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 防爆 防塵 防毒管理制度

2021-07-16 04:27:40 字數 4944 閱讀 4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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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雲南新平雲新糖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及外協各施工單位人員防火、防爆、防毒、防塵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引用法律、法規、標準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2008)

《**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92)

《**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勞人護[1987]36號)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t 12158-2006)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aq3013-2008)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分廠(部門)及在公司分廠(部門)的各外協施工單位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公司(分廠)各部門對本轄區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安全管理負責。

第五條公司保衛部、安全部、生產技術計畫部及相關部門承擔相應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的業務監督、檢查、監護、應急搶救、搶險職責;

第六條分廠質量計量科承擔(或委託第三方)防塵、防毒監測等業務。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七條一般要求

(一)必須加強火源管理,認真執行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定,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二)加強生產區內明火管理,生產區內嚴禁吸菸。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作業場所,沒有批准不准動火和進行產生火花、高溫的作業。

(三)禁止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進入禁火區域。

(四)未經批准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然液體擦洗裝置、用具和衣服。

(五)從事明火作業和屬於易燃易爆崗位工作的各種人員,必須穿戴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服裝進入生產崗位。

(六)易然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辦公室和更衣室內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液體。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製專用容器內,及時處理,禁止長時間存放。

(七)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安全通道內搭建築物或堆積各類物資。

(八)裝置、管道的保溫層,應採用阻然材料,並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

(九)嚴禁在高壓線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危險品倉庫、氣櫃、主配電裝置、高大建築物和高大裝置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避雷裝置檢查。

(十一)禁止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十二)根據需要在分廠、廠房等處設有事故應急照明、事故排風和備用安全電源。

第八條生產裝置的防火防爆措施

(二)廠房的建築、易燃物的貯存與生產工藝裝置的平面布置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要求。

(二)有火災**危險性的部門電氣裝置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用電裝置,必須符合《**性環境用電氣裝置》中防火防爆要求。

(三)在生產系統可能引**災、**的部位,應設定溫度、壓力等檢測儀表、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四)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設定止逆閥等安全裝置,並應安裝必要的監測儀表和自動或手動洩壓排放設施。

(五)所有放空管均必須有引至室外的導管,並高出廠房建築物。設在露天裝置區內的放空管,高於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站位2公尺以上。可燃氣體的放空管,必要時應設定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放空管必須在避雷設施的保護範圍內。

(六)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危險物料的裝置,必須安裝安全閥或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

(七)生產、貯存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裝置和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有關防靜電措施,執行《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

(八)所有自動控制系統,同時並行設定手動控制系統。

(九)分廠(部門)根據生產裝置的火災、**危險性編制具體的生產裝置防火、防爆技術措施。

第九條動火規定

(一)公司(分廠)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內劃分固定動火區或禁火區。

(二)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距離易燃易爆廠房、裝置、管道等不應小於30公尺,並處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生產正常放空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固定動火區不得有管溝、電纜溝等。

3.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誌,劃定範圍不准堆放易燃雜物,並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4.室內固定動火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5.固定動火區的劃分,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公司安全部、生產技術計畫部審查。公司保衛部審批,並建立檔案臺帳。

(三)生產廠區內除固定動火區外,其它均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角向磨光器等可產生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作業,都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

(四)動火許可證的審批,必須符合下列手續

1.處於執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區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按本制度「特殊動火」執行,由公司主管安全副總經理審批。

2.在易燃易爆生產崗位、裝置、管道及周圍動火稱一類動火。一類動火由分廠廠長審批。

3.在固定動火區和一類動火範圍以外的動火,或在一類動火範圍內從事非焊接切割作業產生火花的作業或搬運高溫物料等工作,稱二類動火。二類動火由分廠廠長審批。

4.具有特殊危險作業和區域的動火為特殊動火。特殊動火由公司安全部審查並報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必要時協調消防車、救護車在動火現場監護。

5.認真逐項填寫動火證各項內容。動火許可證在批准期間和範圍內使用,超過規定動火時間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五)動火的各級負責人,必須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1.動火專案負責人,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代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執行人在動火前必須向現場當班班長呈驗動火證,經確認審批手續齊全、措施落實並經簽字後方可動火。

3.動火監護人在作業中不准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立即通知停止作業。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專案負責人、動火執行人檢查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

4.班長在動火作業中,如發現生產系統有緊急情況或異常,必須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必須在動火許可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並簽字認可。

