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的區別

2021-08-09 22:05:12 字數 4947 閱讀 1016

一、民事義務概述

(一)民事義務的概念與特徵

。民事義務具有下列特徵:

1、民事義務具有強制性。與道德義務、宗教義務不同,民事義務是一種法律上的義務,它具有強制性,受到國家強制力的約束。義務主體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事義務體現為一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約束,無論是積極的作為,還是消極的不作為,對義務承擔者而言,本質上都是一種負擔或者約束,義務主體沒有選擇是否履行義務的自由,義務主體也不能單憑自己的意願就隨意變更、免除或拋棄義務。

2、民事義務具有界限性。民事義務主體所負有的義務是在一定的範圍內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義務的內容不是無限的,義務人只承擔法定的或約定的範圍內的義務,對於超出範圍的履行義務的要求,義務主體有權拒絕。

(二)民事義務的分類

民事義務與民事權利是相對應的,因此,民事義務的分類與民事權利的分類有很多相似之處,如可分為財產義務與非財產義務,主義務與附隨義務,絕對義務與相對義務等。一般來說,民事義務可作如下分類:

1、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積極義務,又稱作為的義務,是指行為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和權利人的要求,通過做出某種積極的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需求。例如支付貨款。

消極義務,又稱不作為的義務,是指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不從事某種行為,以保障權利人權利的實現。不作為義務又可分為兩類:(1)、對一般權利的尊重,不實施妨礙或侵犯行為的義務。

絕對權民事法律關係中的義務主體負有這種義務。例如,非所有權人未經所有權人的許可,不得占有、使用所有人的財產。(2)、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不實施特定行為的義務。

相對權民事法律關係中的義務主體負有這種義務。例如在安裝**線時,不得汙損地毯。在作為義務中,義務人違反義務的表現形式是不作為;在不作為義務中,義務人違反義務的表現形式是作為。

2、約定義務與法定義務。約定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合同義務主要是約定的義務。法定義務,是指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也包括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

這是以義務人義務的產生方式為標準所作的分類。約定義務體現了私法自治原則,完全根據當事人自己的意願來確定義務的內容。而法定義務則體現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允許當事人自行決定義務的內容。

3、絕對義務與相對義務。絕對義務,又稱對世的義務,是指義務人應當向一切不特定的人承擔的義務。相對義務,又稱對人的義務,是指義務人僅對特定的權利人承擔的義務。

4、主義務與附隨義務。主義務,是指債的關係所固有、必備的,直接影響到債的目的實現的義務。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支付價款的義務,出賣人交付貨物的義務,都是買賣合同的主義務。

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規定之外,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義務,包括協助義務、通知義務、照顧義務、保護義務和忠實義務等。《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附隨義務,目的在於要求民事主體要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對待他人事務,以平衡民事主體雙方之間的關係。

5、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不得將其移轉給其他人負擔的義務,如某特邀演員演出的義務。非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可將其移轉給他人負擔的義務,如償還欠款的義務。

二、民事責任概述

(一)、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民事責任,是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依法應承擔的制裁性法律後果。

民事責任除具有法律責任的一般特徵外,又具有下列特徵:

1、民事責任是是基於民事主體違反其所負擔的民事義務而產生的。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具有十分密切的關係。只有負擔有民事義務,才可能產生民事責任。

違反民事義務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承擔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義務的結果。如果民事義務主體自覺履行了其所負擔的民事義務,就不存在產生民事責任的問題了。

2、民事責任主要以財產責任為主。民事責任的目的不僅要對違反民事義務的人加以制裁,而且還要恢復正常的經濟秩序,補償被害人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10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其中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純屬財產責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也具有財產責任的內容。

只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是侵犯人身權應承擔的非財產責任。

3、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利為目的,具有補償性。民事責任的主要功能就是通過強制義務主體履行義務,使權利主體的權利恢復到被侵害前的狀態,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在恢復被侵害的財產權利時,一般要求按照「損一補一」的原則,按損失的大小確定賠償範圍。

一般情況下,賠償的範圍不超出損失的範圍,而只是使受害人恢復到原來的財產狀況或精神狀況。

4、民事責任是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民事責任實行「不告不理」,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否追究取決於民事權利主體的意願。民事責任既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也可以用非訴訟的和解或調解方式來解決。

(二)、民事責任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民事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分類:

