地打工,覺得打穀機沒有什麼用處,如果長期閒置,容易貶值,遂將打穀機以公道**賣給丙。關於此買賣合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bd )

a.由於乙沒有處分權,因此買賣合同無效。

b.如合同簽訂後,甲將機器贈與乙,則合同確定有效。

c.如丙訂立合同之後知道乙沒有處分權,則合同無效。

d.如果機器已經交付給丙,則丙取得機器的所有權。

【例題】10(合同的無效)

甲被乙打成重傷,支付醫藥費5萬元。甲與乙達成如下協議:「乙向甲賠償醫藥費5萬元,甲不得告發乙」。甲獲得5萬元賠償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後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d

a.甲、乙之間的協議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權撤銷該協議;

c.甲、乙之間的協議無效; d.乙無權要求甲返還該5萬元賠償費。

解析:甲被乙打成重傷,該案件並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甲乙雙方就乙的刑事責任不得「私了」,甲乙關於「甲不得告發乙」的約定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乙將甲打成重傷,乙的行為在構成犯罪行為的同時,也是一種侵權行為,乙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甲乙關於雙方之間賠償問題的約定是民事主體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問題,應認定為有效。因此,甲乙之間的協議部分有效(「乙向甲賠償醫療費5萬元」),部分無效(「甲不得告發乙」)。

【例題】11(重大誤解)

某酒店客房內備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選用,**明顯高於市場同類商品。房客關某缺乏住店經驗,又未留意標價單,誤認為系酒店免費提供而飲用了一瓶洋酒。結帳時酒店欲按標價收費,關某拒付。

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b

a.關某應按標價付款b.關某應按市價付款;

c.關某不應付款d.關某應按標價的一半付款。

解析:本題中關某誤將有償提供的洋酒(買賣)當作免費提供的洋酒(贈與),屬於對行為性質的誤解,已經構成了重大誤解,關某有權予以撤銷。本題中由於關某已經飲用了洋酒,事實上已經無法返還財產,而只能折價補償。

【例題】12(重大誤解)

甲企業因基建需要竹籤,與乙廠簽訂了一供貨合同,合同約定,乙**甲竹籤100捆,每根竹籤單價1元,未約定總價。乙如約按慣例**竹籤100捆,每捆100根,甲企業以自己認為每捆竹籤為10根,現每捆竹籤為100根為由,主張變更合同,遭乙企業反對,雙方發生糾紛。 對此糾紛應如何處理?

(b)a.按重大誤解處理b.按合同解釋處理;

c.或按無效合同處理,或按合同解釋處理d.按無效合同處理。

解析:(1)當事人發生糾紛是因為數量約定不明確。題幹中已經揭示出有交易慣例的存在,因此,依據《合同法》第61條,應當依照慣例解釋。

(2)重大誤解的規則與合同解釋規則相衝突時,優先適用解釋規則。(3)按無效處理與解釋,依照法理是可以並存的,即可以將合同解釋為無效,如果有無效事由的話(本題沒有無效事由)。但有一點要注意,按無效處理與按合同解釋處理不是選擇關係,當合同可以有有效與無效兩種解釋時,應當將合同解釋為有效。

【案例】1(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案情一:某儲戶到某銀行存款10000元人民幣,儲戶填好存款憑條後,連同10000元人民幣遞給記帳員李某,李某經初點認定金額無誤,當即填寫了存款憑條,並在存款憑條上加蓋了私章,李某向複核員張某移交清點後的存款,由於張某忙於清點其他款項,該放存款在張某桌角10分鐘左右,在張某複核時金額少400元,遂將款退還給李某,李某又將款退給儲戶,引起糾紛。儲戶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最後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儲戶400元。

案情二:儲戶到某銀行存款10000元人民幣,儲戶填寫好存款憑條後,連同10000元人民幣遞給記帳員馬某,馬某清點後,發現少現錢400元,則將款退回儲戶,儲戶認為自己的錢沒少,產生爭執,儲戶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結果法院駁回了儲戶的起訴。

分析:該兩案例基本相同,為何法院的判決卻絕然不同,這要從合同的要約與承諾進行分析。在以上案例中儲戶在銀行存款,將現金和填寫的存款憑條交於銀行的行為是一種要求訂立存款合同的要約,而銀行收下現金,並在存款憑條上加蓋印章,這是一種銀行接受要約,使存款合同成立的承諾。

在第乙個案例中,存款合同成立在於李某在存款憑條上加蓋印章之時,即合同成立之時,雙方對合同的標的金額並沒有異議,雖然銀行的抗辯的理由是「二人臨櫃,以複核為準」,但這畢竟是銀行內部規章,並不能約束客戶,記帳員李某接受客戶現金並清點之後就成立了存款合同關係,因此,銀行應當負有賠償義務。在第二個案例中,由於馬某即時發現了少了款,對儲戶的存款要約沒有發出承諾,存款合同不成立,此時儲戶的起訴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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