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2021-05-29 06:40:01 字數 5011 閱讀 1582

1.目的

為規範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和庫房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和庫房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

3.職責

3.1 安全環保科負責制定生產場所和庫房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的制定,並進行檢查,監督實施;負責消防設施的檢查維護。

3.2 各生產單位/部門負責本單位生產場所和庫房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措施的落實,進行日常檢查,並做好記錄。

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程式

4.1一般要求

4.1.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裝置、工具及衣服等。

4.1.4 各單位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儲存和使用。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易燃物品;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准拋擲,拖拉或滾動。

4.1.5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餘氣)的裝置、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塗以黃油,或採用其它安全措施。

4.1.6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裝置、管道的保溫層,應採用非燃燒的材料,並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裝置、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7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需動火作業時,必須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申請,批准後,方可動火。

4.1.7.1 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動火前必須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出現異常須立即停止並重新**;動火證應填動火有效期,申請**單位、動火部位、工作內容、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審批人的簽名。

4.1.7.2 動火作業時應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連通的裝置、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線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裝置、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

(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4.1.8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准在高溫裝置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9 生產車間/部門、危險物品倉庫、氣櫃。

主配電裝置、高大建築物和高大裝置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定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如與電氣裝置共用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於0.

3歐姆。

4.1.10 廠區內未經批准,不准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築物。

4.1.11 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定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並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2 所有裝置、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並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3 裝置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複驗,並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4 一切裝置、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裝置管道的保溫規範」(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塗色。

4.1.15 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定必要的事故訊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6 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並且應設定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7 生產廠房、建築物、構築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8 加強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及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裝置安全執行。

裝置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工藝控制引數」及裝置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修,非崗位人員,未經同意,不得亂動該崗位任何裝置和儀器。

4.1.19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定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

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准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科、安全部批准。

4.1.20 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並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1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裝置、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裝置、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 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 防爆洩壓。

4.2.1.1 定期對裝置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裝置,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洩壓排放設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並高出廠房建築物、構築物2公尺以上。若設在露天裝置區內的放空管,應高於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裝置2公尺以上。

4.2.1.4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定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範圍內。

4.2.1.5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2.1.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危險物料的裝置,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裝置,必須洩壓降溫後方可開啟。(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4.2.1.8 壓縮氣體鋼瓶的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4.2.2 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裝置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 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 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准超過規定。

4.2.3.2 管道系統和裝置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乾淨;檢修後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後,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3 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 防火措施。

4.2.4.1 在工序之間,各裝置的進出口管道應設定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裝置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 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定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裝置,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 防靜電放電

4.2.5.1 (下列裝置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1)生產、使用、貯運、運輸和裝卸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裝置、管道;

(2)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4.2.5.2 在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後進行。

4.2.5.3 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台的接地金屬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4.2.6 貯運設施

4.2.6.1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

2 閃點低於28℃,沸點低於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於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4.2.6.3 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

4.2.6.4 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

4.2.6.5 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

4.2.6.6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裝置,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 物料廢液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汙水必須經過**或處理後,方可通過水封並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於250公釐。

4.2.7.2 幾種能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易引**災或**危險的汙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汙水應設定隔油池或汙油**設施。

4.2.7.4.嚴格裝置計畫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確保裝置檢修質量,保證裝置、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洩漏。

4.3 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 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化工企業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 新建專案對電氣裝置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定執行。

4.3.3 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裝置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裝置)應按「**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和「**性環境用電氣裝置通用要求」執行。

4.4 消防設施

4.4.1 廠內的消防設施,根據工廠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定,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公尺;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於15公尺的要求。

油罐區、裝卸區站台等處,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公尺。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誌。

4.4.3 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定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 小型滅火機設定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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