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 防塵 防毒管理制度

2021-05-23 13:19:22 字數 4053 閱讀 8077

一、基本原則

貯罐區、生產廠區為禁火區,禁火區內生產車間、部門、外來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本制度,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生產裝置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切割機等,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按動火**管理要求申請辦理動火證。

二、動火作業分**管理

1、特殊動火:指處於執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槽車、電解槽、冷凍機房、貯罐等)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過銨車間、倉庫及車間周圍)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的動火作業,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區域性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公升級管理。

三、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

一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車間主任、部門負責人複查後,報公司

安全生產辦公室終審批准;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車間、部門負責人終審批准;特殊動火,由公司安辦複查後,報總經理終審批准。

四、動火作業等級劃分

1、公司原料庫區:主要原料丙烯腈,屬易燃液體化工原料,火災危險性大,其儲罐、物料管路、裝置等動火作業為特殊動火,其它部位為一級動火。

2、生產部:生產裝置處於執行狀態下,主要的物料管路、容器、裝置的動火作業為特殊動火,其它部位及生產裝置以外區域內動火為一級動火。

3、公用設施:廠區內公用設施需要動火作業,根據其動火部位火災危險性大小,為一級動火或二級動火。

4、各生產車間、部門動火作業使用氣焊、氣割作業時,嚴禁使用氣體打火機作為引火工具。

五、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證在動火環境無異常時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出現異常須立即停止並重新**。

2、動火證應填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單位、動火部位、工作內容、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和意見。

3、在對易燃易爆物質的裝置、管道及場所動火作業時,要進行氣體分析。可燃氣體在空氣中的濃度不大於0.2%(體積比)時方可動火。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取樣與動火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0分種,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種,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氣體分析儀由安辦保管,由安辦人員負責進行氣體分析,需要做氣體分析的動火作業基本上都屬於特殊或一級動火,其火災危險性較大,因此節假日、夜間原則上不允許做此項工作,若遇特殊情況需作氣體分析時,通知安辦人員取樣分析。

4、動火作業時應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互通的裝置、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線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裝置、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進入裝置內動火時要辦「裝置內作業許可證」。

(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六、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專案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每次動火前30分種(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生產崗位班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准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專案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現場崗位班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手認同。

6、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新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等級,審查並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式是否完備,在確定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節假日、夜間需辦理動火證時,其動火安全措施檢查落實,動火證的審批由公司值班人員具體負責。

7、公用設施動火辦理動火證時,距動火部位30公尺之內的車間負責人必須在動火證上簽字,並安排專人負責檢查,監護工作,確保動火作業不危及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距動火部位30公尺範圍內有兩個或多個車間時,以火災危險大的車間為主,若周圍車間火災危險性相同,則以上風向車間為主。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建設專案中的防塵防毒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簡化工藝流程,降低物料落差。優先採用先進的工藝和裝置,提高生產過程密閉化、機械化和自動化水平。

3.公司各級領導要切實把防塵、防毒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在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時,要同時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毒防塵工作。

4.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開動條件,保障職工安全健康,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5.公司每年將防塵、防毒規劃和採取的技術措施經費、裝置、器材等與生產計畫一起安排,把防毒、防塵的措施計畫列入技術措施計畫和財務、物資計畫中,予以切實保證。

五.防護與治理

1.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洩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

2.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裝置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現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3.在生產過程中,對散發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如廢氣、廢水、廢渣、廢油等,要採取**綜合利用和淨化處理措施,未經處理合格不得隨意排放。

4.對於容易洩漏或散發有毒氣體、液體的工藝裝置,要加強計畫檢修,提高檢修質量,嚴格控制跑、冒、滴、漏,對排毒防塵,通、排風裝置要加強管理,搞好維護保養,不得擅自移置他用和拆除。

5.5.5對有毒、有害物質的裝置、管道、容器等進行檢修時,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檢修制度》。

6.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7.在審查、驗收新、擴、改工程的設計、施工、竣工時,發現有不符合防塵、防毒要求,要重新返工,否則不予以驗收和投產。

8.生產區和生活區的安全距離,要符合安全間距規定,除值班室外,生產區內不得安排人員居住,非生產人員不得隨便進入生產區。

9.加強對生產區域塵、毒等汙染物的定期監測,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予以整改,對暫時不能整改好的,要採取預防措施。

10.加強防塵、防毒器具的管理和維護保養,並規定配置好防塵、防毒器材,管理人員要經常進行巡查。

11.保證防塵、防毒管理制度的執行,教育員工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對防塵、防毒工作有突出貢獻者要予以表彰和獎勵。

六.組織與搶救

1.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單位,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公司成立由分管副總經理擔任組長的急性中毒領導小組。

2.公司為主要崗位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公司醫務室在業務上負責中毒人員的搶救或與醫療機構建立聯合救護協議。

3.重要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七.體檢與職業病

1.新職工入廠後,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症和過敏症患者的工作。

2.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3.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症和過敏症者,應及時調離。

4.職業病的範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按工傷處理。

5.加強塵毒檢測,檢測專案、取樣點的設定及數量、取樣時機、取樣頻率、取樣方法、取樣記錄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6.建立健全職工上崗前和定期的防塵防毒安全衛生知識、安全衛生法規制度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制度和檢查考核制度。

7.所有職工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防火 防爆 防塵 防毒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公司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廠區範圍內。3 職責 3.1安環部負責制定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2各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3.3安環部和生產車間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 防火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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