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民事責任的性質

2022-04-01 02:16:47 字數 845 閱讀 5450

摘要:破產管理人的民事責任是破產管理人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違反法定義務是破產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破產管理人的專業地位,要求其對破產財團承擔侵權責任,該侵權責任的規則原則應為過錯推定責任。

現行《企業破產法》規定了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式中應盡忠實勤勉義務,對因其故意或過失而導致第三方利益受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企業破產法》並未對破產管理人的民事責任的性質作出明確的規定,實踐中,這樣的法律缺陷影響了追究破產管理人的民事責任和確定所承擔責任的形式。

一、破產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

權利(right)和責任(duty)是相互關聯的概念。既沒有無責任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責任,但是,法律責任(liability)則是指不履行法律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①。責任的確認和承擔是以義務的先行存在為前提條件的,破產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是其違反了專業人士所應當盡到的法定義務。

破產管理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屬於專業領域內的民事責任,不能將其視為一般人的普通民事責任,判定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同樣不同於普通民事責任。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管理人的擔任者必須由律師、註冊會計師等擁有破產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專業人士擔任,破產管理人應當具有嚴格的職業道德準則。一些國家已經制定了管理人必須遵守的道德規範,如加拿大於2008 年修訂的破產法,在第34--53 條規定了破產受託人應遵守的道德規範,從專業人士的角度要求破產管理人履行相應的義務和承擔責任。②

我國《破產法》第27條規定:」 破產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我國破產法第130條規定:

破產管理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破產程式中,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是破產法賦予破產管理人的法定義務,也是判定破產管理人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標準。

破產管理人的民事責任及其限制

作者 王新繩陳寶峰 中國集體經濟 上 2009年第07期 摘要 新的 企業破產法 賦予了破產程式中破產管理人以管理和處分破產財產的巨大權力,為避免破產管理人因受利益之 而濫用職權 謀取私利,應當加強對破產管理人的民事責任追究機制,預防和遏制破產管理人的違法 違規行為。同時,也應當認識到破產管理人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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