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的終止案例

2021-03-04 00:35:44 字數 5126 閱讀 9432

【例題】1

甲裝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場貨款5萬元,乙商場需付甲公司裝修費2萬元。現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場欠費已過訴訟時效,甲公司欲以裝修費充抵貨款。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甲公司有權主張抵銷

b.甲公司主張抵銷,須經乙商場同意

c.雙方債務性質不同,不得抵銷

d.乙商場債務已過訴訟時效,不得抵銷

【解題思路】雙方的債務符合抵銷的構成要件。根據民法理論,對於訴訟時效已過的債權,在性質上屬於自然債務,在進行法定抵銷時,只能作為被動債權,而不能作為主動債權。 因為對於自然債務而言,債權人無權獲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但是債務人自己履行是可以的,不會作為不當得利對待。

因此對於訴訟時效已過的債權,只有該債權的債務人有權主張抵銷,而該債權的債權人則不得主張抵銷。此題文字「乙商場欠費」的表述略有問題。

【例題】2

下列哪些情形出現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abc

a.債務人李某將欠王某的1萬元錢還給了王某。

b.張三欠自己哥哥張二兩萬元,不久張二因車禍去世,張三是張二的唯一繼承人。

c.甲借乙3萬元,為期一年,但過了4年乙也沒有向甲要錢。

d.甲償還拖欠乙的兩箱啤酒,乙拒絕受領,甲便將啤酒放在乙的門外,後被乞丐偷走。

【例題】3

乙公司欠甲公司30萬元,同時甲公司須在2023年9月20日清償對乙公司的20萬元貨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與丙公司簽訂書面協議,轉讓其對乙公司的30萬元債權。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關於轉讓債權的通知後,便主張20萬元的抵銷權。

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bc )

a.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於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即負有向丙公司清償30萬元的義務。

c.乙公司於9月24日取得20萬元的抵銷權。

d.丙公司可以就30萬元債務的清償,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1

三鹿集團與聖元集團簽訂了乙個灌裝機的買賣協議,三鹿公司買受聖元公司的灌裝機用來灌裝成品奶粉。合同到期後,聖元公司交付的灌裝機質量沒有達到標準,三鹿公司表示不接受該裝置,但並未表示要解除合同,聖元公司隨即發出了催告通知,通知中記載「請貴方盡快通知我方關於此合同的處理意見」,三鹿公司收到通知恰逢董事長被抓,此合同後續事宜的處理就停頓了下來,兩個半月後新任法定代表人欲與聖元公司解除合同,同時三鹿集團與某奶廠兩年前簽訂了乙個長期**牛奶的購銷合同,該奶廠此次被證實在牛奶中摻入了三氯氰胺,三鹿集團也欲與之解除合同,如果您是三鹿集團法律顧問,請問三鹿集團是否能解除合同?如何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與某奶廠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後續事宜又應該如何處理?

【案例】2

2023年10月,原告某公司與被告某廠簽訂「委託經銷某某牌鹿茸酒協議」,約定原告為被告生產的某某牌鹿茸酒協議在北京市內的指定**經銷商,是北京市內的獨家**;被告保證其生產的鹿茸酒符合國家實用衛生標準,並提供衛生部出具的保健品批准證書,**經銷期限為1年。協議書簽訂並生效後,原告交付押金15萬元及預付酒款8萬元給被告,被告發貨給原告鹿茸酒400箱。2023年2月,原告以鹿茸酒缺少衛生部審批的「保健品批准書」為由將銷售後剩餘的鹿茸酒退還被告。

被告分兩次將預付款8萬元退還原告,原告同意從退還的押金中扣除少退的酒款,剩餘押金13萬多元卻經原告多次追討無果,原告遂訴至法院。經查,被告生產的鹿茸酒是經過某省衛生廳審查批准銷售的。本案中,原告是否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本案應如何處理?

