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原則醫療事故中民事責任的歸

2022-06-21 14:30:05 字數 1759 閱讀 9444

醫療事故中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原則「是歸責的規則,也就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是責任的核心問題。一定的歸責原則決定著責任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和方法、減輕責任的根據」。討論醫療事故的歸責原則是很有必要的。

基於合同關係提出請求時,合同責任採過錯推定責任為歸責原則,此乃各國立法通例,自不待言。故僅對依侵權法請求時的歸責原則加以分析。侵權法的歸責以過錯責任為原則,對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失責任須法律明文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未對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做特別規定,故採過錯責任為醫療事故的歸責原則。但應當看到,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須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及加害人的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由於醫療技術的複雜性,過錯與因果關係的認定都極為困難,而就診人的一般又對就診人保密,所以,讓作為非專業人員的受害人舉證實際上會導致剝奪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權利。

而受害人作為個人,與醫療單位相比處於弱勢地位,為公平見,我們認為不宜採用過錯責任原則。

而現代醫學的發展使醫療技術水平大大提高,但同時也更為複雜,更有風險。一些國家在醫療事故領域開始採用無過失責任。據此,有人主張我國也應仿效之。但我們認為此說不妥

首先,我國民法中,在民事責任領域,過錯是其核心問題,耶林曾指出 「使人負損害賠償的,不是因為有損害,而是因為有過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學上之原則,使蠟燭燃燒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淺顯明白。」所以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對於淳化道德風尚、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至關重要」,有「確定行為標準,督促人們的合理行為,自覺履行對他人的法律義務,有效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預防損害的發生;協調利益衝突」之功能。所以,在歸責時應堅持過錯責任。

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是用法律特別限定的,不允許任意擴大其適用範圍」。我國現行立法,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醫療事故不適用無過失責任。

其次,由於生老病死乃自然規律,醫療過程本身就是充滿不確定性的,同時,在醫療過程中損害區域性以保護全域性往往是**病症所必須付出的代價。要求不對就診人造成損害幾乎是不可能的。

尤為重要的是,無過失責任的承擔是以行為人從事的活動具有某種特殊危險性為前提的,醫療活動本身不具有這種高度危險性。在醫務人員盡了合理、謹慎的注意後,還要求其承擔責任有失公平。因此,不考慮不可抗力的影響,採取無過失責任未免要求過於苛刻。

儘管無過失責任是與責任保險制度緊密聯絡的,但不考慮醫務人員有無過失就要求其承擔責任,必然大大加重醫療單位法人的支付保險費的負擔,損害其利益。而無過失責任乃社會責任,醫療單位法人必然將保險費的負擔轉嫁給社會,使醫療費暴漲,最終損害社會利益。「這種狀況迫使醫生放棄其職業」,這正是採取該原則的美國所面臨的窘境。

第三,無過失責任不考慮雙方的過錯,僅以因果關係之存在即要承擔民事責任,這樣就使責任之承擔失去了道德的可非難性,實際上縱容了損害的發生。正如史尚寬先生指出的,「反促使責任心薄弱,不適合實際生活之需求」。

我們認為應採過錯推定原則,即行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辯事由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話,則將被推定為有過錯。該原則兼具無過失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之長,既體現了承擔責任的道德可非難性,又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兼顧了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平衡,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原則,應當作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根據這一原則,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其構成要件為:事業單位法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但醫療單位法人可以通過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而獲得免責。

同時,在判定因果關係時,考慮到醫療活動的專業性,對作為非專業人員的受害人來說,醫療事故與損害後果間的因果關係難以判斷,故對其舉證,還可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即在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只要有「如無該行為,即不會發生此結果」的某種程度的可能性,即可認為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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