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如何計算

2021-03-04 00:35:44 字數 4893 閱讀 8585

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何計算?

作者:盧剛發布時間:2011-12-29 09:41:35

在商事審判實務中,因買賣合同、建工合同、擔保合同等產生的逾期付款的情形很多,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問題存在著爭議,各級法院並無統一的裁判尺度,在實踐中出現了不同的判決方式,造成了一定的混亂。筆者試對這一問題進行粗淺**。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幾種處理方式。

逾期付款違約金根據是否有約定,分為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雙方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有約定:根據合同自治原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一般從其約定。但是若該約定過高或過低,應如何處理,也存在著不同意見。

1、第一種意見認為,只有當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對違約金進行調整,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但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損失一般不易確定,依據該解釋進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標準,是否調整及如何調整存在不同處理方式。例如張某向購買李某鋼材,欠李某貨款50萬元,假設雙方約定若逾期還款則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每日按欠款總額的千分之二支付違約金,或者每日按欠款總額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違約金,那麼該違約金是否過高?若張某在庭審中提出該違約金過高,要求降低,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有的法官主張若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認為是過高,不予調整,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調整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據是2023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發〔1991〕21號通知於2023年8月13日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有的法官主張逾期付款的損失僅是利息損失,應調整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有的法官認為應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調整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0%計算違約金;有的法官主張應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8號)及其修改批覆(法釋[2000]34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2023年6月10日)第六條的規定,調整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

2、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即便當事人沒有提出或者缺席審理的,若當事人一方利用優勢地位、格式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法院也可以對違約金進行主動調整。

(二)當事人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約定的,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不予支援;若當事人主張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

二、幾種處理方式存在的問題。

1、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違約金過高的進行調整,該意見明確是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指導意見,在商事審判中是否可以參照適用存在爭議。

2、關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該方式也是參照民間借貸的有關規定,在商事審判中適用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3、關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0%計算違約金,雖然《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但認定原告的利息損失就是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理由如上述似乎並不充分。

4、關於調整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8號)及其修改批覆(法釋[2000]34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2023年6月10日)第六條的規定,自2023年6月10日起,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率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56%)。

因此,此階段審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其計算標準均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但2023年1月1日以後的逾期貸款利率作了修改。202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3]251號),其中第三條將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修改為:

「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該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以後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尚不能確定,因萬分之二點一的逾期貸款標準已被明令廢止並由其它標準取代,故再援用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裁判案件,於法無據,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

5、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銀髮[2003]251號檔案改變了過去直接確定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這樣,當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時,則無法按照法釋[1999]8號、法釋[2000]34號和銀髮[2003]251號檔案來最終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

自2023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釋來解決此問題。

6、法院主動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沒有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及《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在審判實踐中,若當事人一方沒有提出,法院主動對違約金進行調整並不符合法律規定,但若違約金約定明顯過高,法院按該約定判決又有失公平,如何處理,法院處在兩難境地。

三、對逾期付款違約金處理的幾點看法。

建議最高院盡快出台相關司法解釋,以便統一裁判尺度,使逾期付款違約金具有可操作性。在相關司法解釋未出台之前,省高院和中院最好能就該問題制定統一裁判標準,出台指導意見,防止各級法院出現裁判標準不同的判決。在司法實踐中,可能判決的幾種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

1、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援自逾期還款之日或起訴之日起的利息損失。202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積極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該《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明確「出借人依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7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援。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援。」對逾期付款的違約金,雙方沒有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主張利息損失的,可以參照民間借貸的相關司法解釋處理。

2、仍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計算標準。法釋[1999]8號和法釋[2000]34號司法解釋在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時,使用的措詞均為「可以」,而非「必須」。因此,承辦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

既然現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那麼一切照舊就成為許多法官的合理選擇。

3、變通適用現行逾期貸款利率。在非借款合同中,若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則可以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具體而言,截止起訴之日,違約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超過最長貸款年限的(目前為5年),按最長貸款年限(即5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

4、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0%計算違約金。

5、 對當事人約定違約金過高的,一方當事人主張約定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銀髮[2002]30號):「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四倍為標準進行裁判。

6、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但是另一方當事人並未提出調整,按約定判決有失公平的,可以變通適用,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後對違約金進行調整。在2023年的全省法院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副院長汪利民指出:「在違約金的問題上,既注意當事人的合意,又防止當事人以意思自治為原則為由而完全放任其約定過高的違約金,以此來謀求暴利。

」在筆者處理的一起擔保案件中,原告利用優勢地位,在格式合同中約定若債務人逾期付款的,連帶擔保人還須每日按借款總額的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該約定明顯過高,而當事人因對法律缺乏了解而沒有提出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法院若按該約定判決,明顯有失公平。

經法院釋明,對該違約金進行了調整。

結語:對違約金的調整,基本的依據應是《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法官應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逾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權衡,防止實質不公平。該條規定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也容易造成裁判尺度的不統一。

尤其對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相關部門應盡快出台司法解釋,以便於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把握。

違約金計算方法

案例 甲乙雙方簽訂貨物買賣合同,並且約定了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的比例。雙方約定如果一方違約,對方應支付違約金為日標的的3 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違約沒有按期支付貨款。乙方訴諸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約定賠償損失。問題的提出 1 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法院應依照什麼標準進行調整?2 如果當事人沒有對違約金的約定提出異...

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如何計算解讀

解讀 關於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 的批覆 2008 04 19 13 36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公布了 關於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 的批覆 法釋 2000 34號 本批覆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

違約金問題

尹老師 您好。上海某專案公司將商鋪出租給個人,並與個人簽訂了租賃合同。現因商鋪 公司需跟個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雙方簽訂了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協議,約定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給個人。1 公司支付的違約金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憑據是否充分 協議 支付憑證 個人出具的收條 身份證影印件 公司是否應要求該個人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