分析: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某廠保證其生產的鹿茸酒符合國家食用衛生標準,並提供衛生部出具的保健品批准證書,這說明該鹿茸酒不單純是一種食品,而且是作為一種保健品來銷售的。所以鹿茸酒是否具備保健品的標準是雙方實現協議目的的重要前提。

被告在交付鹿茸酒時未能提供衛生部審批的保健品批准書,這將嚴重影響該產品在北京市場上的銷售,損害了原告利益,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因此原告有權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原告將不符合約定的鹿茸酒退回被告後,被告接受並將預付款退還原告,這表明雙方當事人以其行為達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產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雖然本案中的委託銷售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合同解除沒有溯及力,但被告持有原告交付的13萬多元押金並未作對待給付,屬不當得利,應返還給原告。

【案例】3

2023年6月30日,某市第一服裝廠接受一批外商訂貨,標的為純棉睡衣5000件,交貨日期為8月底。合同約定,一方違約,應當向對方給付貨款30%的違約金。由於交貨時間短,服裝廠將廠內生產計畫作了調整,並要求工人加班加點,完成任務。

7月1日,第一服裝廠與該市棉紡廠簽訂了乙份棉布供貨合同,合同規定,在7月15日,棉紡廠向服裝廠提供棉布1.8萬公尺,並約定一方不履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數額為未履行部分價值的10%。 7月10日,棉紡廠向服裝廠表示,由於機器檢修等原因,15日交貨有相當困難,請求將交貨日期改為30日。

服裝廠表示該布料係為加工外商所訂睡衣原料,交貨日期短,不能推遲,否則外商會拒絕收貨,所以棉紡廠必須按時交貨。7月15日,棉紡廠未按期交貨,服裝廠供銷科遂四處聯絡棉布**。7月16日,服裝廠得知某紡織品商店存有棉布,即前往購回1.

5萬公尺。與在棉紡廠訂貨**相比,服裝廠多支付1.5萬元。同日,服裝廠派人以書面形式向棉紡廠宣告解除供貨合同。

第二天,棉紡廠也以書面形式拒絕接受解除合同,並於7月25日將1.8萬公尺棉布送到服裝廠。服裝廠拒收,雙方發生糾紛。

服裝廠向法院起訴,要求棉紡廠支付違約金3000元,賠償差價損失1.5萬元及其他合理支出500元。棉紡廠則要求追究服裝廠的違約責任,收貨付款並賠償自己的損失5000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存在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棉紡廠確實構成了遲延履行主債務,但其遲延履行期僅為10天,談不上嚴重;再者,服裝廠在棉紡廠遲延後(7月15日)並未催告後者在乙個合理期限內履行主債務,故服裝廠無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第二種觀點認為,棉紡廠構成了遲延履行並使其以後的履行於服裝廠成為不必要,故服裝廠取得合同解除權;且在7月15日服裝廠以書面形式通知棉紡廠解除合同之時,該合同即告解除。

第三種觀點認為,由於棉紡廠構成了遲延履行債務致服裝廠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服裝廠取得合同解除權;但在服裝廠通知棉紡廠解除合同時,遭到了對方的反對,故原合同是否得以解除以及解除的時間,應由人民法院來審查確定。

本案須同學分析對單方解除權的界定,及如何行使?

【案例】4

薛某於數月前向任某、田某夫婦借款2000元,擬於3個月後償還。當償還期屆滿時,任、田二人向薛某追要欠款,薛某答應於近

一、二日即清償。當日晚,薛到韋某家借款,韋某不在家,韋的丈夫衣某在家,二人也很熟悉。當薛某說明借款的意圖,並言明3到5天即可清償時,衣某答應幫助想辦法,但表示沒有現款,只有活期存摺存有4000元錢,並將存摺出示給薛某看。

薛某提出,能否將存摺交給他,由他明天支出2000元借給他,再將存摺還給衣某。衣某見他懇切,一時不好拒絕,便將存摺交給薛某。韋某回家後得知此事,當即反對,二人即去薛某家,韋某向薛某說明其不同意出借,要薛某立即返還存摺。

薛某稱可以返還,但存摺現放在別處,需明日取回再還。韋某夫婦仍不放心,於次日晨即去儲蓄所辦理了存摺掛失手續。薛某於次日一早到任、田夫婦家,將存摺給任,要求抵債。

任、田見存摺寫的是韋某名字,問清情況後,返給薛某2000元現款,留下存摺。薛某用該2000元錢還了部分債務,仍有數名債權人向其討債,走投無路,自殺身亡。任、田二人得知情況,急去儲蓄所支取存款。

因韋某已掛失在先,無法支取。任、田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韋某在儲蓄所的存款歸其所有。韋某認為其為合法的存款所有人,借款合同已經解除為由予以答辯。

分析:本案中存摺以下法律行為(關係):借款合同、協議解除合同、存摺掛失、債務清償、詐欺行為等,其中,協議解除合同行為是解決本案的關鍵所在。

衣某與薛某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有效成立,韋、衣夫婦後與薛某達成了解除借款合同的協議(提出反悔是解除的要約,薛某同意是承諾。),並發生溯及合同自始的效力,原合同已不復存在。合同解除後,存摺上的存款所有權已經返還給韋、衣夫婦的掛失行為是保護自己財產權利的合法行為。

