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民醫院
1. 各科室應建立醫療過失行為和事故登記本,由科主任指派專人登記發生過失、事故的經過、原因、處理、後果。做到及時、準確,定期組織討論與總結,並提出防範措施
2. 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時,應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著手協調處理此事,並向醫務科匯報,醫務科接到報告後,對事件進行調查核實,了解情況,接受諮詢,向患者通報、解釋,並將有關情況向院部匯報。
3.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院應當在12小時內向市衛生局報告:
1 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2 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的;
3 衛生部和省、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報告的內容包括:
①醫院名稱;
②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和/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③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④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⑤採取的醫療救治措施;
⑥患方的要求;
⑦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4. 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應當立即向市衛生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①醫院名稱;
②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③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5. 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市衛生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①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
②協議執行計畫或執**況;
③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④醫院整改措施;
⑤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⑥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6. 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市衛生局調解解決的,醫院應當在協商(調解)解決後7日內向市衛生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②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載明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③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或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執行計畫或執**況;
④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⑤醫院整改措施;
⑥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⑦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7.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院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市衛生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①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②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執行計畫或者執**況;
③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④醫院整改措施;
⑤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⑥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為防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的發生,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制定本制度。一 各科室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後,應立即報告醫務科,醫務科應於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 區 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 醫療機構名稱 二 當事醫務人...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立即向縣衛生局報告,對於可能因醫療事故爭議引發惡性事件的,及時向派出所或撥打110報告。7 出現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醫院要在過失行為發生後的12小時內向縣衛生局報告。8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可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 不能進行屍檢的可將屍體凍存延長至7日...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醫院為防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的發生,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制定本制度。一 各科室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可能為醫療事故的,除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救治外,科室人員須同時通知科室領導及行政總值班 發生於節假日及夜班時 由科室領導或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