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醫療事故中責任認定

2021-03-19 02:24:45 字數 1758 閱讀 2803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看來,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事故、一般醫療事故、就診人及親屬造成的事故區別明顯且處罰不同,所以在認定醫療事故、尋求法律保護之前,確定醫療事故的性質對於維護個人尊嚴、取得合理賠償有重大意義。

二. 醫療責任事故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章醫療事故賠償詳細規定了民事賠償方面的內容。

三. 醫療損害責任法

從當前法律建設看,我國已經頒布的關於醫療事故的法律檔案及其他條例主要有《醫療事故處理條咯》、《侵權責任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中,專門性法律應當算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共十一條。

《刑法》只在醫療事故觸及較為嚴重的後果時,且醫務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因果關係時,才能夠成立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

所以,儘管我國法律對於醫療損害責任認定已經制定相關條例並有刑法等法律作保障,但是與完整的法律檔案相比,無論是法律效力還是對於醫務工作人員還是對於社會的影響都不夠,無法使人們在思想上給予足夠的重視,從而避免本可避免的事故。

那麼,制訂何種醫療損害責任法?如何制定合理的醫**呢?

1. 應當明確規定醫方違反告知說明義務的侵權責任。

2. 應當全面肯定關於醫療水平的構成要素。

3. 應當直接認定特定情況下醫方的過錯責任。

4. 應當明確規定對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適用我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

5. 應當明確規定醫方負有醫療文書資料的保管和提供查詢義務。

6. 應當明確規定醫方對患方進行過度診療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採取類似《刑法》、《民法》的編纂要求,前有總論、後為分則,程式與實體並重的制定原則。既要注重實體,也要注重程式。將《醫療損害責任法》制訂為既物權法後的新一代體現公民權利的法律。

四. 暫緩起訴制度

所謂暫緩起訴,指的是檢察機關綜合犯罪人的情況及犯罪後的表現,認為以暫不提起公訴為宜的,可以暫緩提起公訴,並為被暫緩起訴人設定相應的義務,如果被暫緩起訴人在法定的考驗期間內,沒有違背法定義務,則考驗期限屆滿,檢察機關就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違背義務,檢察機關則立即提起公訴[4]。我國內地的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暫緩起訴制度,只是規定了起訴與不起訴制度。換言之,起訴與不起訴均是法定的。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武漢、山東、上海、長春、撫順、南京等地已經紛紛嘗試了暫緩起訴的制度[5]。這就意味著,司法實踐已經對法定的起訴與不起訴制度有所突破,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已經滯後了。

評定醫療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過錯是一種受主觀意識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評價的外部行為。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表現形式。首先應判斷是否存在過錯,其次分清是故意還是過失。

所以,對於醫務工作人員的過失,對於醫療機構的過失,就診人及親屬在維護自己合理法律權益的同時,從價值取向上而言,暫緩起訴制度正好契合了現代刑事法治的根基———最後手段原則,即非犯罪化、非刑罰化和輕刑化,也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還是恢復性司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既然如此,在刑事訴訟法之中,設定該項制度也就順理成章,以使其具備合法性,從而為醫務人員的戴罪立功創造條件。

我們生活在乙個追求和諧,卻處處充滿風險的社會,有的風險是人類理應容忍和承受的,如正當醫療行為伴隨的風險;有的風險卻是不被允許的風險,如由於重大的醫療過失導致的風險。雖然重大醫療過失的風險不被允許,但是本著風險與機遇並存的原則,我們也應當理解醫務工作人員產生失手的發生。而這些現狀也提醒著我國的法律建設走向完備化與人性化、規範化。

倘若醫療過失的罪刑設定不完備的話,不僅被害人及其家屬得不到及時的撫慰和賠償,也會促使醫務人員隱瞞醫療活動的真相,長此以往,必將製造更大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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