薛某用存摺清償債務的行為構成詐欺。薛某明知借款合同已解除,還拿存摺清償自己債務,並從中套回餘款,顯然構成詐欺。由於合同已解除,該存款應歸韋某,而韋某一經掛失,該存摺的債權憑證的效力即已消失,變成廢紙一張。

任、田夫婦雖持有存摺,但僅是債權準占有人,當真正債權人證明自己的債權人身份時,即可對抗債權準占有人的請求權。可見,本案中薛某對任、田夫婦所作的清償,是一種無效的清償。

【案例】5

李振華向王文彬借錢20萬元,並請周愛軍作擔保,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周愛軍承擔何種形式的擔保責任。清償期屆至,王文彬向李振華請求返還借款,李振華於是簽發面額為20萬元的支票一張給王文彬,王文彬同意接受該支票,並返還借據給李振華。不料事後王文彬向銀行提示付款,卻沒有得到付款。

由於李振華避而不見,因此王文彬起訴,要求周愛軍承擔擔保責任,履行20萬元債務。

在本案中,法官對於周愛軍是否承擔擔保責任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李振畢沒有真正履行合同義務,因此李振華仍然需要承擔合同上的義務,仍然需要向原告履行清償義務。根據《擔保法》第19條規定,如果擔保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則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因此作為原告有權要求周愛軍承擔履行債務的擔保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此處應當考慮王文彬的清償行為的性質。由於王文彬的清償屬於代物清償,因此原合同關係消滅,既然原合同關係消滅,則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消滅,因此作為被告的周愛軍不承擔擔保責任。

王文彬同意接受李振華交付的同金額的支票,並將借據返還。據此可以判斷雙方已經同意以支票作為合同的清償。而將支票代替金錢的交付,屬於代物清償,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則與該債務相關的合同從義務也已經消滅,即擔保合同已經終止。

【案例】6

甲(父親)、乙(兒子)兩人合夥做生意。某日逛商場時,乙為女朋友看中了一枚戒指,但帶的錢不夠,於是,甲對乙說:「我來幫你付錢」,,並對收銀員說:

「這2000元由我替他付款」。半年後,父子發生矛盾,合夥解散。經親屬調解分割合夥財產時,對於甲以前欠乙的3000元借款,乙當場表示不要了。

後來乙反悔,多次向甲索要,甲不同意,一怒之下將乙打傷。乙花去醫藥費2000元。乙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償還3000元債務並賠償醫藥費2000元。

甲提出其在商場為乙付款2000元買戒指,現在乙受傷支付醫藥費2000元,兩者抵消,互不欠賬;合夥做生意的3000元借款,乙已表示免除。乙則提出其父為自己付款純屬贈與;合夥解散所免除的債務,後來自己又不同意免除了,該債務仍應償還。在本案中,(1)乙在商場買戒指所欠商場債務因何種原因而消滅?

(代為清償)(2)甲欠乙的3000元債務是否已經消滅?乙能否反悔?(免除一經生效,不得撤銷。

)(3)甲能否主張以其為乙支付的價款抵消醫療費用?(醫療費用屬不可抵銷債務)

第八章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習題

名詞解釋題 1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 2提存3債務免除 選擇題 一 單項選擇題 1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是指 a合同的變更 b合同的消滅 c合同效力的暫時停止 d合同的解除 2李某於2000年1月向張某借款1 000元,約定2001年1月償還,嗣後張某於2001年1月又向李某借款1 000元,約定2年後償還...

第八章總結

第八章多型性與虛函式 記憶 1,物件呼叫的成員函式由物件所屬類決定。如 類 物件 所呼叫成員函式是 中定義的成員函式或從 的基類繼承來的成員函式。類中未定義虛函式,通過指標 引用所呼叫函式由指標 引用所屬類決定。若主函式修改後,執行結果如圖 問題 為什麼指標p1,p2呼叫的print是a類中的pri...

第八章懸架

1 懸架的組成 想一想 懸架的位置在哪?你能否總結出什麼是懸架?懸架是車架 或車身 與車橋 或車輪 之間一切傳力連線裝置的總稱。現代汽車的懸架雖有不同的結構形式,但一般都由彈性元件 減振器 導向機構等組成,轎車一般還有橫向穩定器。懸架的組成如圖9 8所示。圖9 8 懸架的組成 1 彈性元件 螺旋彈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