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2021-06-01 23:31:08 字數 3290 閱讀 3217

1. 目的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消防法》,做好公司的防火防爆防毒工作,杜絕事故的發生,確保專案經理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公司內部實行「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本專案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3. 區域界定

3.1 動火區域的劃分

3.1.1甲級(sbs防水工程)動火:具有特殊危險且涉及到施工質量和人身安全的動火區域。

3.1.2二級(電焊、氬弧焊、氧焊、閃光對焊、掉渣壓力焊)動火:二級動火必須遠離木工加工棚、易燃易爆氣體。

3.2 動火管理

3.2.1甲級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在工完、人走必須將火撲滅以防止火苗再次燃燒造成火災時間的發生

3.2.2甲級動火由專案部在相關部門辦理《動火許可證》。

3.3 動火區域的界定

3.3.1.sbs防水工程(甲級):基礎防水、建築物地下室牆體外圍。

3.3.2普通區域(二級):施工區域內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移動施工作業

4. 動火時必須遵守的規定

4.1 甲級動火(防水工程)內的動火:

4.1.1在作好動火分析後,由專案部辦理《動火許可證》(見附件一)。

4.1.2動火前,應做好空氣中可燃及易燃物質含量的分析、測量。分部分項分包單位進行分析、測量,專案部負責分析測量結果審核。

4.1.3經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時,並宣告即將動火。

此時應再一次檢查是否有事先未曾估計到的危險情況,一切正常後,方可開始動火。若上午工作未完成,下午繼續工作時,還須做可燃氣體分析,分析合格通知作業工人後,便可繼續作業。

5.移動動火區動火必須遵守的規定:

5.1.1移動施工作業動火區瞎區域內,必須充分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安全,防水層動火必須由專案部專案部組織開工。

5.1.2 移動動火區應具備下列條件:

5.1.3 移動動火區與可能漏氣的裝置之間應有足夠的距離。

5.1.4移動動火區內應有水、桶、石棉氈、滅火器等設施。

5.1.5移動動火區必須保持清潔,入口不能堵塞或亂堆雜物,動火區內應設有兩個與外界連通安全通道。

5.1.6動火區禁止堆放可燃物易爆物,擱置裝置物品必須經過防火實驗或國家規定的防火物品。

5.1.7 動火區最好用堅固不燃的隔板與周圍地區隔離。

5.1.8在移動動火區必須經班組長及班組安全員同意方可動火。

6. 甲級防火工程區域的消防規定

6.1.1在進行生產和檢修時,必須遵守專案部及西安市消防檔案規定。

6.1.2禁止在動火區域堆有易燃易爆物品。

6.1.3施工現場安全通道必須通暢嚴禁堆放建築材料。

6.1.4施工現場所有消防器材,不准隨意移動或挪用,並指定專人定期不定時的檢查,不合格或過期等等不符合產品使用標準的及時跟換。

6.1.5因工作需要必須動火時,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6.1.6易燃易爆物質,禁止放在電動機及高溫地點、電氣開關附近。

6.1.7當發現火災時,應立即撲救措施,並及時通知勞務公司、專案部,並根據情況報火警:**119說清事故起因火勢等。

6.1.8當消防隊未來之前,應在勞務公司、專案部領導下進行有組織滅火。

6.1.9當發生火災時,應根據情況切斷各機電源及物料管停止進料。

6.1.10當電器著火時,只允許用絕緣的滅火物質(如二氧化碳、乾粉、1211)滅火器進行滅火,禁止用水或泡沫滅火器滅火。

6.1.11乙醛輸送管道、法蘭及其他裝置著火時,應首先關小閥門(不允許關死閥門),再使用氮氣或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6.1.12禁止將二氧化碳滅火器儲存在氣溫高於40度的地方,以防瓶內壓力過高而發生危險。

6.2防火防爆安全守則

6.2.1凡含有易燃易爆氣體的管道、裝置和容器上動火,必須用惰性氣體進行置換清洗,直至分析合格,必要時清除其中的沉積物。置換前必須做好置換計畫,以免遺漏。

6.2.2未做動火地點空氣中及被焊物內部的可燃物質含量分析,禁止動火。

6.2.3未按照安全電壓壓照明裝置及牢固的上公升設施,禁止在容器、裝置、地溝內動火。

6.2.4禁止使用損壞的工具(切割嘴、焊接嘴、把手裝置等)動火。

6.2.5工作地點未備好防毒面具,禁止對人體有危害及裝置內動火。

6.2.6工作地點未備消防器材禁止動火。

6.2.7焊工或其他登高作業2公尺以上,必須繫好安全帶。

6.2.8焊接場內氣焊的乙炔瓶、氧氣瓶與動火地點以及行人路的距離必須在10公尺以上,乙炔瓶不能平放、不同氣體對方間距得小於10公尺。

6.2.9在即將開始的動火前,工作地點未經安全人員檢查、無人監護或配備消防器材時禁止動火。

6.2.10分析可燃氣體的樣品,須在動火前30分鐘內取樣。

6.2.11氣焊、電焊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是經過專門安全技術教育及經考核合格,否則禁止從事氣焊電焊等特殊工作。

6.3防塵、防毒安全管理

6.3.1前期預防

6.3.2凡新建改造擴建工程建設專案中的防塵、防毒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3.3應嚴格將散發粉塵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場所與一般工作分開設定並因進行覆蓋防止起風將粉末吹散,將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6.3.4積極採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工作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6.3.5防塵、防毒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改善員工工作環境,為員工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6.3.6在散發有毒有害的粉塵、氣體的工作場所安裝相應的檢測報警設施,確保員工工作環境的安全。

6.4作業過程安全規定

6.4.1對涉及散發粉塵及有毒、有害物質的操作單元,應盡量採用密閉的裝置和隔離操作。

6.4.2對涉及散發粉塵及有毒、有害物質的操作單元,要加強生產裝置和安全設施的檢查、保養及檢維修。

6.4.3定期檢測工作場所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並做好記錄,如濃度超過允許值,應立即要求在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撤離至安全到區域並採取控制措施,降低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

6.4.4應加強工作場所的通、排風,防止粉塵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積聚。

6.4.5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檢查人員應監督作業人員並正確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6.4.6加強防塵、防毒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維護保養和報廢。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

6.5職業病防治

6.5.1加強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提高事故救災能力。

6.5.2在施工現場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6.5.3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並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症和過敏症者,應及時調離。

6. 附則

6.1本規定由專案部負責解釋。

6.2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防火 防爆 防毒管理制度

第五條 各生產裝置 建築物構築物 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定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 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第六條 用於易燃 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匯出管置於室外,並高於建築物2公尺以上。第七條 對從事易燃 易爆危險物品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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