(六)動火分析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執行有關標準。

(七)一切動火工作,應採取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動火前期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1.裝置管道動火前期,必須切斷氣體或液體**,進出口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絕,必要時拆掉一段聯接管道,裝置內部的易燃易爆物質徹底清除。置換徹底,不留死角。

2.動火現場周圍易燃易爆物清除乾淨,附近的水封、陰井、陰溝無可燃氣體散發,道路暢通。

3.動火監護人員及消防器材等到崗就位。

4.進入裝置動火,必須辦理入罐作業許可證。

(八)動火施工中還必須執行下列安全規定:

1.一切可以移動或可以拆卸的生產裝置、管道、部件應移到固定動火區進行。

2.動火現場10公尺以內,不准同時進行抽堵盲板、可燃溶劑清洗和刷漆等施工作業。

3.動火使用的裝置、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完好。不許在裝置、工藝管道上搭接電焊零線(二次線)或在上面試火。

4.氧氣瓶、乙炔瓶必須離動火點10公尺以上,氧氣瓶、乙炔瓶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少於5公尺。不准將氧氣瓶、乙炔瓶放置在管架、動力架空線下方。

5.六級以上大風或惡劣氣候,必須停止高空動火。

6.高處動火要用裝盛焊渣的接火盤;或裝設鐵皮、石棉布圍欄,防止火星飛濺,捕集焊渣。動火前自上而下進行檢查,在動火垂直下方10公尺範圍內不准存放易燃物品,也不准有可燃氣體、液體排放。

第十條消防

(一)公司各部門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

(二)公司內的消防設施和組織根據工廠規劃及鄰近有無消防協作條件等

綜合考慮,按消防部門的要求配置。

(三)生產主要道路的路邊應安裝消防栓,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60公尺。地下消火栓應設有明顯標誌。

(四)配備適用的滅火器材和消防裝備。

(五)除設定全廠性的消防設施外,還必須在生產裝置現場、控制室、變配電室、倉庫等場所按規範要求設定消防器材。

(六)消防器材放置在明顯、易拿取又較安全的地方,其周圍不得有障礙物或堆放雜物,道路暢通。

(七)公司保衛部負責制訂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分廠(部門)對本轄區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配備符合法規標準的消防設施,組織生產崗位人員消防培訓,使其懂得消防器材效能、用途及操作方法,並做到「四定」(定點、定時、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保證消防器材處於良好備用狀態,不准挪作它用。及時檢查,將空瓶、失效的消防器材清理補足。

(八)消防器材及一切消防設施,均塗紅色標誌。

(九)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必須立即進行報警和滅火。分廠、工藝裝置發生火情,必須迅速向現場值班、排程及有關領導報警,及時從工藝上進行緊急處理,防止災情蔓延擴大。

(十)發生工藝火災時,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切斷可燃氣(液)體**,切忌誤操作,嚴防發生二次災害和次生災害。

(十一)電氣裝置、線路著火,撲救時必須切斷電源,禁止用水或其它導電性的滅火劑滅火。

第三章防塵、防毒

第十一條一般要求

(一)公司須改善勞動條件,做好防塵、防毒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二)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貯存、運輸與使用,必須加強管理,防止粉塵、毒物洩漏和擴散,使作業場所的塵毒濃度和「三廢」排放符合國家規定。

(三)雜訊超過國家標準的生產崗位,必須採取控制雜訊的措施,使作業場所的雜訊符合《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準》的要求。

(四)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職業衛生標準和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解決。

(五)防塵防毒設施投用後,及時對使用技術效果進行總結,並建立技術檔案。對防塵防毒設施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維護和管理,保證正常執行。不得任意停用、挪用和拆除。

(六)新改、擴建專案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防塵防毒設施措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辦理相關的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防護措施

(一)積極採用無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

(二)對產生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裝置,要加強維護,保持裝置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防火 防爆 防塵 防毒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公司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廠區範圍內。3 職責 3.1安環部負責制定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2各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3.3安環部和生產車間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 防火防...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為規範公司的防火 防爆 防塵和防毒的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公司員工的生命和財產,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於公司所有的生產車間和倉庫 罐區場所。3.1 安環部負責檢查 監督實施 3.2 各部門 車間 負責本單位的安全措施的落實,並進行日常檢查 4.1 防火 防爆 4.1.1 根據生產 使用化學物品的...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 防爆管理規定 一 儲罐區 生產區為禁火區,禁火區內各級部門以及負責人 外來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本制度。二 需動火作業時,必須到安全部門 保衛部 申請,批准後,方可動火。三 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 動火前必須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 24小時 出現異常須立即停止並重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