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醫療事故的預防

2023-02-07 19:00:06 字數 3213 閱讀 9947

醫療事故爭議的受理與處理

(一)處理原則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得當。

(二)醫療事故及其等級的初步判斷

1、醫療事故的認定

首先分析本中心急救醫師、排程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在急救過程中,是否違反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急救人員崗位職責、《院前急救工作規範》、《通訊排程人員工作規範》、《院前急救醫療規範》和診療護理常規,以及是否有過失;其次是看過失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2、醫療事故等級的初步判斷

在確定急救人員有違反以上法律、法規和規範、過失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情況下,根據對患者造成的損害程度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分四級。詳見國家衛生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2002第30號部長令)。

(三)報告制度及補救措施

1、內部報告制度的內容

(1)發生或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急救人員應立即向所在科室(分站管理科、通訊排程科)負責人報告(夜間向總值班報告);

(2)科室負責人在向中心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報告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及時防止損害後果的擴大;

(3)中心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應立即啟動醫療事故處理預案,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中心領導報告。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對報告內容以及調查、核實情況有詳細的書面記錄。

(4)受中心主任的委託,中心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向患者通報、解釋調查的基本情況,包括已經採取的補救措施、對患者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初步處理意見。

2、按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和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報告暫行規定》的要求,應在12小時內向縣衛生局和西安市衛生局作書面報告的內容:

(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的;

(3)導致聚眾**、群體上訪、毆打急救人員等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

3、醫療事故爭議經不同途徑解決的,中心醫療事故處理辦公室在結案之日起7日內,按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和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報告暫行規定》的內容,向縣衛生局和市衛生局作出書面報告。

(四)病歷影印及封啟

病歷的影印及封啟工作按陝西省醫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五)實物證據封存

在現場或救護車上發現疑似輸液、注射液、藥物等引起患者死亡、殘疾、功能障礙、組織器官損傷等不良後果時,急救醫師應立即報告分站管理科負責人和中心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在辦公室人員主持下,醫患雙方共同對輸液器、注射器、殘存的藥液、藥物等現場實物進行封存。醫患雙方在封存清單上簽字,由本中心保管。

需要檢驗的,送交具有法定資格的機構鑑定。費用由提出鑑定的一方支付。確定為醫療事故的,由本中心支付。

(六)屍體解剖

1、屍解的提出:患者和本中心對死亡原因有異議的,均可提出進行屍檢要求。

2、屍解手續:填寫屍解申請單,經死者近親屬和本中心同意並簽字,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送屍檢定點機構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延長至7日。中心及患者方當事人在填寫屍檢申請單時,可以提出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提出委派代表1人觀察屍檢過程,但必須遵守屍檢機構的有關規定。

3、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屍檢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斷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4、中心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應及時受理患者方當事人的屍檢要求,或代表本中心向患者方當事人提出屍檢的要求,並負責辦理屍檢的有關手續。費用由提出屍解的一方支付。

(七)醫療事故爭議的協商

1、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中心與患者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但應當製作協議書。

2、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3、醫療事故爭議經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中心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縣衛生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協議書。

(八)醫療事故爭議的行政調解

1、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中心與患者方當事人可以向縣衛生局提出調解申請。己確定為醫療事故的,縣衛生局應患者與中心雙方當事人請求,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在當事人雙方自願的條件下,依據《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2、經縣衛生局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縣衛生局不再調解。

(九)醫療事故爭議的訴訟

1、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中心和患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由人民法院受理中心與患者醫療事故爭議的,中心應當聘請律師作為中心參與法律訴訟的**人。

3、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解決的,中心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之日起7日內向縣衛生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調解書。

4、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判決解決的,中心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縣衛生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判決書。

(十)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結果報告

按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結果規定的內容和程式以書面形式報告。

醫療事故的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程式及有關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0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本預案僅將涉及醫療機構和患者應作為的內容列出:

(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提出

中心與患者方當事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徐匯區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二)鑑定的受理

1、醫學會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鑑定所需要的材料。中心與患者方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2、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內容: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構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3、鑑定費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由中心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患者方支付。

(3)中心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中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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