1、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這是根據民事責任是否由合同關係引起所作的分類。合同責任,是指義務主體不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它不僅包括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債務所生的民事責任,還包括因合同變更、解除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保證責任和非違約方未盡到防止或者減輕的義務所應負的責任。非合同責任,是指非合同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具體包括締約過失責任、侵權民事責任、不當得利返還民事責任等。

2、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這是根據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不同所作出的分類。過錯責任是指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的民事責任,無過錯便無責任。

無過錯責任,又稱嚴格責任,是指不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的民事責任,即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公平責任是指根據社會一般公平觀念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即雙方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而由雙方當事人分擔的民事責任。

3、雙方責任和單方責任。這是根據責任的承擔者是單方還是雙方所作出的分類。雙方責任,是指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雙方對損害後果均有過錯,各自依其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責任。

單方責任,是指由一方當事人承擔的責任。

4、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這是根據責任的內容不同所作出的分類。財產責任是指以財產給付、移轉財產權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返還財產、支付違約金等。

非財產責任,是指不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民事責任,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財產損害產生財產責任,人身損害可以產生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但應以非財產責任為主要形式。

5、共同責任和單獨責任。這是根據民事責任主體人數的不同作出的分類。共同責任,是指責任人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民事責任。

根據共同責任人是否按一定的份額承擔責任,共同責任又可分為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按份責任是指共同責任人各自按自己的份額承擔的責任,對其他共同責任人的份額不負責。連帶責任,是指共同責任人中的任何乙個均有義務就共同責任向權利主體全部承擔,然後再向其他共同責任人追償。

單獨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主體是乙個人的責任。

6、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這是根據承擔責任是否有財產限制所作出的分類。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某部分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無限責任,是指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例如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責任。

(三)、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10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這10種民事責任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1、停止侵害。即停止侵害行為。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侵權行為,特別是侵害人身權、物權等絕對權的行為。

2、排除妨礙。即排除對他人權利的非法妨礙。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對各種物權的保護,經常適用於對相鄰權的保護。

3、消除危險。即消除可能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危險隱患。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對相鄰權的侵害。

4、返還財產。即將非法占有物返還給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情況。

5、恢復原狀。即將損壞的財產恢復到受損害之前的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損壞他人財產的侵權行為。

6、修理、重作、更換。這種方式既適用於違約責任,也適用於侵犯物權的侵權行為。凡法律有規定或合同有約定的,依規定或約定適用;否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使用。

7、賠償損失。即賠償財產損失。這是最重要的民事責任方式,既可以適用於侵權行為,也可以適用於違約行為。

8、支付違約金。即違約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貨幣。這種方式適用於違約行為,其特點是以違約為適用條件。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種方式適用於侵權行為,主要是侵犯人身權的行為。這種方式的適用限於影響所及的範圍,並應達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目的。

10、賠禮道歉。即由加害人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以求諒解。這一方式適用於對人身權的侵害,特別是侵害肖像權、隱私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

三、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民事義務體現為一種現實的、具體的約束,是法律要求義務人必須履行的具體行為或不行為。民事責任是義務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上的不利後果,這種不利後果是潛在的、非現實的,是法律對權利人權利實現設定的一種保障。

民事義務人履行了其所負擔的民事義務,則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實現;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的權利就不能得到實現,義務人就要承擔其後果,即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民事義務的本質是權利人實現民事權利的必要條件,而民事責任的本質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輔助條件。

(二)、法律拘束力不同。民事義務的拘束力是指,民事義務人不履行民事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基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平等自願原則,義務的履行並沒有強制性。

權利人無法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司法機關也無法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而民事責任的拘束力是指,一旦民事義務人不履行民事義務,民事責任產生,則權利人有權請求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請求司法機關強制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對應的關係不同。民事義務與民事權利相對應。通常由合法的表意行為和適法的事實狀態而生的民事法律關係,是一種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般的民事法律關係,有民事權利即有民事義務,有民事義務即有民事權利。

民事責任既是乙個和民事義務相對應的概念,但不完全對應。說其對應,是指在通常情況下,有民事義務才會有民事責任,沒有民事義務就不會有民事責任。說其不完全對應,是因為多數情況下,民事主體能夠主動履行民事義務,因而不會發生民事責任的問題。

責任是不履行債務的後果,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就無責任可言。實踐中通常是債務人自動履行了債務,而沒有責任,少數情況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責任。應當說責任與債務相分離為常態,合一存在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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